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炉具网讯:3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通知》要求,2021年淄博市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替代劣质散煤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含型煤、优质无烟块和兰炭),全市推广民用清洁煤炭5万吨。市级根据区县清洁煤炭推广情况,经复核后给予区县120元/吨推广配送奖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补扶持政策。
《通知》强调,有条件的区县要提前谋划,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已完成替代的要提高质量,确保替代效果。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基础上,实现散煤基本“清零”目标要求,2021年在全市区域内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各区县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配套,积极协调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使之成为打通群众温暖过冬幸福感“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补充,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5月10-12日,第十四届中国农村清洁取暖博览会(暖博会)将在河北廊坊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廊坊展会将聚焦农村清洁取暖解决方案,重点展览展示农村生物质取暖、生物质供热、洁净煤取暖、煤改电和煤改气、太阳能+供暖及其它清洁取暖创新技术及应用案例。锅炉展、炉具展、暖通展、暖博会推出清洁取暖“直播节”活动,现场开展清洁取暖大牌秀、暖博会展品大串烧、暖博会展商现场秀、农村清洁取暖高峰论坛四大直播内容,廊坊展会将邀请重点省份清洁取暖实施人员交流研讨。
原文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淄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2021年散煤清洁化治理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协同,进一步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在集中供暖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替代劣质散煤使用民用清洁煤炭(含型煤、优质无烟块和兰炭)。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推广5万吨目标任务(各区县具体推广任务见附件1)。有条件的区县要提前谋划,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已完成替代的要提高质量,确保替代效果。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基础上,实现散煤基本“清零”目标要求,全市区域内开展2021年散煤清洁化治理,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完善供应保障。各区县要统筹制定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方案,积极推进民用清洁煤炭替代使用工作,确保完成2021年全市民用清洁煤炭替代任务目标。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开展散煤清洁化治理和清洁煤炭推广工作,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市级根据区县清洁煤炭推广情况,由市业务主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推广情况复核后给予区县120元/吨推广配送奖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补扶持政策。
(二)强化监管执法,保障煤炭质量。民用清洁煤炭必须符合《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见附件2)。加强煤质溯源监管,民用清洁煤炭原则上实行装袋配送,包装袋上应注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在包装内放标识卡。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炭检测机构,对民用清洁煤炭不定期抽检,凡质量不达标的,一经查实,对配送企业依法处罚。要充分调动村居等基层人员积极性,鼓励举报经营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各区县要不定期组织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交警、发改等部门,对民用清洁煤炭替代使用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囤积、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散煤清洁化治理暨民用清洁煤炭替代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民用清洁煤炭替代使用和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安全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我市居民安全温暖过冬。
(三)加强协调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散煤清洁化治理暨民用清洁煤炭替代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服务等工作,对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查,并对完成情况作出评价。
附件:1.2021年全市替代使用民用清洁煤炭任务目标分解表
2.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附件2
淄博市煤炭质量要求
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1.3%,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20.9MJ/kg(5000大卡)。
二、燃用单位煤炭质量要求
(一)电站锅炉用煤:全硫(St,d)≤0.9%,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20.9MJ/kg(5000大卡)。
(二)工业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0.9MJ/kg(5000大卡)。
(三)工业窑炉、冶金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发热量(Qnet,ar)≥20.9MJ/kg(5000大卡)。
(四)煤化工用煤
1.煤气发生炉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5.09MJ/kg(6000大卡)。
2.其他化工用煤:全硫(St,d)≤1%,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MJ/kg(6300大卡)。
(五)其他行业、燃煤设施用煤:全硫 (St,d)≤0.5%,灰 分(Ad)≤13%,发热量(Qnet,ar)≥20.9MJ/kg(5000大卡)。达到超低排放的锅炉,其用煤质量可按燃煤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要求。
三、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全硫(St,d)≤0.5%,灰 分 (Ad)≤16%,挥 发 分 (Vdaf)≤12%,发热量 (Qnet,ar)≥24MJ/kg(5740 大 卡)。兰 炭 全 水 分(Mt)≤12%。进入本市、在本市经营、燃用的民用散煤应符合上述民用清洁煤炭质量要求。
四、工业型煤
工业型煤执行工业锅炉用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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