炉具网讯:为做好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规范和加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吉林省辽源市财政局印发《辽源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责任项目的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原文如下:
辽源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规范和加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我市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财资环[2021]819号)及《辽源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实施我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责任项目的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方案内规划的项目建设内容及其相关支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镇热源清洁化、农村热源清洁化、城镇建筑节能改造、农村建筑节能改造、能力建设等工程项目。
第六条 资金使用形式原则上采用“补建设,不补运行”方式,中央和地方资金优先补贴城市、农村居民等民生领域的建筑节能改造与清洁能源工程,以及环保鼓励的热源改造工程。各类项目的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投入。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按所在区域各自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担落实。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收到省财政厅指标文件后,及时告之项目主管部门,并定期对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用途拨付资金,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要与项目形象进度或工程进度相匹配。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预算评审机构或具有工程造价评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书,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清算剩余工程款;工程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需要提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同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辽源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拨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不应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存在严重环保 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的项目;已获得中央或者地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应再使用专项资金补贴;其他与清洁取暖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每年要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为工程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绩效监控,项目主管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设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全年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向上级部门报送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具体工作流程等制度,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021年9月1日
扫码申请加入
农村清洁取暖赋能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