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汾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临政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汾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8日
临汾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平川七县市区为主战场,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浓度为重点,以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增长的做法,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转型发展,坚决不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GDP,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坚持问题导向。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四类重点污染源治理,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应急的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曝光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三)工作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以上,临汾市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国家下达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力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0%以上。通过三年努力,市区空气质量摘掉污染第一黑帽子,其余平川县市与尧都区空气质量同比例改善,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山区十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全市优良天数比例全部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一城三区”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淘汰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环保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同步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集中资源推进“一城三区”及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18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2020年10月底前,各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川七县(市、区)重点区域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焦、洁净煤和其它洁净燃料及高效清洁环保炉具。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和确村确户,科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数量、改造方式。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强供热加压站点建设,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增加热力远程输送能力,2020年底前,平川地区供热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采取政府规范引导,企业商业化运营,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税务、信托等手段,创新性开展区域大集中供热新模式,到2019年底之前临汾热电实现对尧都区金殿镇、尧庙镇、刘村镇(南部区域)、贾得乡、乡贤街办事处、县底镇近郊、襄汾县新城镇近郊等区域集中供热全覆盖。大唐热电实现对汾河办、刘村镇(北部区域)、土门镇、吴村镇、屯里镇、临汾开发区、路东办事处、乔李镇近郊、洪洞县甘亭镇近郊等区域集中供热全覆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委以及相关电厂、电力、能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左右。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 (市发改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制定电网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县(市、区)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临汾供电公司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1日前,将临汾市区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实施联片管控。2020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县城建成区均要划定为“禁煤区”。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应将其划为“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煤质抽检覆盖率逐年提高,2019年底前,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100%。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严禁洗煤厂煤泥、中煤进入民用市场,禁止使用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民用散煤。加强农村地区民用洁净煤供应保障。(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8.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8年底之前,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7年减少50万吨,到2020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0%,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省定指标要求。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市区及各县(市)在完成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基础上,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20年10月1日前,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2018年10月1日前,市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全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位于市区及县(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占全市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8%。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拓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本地和外送消纳渠道,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市发改委、国网临汾供电公司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25%。(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相关铁路部门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资金补贴力度,2020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全部更换为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相关铁路部门、临汾民航机场有限公司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车用油品。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其中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来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1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把机动车登记源头关。严格落实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与安全性能检验数据联网,对未通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同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工商局、侯马海关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6.实施防风绿化工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太行山吕梁山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方案》,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吕梁山生态脆弱区建设。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力争达到41.5%。(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17.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2019年底前,全市矸石山全面达到治理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19.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秸秆还田、收集、储存、运输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格局,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市县乡三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网格化监管制度,并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鼓励在重点地区建设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的效率和水平。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农机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各自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20.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市区建成区和县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缔城市及其周边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数量要逐年大幅减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1.严禁燃煤旺火和露天焚烧垃圾。临汾市区和各县(市)建成区严禁燃煤旺火。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22.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统一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全部落实。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山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制定我市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污和抛洒等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4.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严格落实国家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要求,各县(市、区)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严格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鼓励各县(市、区)对工业炉窑作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的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按照省要求制定我市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严格落实国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要求,指导企业开展VOCs治理。全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VOCs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我市融入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完善临汾市“一城三区”(尧都区、洪洞县、襄汾县)核心区和平川七县市区关联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2018年底,按照省里要求,基本实现本地7天预报。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统一执行国家重点区域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到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按照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2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8月底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更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根据实际,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向社会公开应急减排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同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9.完善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省要求及时对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加快地方法规立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市环保局、市税务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0.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合理安排市本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我市清洁取暖资金支持政策。(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31.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国家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32.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家、省要求和技术规范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及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面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敏感区重点企业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市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严格环境执法督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开展精准执法。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目标及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大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情况,定期公布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信息和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名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环保意识。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12369电话、随时拍、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及省属、市属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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