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石政发〔201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全面响应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根本好转和“保底线、退后十”的目标,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城乡联治。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精准治理,依法治理,铁腕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形成倒逼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科学解决问题。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和重点时段等方面,科学设定任务目标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专项整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专项督察,严格执法检查,保障目标落实。提高治霾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建立目标倒逼和绩效考核机制,倒推任务措施,倒排工程工期,倒查突出问题,倒逼责任落实。
2、坚持履职尽责,突出压力传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明确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主体责任,确保把治理任务、工作责任精准落实到“点”,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强化监管执法的利剑作用,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在线监管、属地监管、点对点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3、坚持综合施策,强调统筹联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采取污染治理、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措施,强调主体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完善政府主导、环保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以质量改善作为评判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标尺,统筹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攻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作为治本之策。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新动能;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减少煤炭消费,打造清洁能源体系;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发展多式联运,打造绿色物流;调整用地结构,减少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5、坚持集中攻坚,实现联防联控。紧盯秋冬时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抓好扬尘、工业、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污染治理和秸秆禁烧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攻坚。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强化错峰生产和应急运输响应联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实现“缩时削峰”,着力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
6、坚持统筹推进,紧盯薄弱环节。应用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空气质量,既突出PM2.5浓度下降又注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降低。对六项污染物因子中持续反弹和尚未达标的污染物,分析源头症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和城乡空气质量的同步改进。
7、坚持全民共治,汇聚治污合力。以政府为主体,强化政策引导、目标引导和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强调企业减排责任,倡导公众参与,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增加优良天数,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不断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均下降40%;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3%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5年增加17%以上。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确保每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避免出现不降反升现象,力争退出全国169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
(二)年度目标
2018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74微克/立方米;城市优良天数达到164天以上,优良率在45%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45天。
2019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7微克/立方米;城市优良天数达到176天以上,优良率在4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40天。
2020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0微克/立方米;城市优良天数达到191天以上,优良率在5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36天。
*目标等相关数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和国家、省相关要求适时调整。
四、主要任务
(一)着力优化功能布局,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科学规划城区功能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建设城市通风廊道,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大气的自净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石家庄市通风廊道管控的相关规划,控制一级通风廊道宽度在1000米以上,二级通风廊道宽度在100米以上。
2、优化产业布局
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新建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铸造、有色、碳素、钙镁、煤化工、砖瓦、陶瓷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所有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地区系数按省最高标准执行,并且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推进传统行业兼并重组。在坚定不移去产能的同时,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优势钢铁、水泥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钢铁、水泥产能集中度。
3、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推进重点行业产能压减。围绕削减煤炭消费,重点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行业压减产能,严防封停设备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压减水泥产能350万吨;2019年,压减水泥产能260万吨;2020年按省淘汰办工作安排做好全市水泥去产能工作。逐步完成焦炉淘汰工作,2018年,压减焦炭产能130万吨;2019年、2020年按省焦调办工作安排做好全市压减焦炭产能工作。
4、“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深化“散乱污”企业排查动态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工商、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排查整改责任,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验收清单。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督促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完善治污设施,合法合规发展,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进一步巩固“散乱污”整治成果,开展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5、实施工业企业退城搬迁
坚持把主城区重污染企业作为退城搬迁的重中之重,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分批分期实施关停搬迁。推进县城建成区内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对已明确的退城企业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明确时间表;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2018年底前完成10家企业搬迁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8家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3家企业搬迁改造。积极配合省政府推进石家庄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工作,督促石钢按时完成搬迁。
化工、建材、铸造、机械加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逐步进入工业园区。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形成特色鲜明产业定位,区域功能明显提升;新增重大产业项目按主导功能入园,入园率达到100%。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6、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新动能。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实现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提质、创新发展。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
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扶持,强化要素保障,重点建设奇瑞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中车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等项目,建设华北地区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同时,依托中博汽车、河北瑞腾等重点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精进电动、德澳科技等企业,加快发展电机、电池、电控、高性能充电桩,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尽快形成规模优势,满足新能源汽车配套需求。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打造清洁化能源体系
7、构建清洁取暖体系
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余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地热、电能等清洁能源供暖方式。到2020年,在市区基本形成以电厂废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为主要热源,以天然气、电能等为补充的供热能源结构。2018年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达到85%以上;2019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达到90%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
有序推进工业集中供热。到2020年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全部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淘汰工业园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力争实现“一区一热源”。对于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专业园区,优先选用燃气集中供热锅炉房,通过推进现有燃煤供热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加快清洁能源供热热源建设。积极推进供热新技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热)、电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调整供热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加强需求侧管理,制定燃气“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按照《石家庄市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修编》(2016-2020)。
加强农村清洁能源供暖。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2019年底,全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散煤替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2019年,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域实现清洁取暖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达到60%,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2020年,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面取缔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服务业分散燃煤,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山坝等边远地区农村分散燃煤实现清洁燃料覆盖。
8、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在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的前提下,重点压减非电用煤,逐年降低非电煤消耗占比,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量较2015年下降15%。
有序压减电厂用煤。优化燃煤电厂运行调度。在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纯凝机组发电量。实行发电企业发电量和控制煤炭消耗挂钩机制,对燃煤消耗超过煤耗控制目标的,协调省电力调度机构核减其发电量计划。
严格进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范围为市区三环路以内的区域,鹿泉区获鹿镇、鹿泉经济开发区在内的部分区域,藁城区和栾城区的部分区域以及正定新区起步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不符合标准的洁净颗粒型煤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不得新批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不得扩大规模建设,2020年底前,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严格落实省、市燃煤质量标准,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灰分劣质煤。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煤发电企业使用的煤炭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标准。
9、加强散煤综合治理
加强散煤综合治理。持续开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散煤行为。依托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依托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市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始终保持100%,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保障优质煤品供应,建设优质煤源经营运销体系和产需衔接平台。
11、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
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工业余热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
积极开发太阳能资源。充分利用城市公共建筑、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屋顶等区域,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强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热水集中供应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科学合理利用地热能资源。根据《河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各县(市、区)要制定热能供暖利用专项方案,提高地热能在供暖能源中的比例。重点推进浅层、中深层地热能供暖的开发利用,并结合热泵技术,实现地热能梯级利用。加强地热尾水回灌,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12、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建设。保障天然气供应,以管道天然气资源为主的保供能力进一步提高,LNG向非管网区域和边缘区域覆盖,有效补充管道气供应余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线管网,形成以干线为支撑,支线与城镇管线互联互通,乡村管线网络化、智能化的供气格局。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不少于5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到2019年,满足全年采暖季日均3天用气需求。到2020年全市管道气源输送能力达55亿立方米以上,LNG利用量满足城乡发展需求。
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加快大容量高参数电源,争取平均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供电公司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以需定供、以电定改”,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
1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从工艺技术、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方面切实加强项目单耗先进性审查,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对未能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加强重点能耗行业节能。加强技术节能,重点推广中高温余热余压利用、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空气源热泵供暖等节能低碳技术,推进能量系统优化,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按照省要求开展重点企业能效、水效对标和能效“领跑者”行动。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达到国家要求,到2020年新投入使用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
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严格落实《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全市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实现新开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加快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鼓励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至50%。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2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及时处置、严厉打击”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在平原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堵疏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考评体系,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市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到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到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利用水平有较大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
29、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等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33、加快锅炉综合整治
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拆除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城乡结合部、县城和农村地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和燃油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排放标准(烟尘≤10毫克/立方米、SO2≤35毫克/立方米、NOx≤5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开展湿法脱硫有色烟羽和石膏雨脱除治理,加装烟气换热器(MGGH),配置烟气余热利用系统,鼓励加装湿式电除尘器去除烟气中硫酸和硝酸盐颗粒,2019年底前,全市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烟羽治理工程。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加大生物质锅炉和燃油(醇基燃料)、燃气锅炉深度治理。2020年6月底前,现有燃气锅炉应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现有生物质锅炉要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现有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20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4、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对涉及的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以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分类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对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在资源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大工业炉窑治理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依法一律实施停产整治。2019年底前,在气源保障的前提下,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2020年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五、保障措施
42、强化组织领导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方案的推进落实,负责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导调度、执法检查、考核通报、约谈问责等工作。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力度。
43、强化经济政策支持
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44、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2018年底前,全市21个工业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全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完成建设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智慧城市与大气污染监管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
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乡镇环保工作机构,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每个站至少监测SO2、PM2.5两项指标),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2019年,在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x、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格规范第三方监测市场,严厉打击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造假等现象,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45、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立足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大气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同时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积极发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顾问组。组建一支集污染成因研究、重污染过程防控和空气质量保障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稳定团队。
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经验及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实现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配备专职网格监督员,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大各级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设立乡、镇(街道)级及工业集聚区环境监管机构,充实各级环保队伍力量和执法装备,推动监测、监察、应急等标准化建设。
4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科学提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构建全面、准确、更新及时的高分辨率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为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撑。建立基于污染源排放清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模拟的大气环境管理推演决策及监管综合平台,为科学有效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减排方案制订及减排效果评估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切实保障“科学、精准、高效”治污。
开展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科学衡量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对大气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县(市、区)实行限制性措施,超过了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47、加大督察督办力度
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深入各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落实治污责任。完善“督察、交办、复查、问责”四步督察督办工作方式,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挂账督办、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对发现的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改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进行严格问责。
48、强化执法检查力度
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于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9、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根据《石家庄市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试行)》,以空气质量提升为核心、任务计划完成为重点,完善督导考核各项措施,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
50、营造全民共治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报道“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攻坚举措,普及环保法规,加强全民、全社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法治意识。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预期。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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