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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2019锅炉整治方案 鼓励生物质燃料替代燃煤

中国炉具网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2019-05-22 09:56:33    浏览: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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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近日印发了《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鼓励以生物质燃料替代燃煤,减少大气中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工业企业清洁化水平。据了解,这是继广东省之后,全国第二个鼓励生物质燃料替代燃煤的省份

        我国有着丰富的生物质资源。以生物质作为替代能源,有利于改善环境,减少大气中的CO2,减少“温室效应”和根治雾霾,对节约常规能源、优化我国能源结构意义重大。

        为此,《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中明确提出,要鼓励生物质燃料可替代燃煤,只要配备生物质布袋除尘器,包括国有、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可以参与其中,进行对锅炉的改造,并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扶持。

        相关企业表示,要想真正达到方案预期,一方面,生物质燃料生产企业要严格自律,确保产品合格;另一方面,生物质锅炉的使用厂家或单位也要严格按照要求,安装使用生物质锅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后附原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9]84号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等6个专项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是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明确要求,直接关系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6个专项方案要求,深化治理要求,细化任务清单,厘清工作责任,研究推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是边治理边排查,确保应治尽治。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基础上,省厅与各地初步确定了治理企业清单,并将清单录入全省工业污染防治调度系统。各地要对纳入治理清单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VOCs治理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已经全面完成治理的,按照“已完成”报送治理进展;对尚不能完全达到治理要求的,督促企业尽快完善治理设施,按期完成治理;对单一的科研机构、营销机构、物流机构、服务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僵尸企业等,备注表明具体原因,无需进行治理;对不在治理清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全省工业污染调度系统补充进治理清单,按行业要求开展治理。

        三是加强调度执法,确保按期完成。各地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力争所有治理项目尽快动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列入治理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月调度,各地要通过工业污染防治调度系统,于每月5日前报送项目进展。同时,要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采取突击执法、夜查暗访、“点穴式”执法等方式,对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对逾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四是打造标杆企业,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环文〔2018〕280号),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方案,提升污染物治理水平,优化物料产品运输结构,打造绿色制造体系,美化厂容厂貌,争创绿色环保引领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
         
        附件1 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pdf
        附件2 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pdf
        附件3 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pdf
        附件4 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pdf
        附件5 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pdf
        附件6 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pdf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9日

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加快推动各类锅炉改造升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指导、奖补激励的原则,强力推进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整治改造,持续推进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低氮改造,开展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完成城市建成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进一步提高各类锅炉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清洁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完成中型燃煤锅炉拆改。

        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省完成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对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企业完成锅炉拆改任务后,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核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锅炉拆除改造前后的对比照片和拆除改造情况汇总表存档备案。

        (二)加强燃气锅炉升级改造。

        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新建工业燃气锅炉同步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三)加强燃油锅炉升级改造。

        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20、8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四)开展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

        2019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6%),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五)加快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19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省辖市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六)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2019年8月底前,全省范围内的3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以及20蒸吨以上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全部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

        (八)逐步推进热源半径内燃煤设施关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落后小煤电机组淘汰关停。同时,按照先立后破、保障供应的原则,引导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使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推动关停整合供热半径范围的各类锅炉。

        (九)加强各类锅炉监督管理。

        对未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以及未按期完成升级改造的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产整治,并报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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