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有关咨询机构: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结合《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8〕253号,以下简称《 绩效评价办法》)要求,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四部门”)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及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范围和依据
(一)评估目的。全面了解近两个采暖季《规划》实施情况,深入总结分析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适应最新情况,完成《规划》预期目标。对第一批12个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
(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河南省部分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城市、张家口市、雄安新区单独评估。
(三)评估依据。《规划》、《绩效评价办法》等国家政策文件,各省(区、市)清洁取暖规划(实施方案)和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其他相关政策、规章及标准等。
二、评估内容
以2016年为基准年,评估各项工作逐年推进完成情况。
(一)工作目标。各省份及重点城市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推进策略。各类清洁供暖技术路线、热网系统、建筑节能改造等发展情况,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2021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等。
(三)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机制建立、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资金支持、筹措和使用情况,价格和市场化机制,能源供应保障,集中供暖方式改革,取暖领域排放监管,技术装备创新升级,清洁取暖产业体系,清洁取暖示范推广,农村清洁取暖政策措施,散烧煤流通监管等相关情况。
(四)污染治理。包括散烧煤替代量,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替代情况,燃煤热电联产、供暖锅炉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清洁取暖技术路线排放标准和监管情况,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情况,清洁取暖对采暖季空气质量改善(主要是PM2.5浓度)贡献分析等。
(五)气源电源保障。气源供应、输(配)气能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电网改造等情况,分析总结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2021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等。
三、评估安排
各省(区、市)先行组织开展自评,四部门组织有关咨询机构汇总分析各地情况,实施总体评估。咨询机构评估工作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牵头负责。
(一)开展自评。各省(区、市)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能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自评报告,填报基础数据。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城市、张家口市、雄安新区评估内容在自评报告中单独列出,并单独填报数据。请参考附件1格式编制自评报告,按照附件2格式填报基础数据,并于5月15日前报送四部门。电子版请发至 power68555073@163.com 。
(二)审阅资料。4月-5月,四部门组织有关咨询机构审阅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与相关省(区、市)进行沟通交流,深入了解各地清洁取暖实施情况。
(三)座谈调研。5月-6月,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清洁取暖推进过程中的问题与障碍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现场调研。
(四)形成成果。四部门结合地方自评、资料分析和座谈调研情况,组织有关咨询机构编制完成《规划》实施及北方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期评估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扎实做好本次评估工作。
(二)加强协调。各省(区、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明确各部门分工,充分发挥省内咨询机构力量,做好自评报告专篇编制和基础数据统计,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
(三)强化落实。请于4月26日前将本省(区、市)参与评估的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至国家能源局,以便联系沟通,高效完成本次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李志超 010-68555070
赵文瑛 010-58388578,15901048398
附件:1.清洁取暖自评报告提纲(参考模板)
2.清洁取暖实施(计划)情况表
附件1、
xx省(区、市)清洁取暖自评报告提纲
(参考模板)
一、清洁取暖工作总体情况
介绍本省(区、市)2016年规划年的基准情况和2018-2019年采暖季结束后总体情况,包括:总采暖建筑面积(包括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总清洁取暖面积(包括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节能建筑数量、供热管网长度等数据,整体介绍清洁取暖组织保障、配套政策、项目带动、机制健全等各方面工作。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以2016年为基准年,对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 (2017-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办法 》(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法》)中明确提出的每项清洁取暖目标任务,逐项评估完成情况。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省(区、市)清洁取暖率完成值,以及替代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量。各省(区、市)供热系统平均综合能耗、城镇地区既有节能居住建筑面积占比。
2.“2+26”,城市、汾渭平原城市、张家口市、雄安新区清洁取暖率完成值和燃煤锅炉拆除、治理情况。
3.其他地区清洁取暖率完成值和燃煤锅炉拆除、治理情况。
(二)推进策略
1.各类供热热源发展情况。各省(区、市)各类供热技术路线发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2021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
2 .热网系统建设改造完成情况。新建、改造供热管网(包括供热一级网和二级网)情况,新建、改造智能化热力站情况。分析总结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2021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等。
3.建筑能效提升完成情况。新建和既有建筑提高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省(区、市)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面积、城镇地区既有节能居住建筑占比等情况。分析总结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2021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等。
(三)保障措施
内容主要包括: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建立,实施方案执行落实,资金支持、筹措和使用,价格和市场化机制,能源供应保障,集中供暖方式改革,取暖领域排放监管,技术装备创新升级,清洁取暖产业体系建设,清洁取暖先进模式示范推广,农村清洁取暖政策措施,散烧煤流通监管等相关情况。
(四)污染治理成效
各省(区、市)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替代量,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35蒸吨、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情况,热电联产电厂、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清洁取暖技术路线排放标准和监管情况,大气污染物减排情况、清洁取暖对采暖季空气质量改善(主要是PM2.5 浓度)贡献分析。分析总结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 2021 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等。
(五)气源电源保障推进情况
气源供应、输(配)气能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电网改造等情况,分析总结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2021年规划目标值的建议等。
三、取得成效与存在问题
《规划》实施以来,各省(区、市)在大气污染防治、群众取暖、生活方式改进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有哪些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规划》实施以来,各省(区、市)清洁取暖工作推进过程中在能源供应保障、技术路线选择、财政可承受能力、相关配套政策、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不足,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和完善的地方。2021年规划目标任务实现过程中存在的或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工作建议
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措施建议,以及对构建绿色调、适用的清洁供暖体系的建议等。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华北、东北、西北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河南监管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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