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精神,按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情况
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核能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包含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为目标的取暖全过程,涉及清洁热源、高效输配管网(热网)、节能建筑(热用户)等环节。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取暖的相关工作,加大燃煤热电联产和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等清洁化能源取暖的工作力度,全省取暖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省城乡建筑取暖总面积约14.5亿平方米。其中,城镇建筑取暖总面积约9.2亿平方米、农村建筑取暖总面积约5.3亿平方米。城镇冬季取暖主要是通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暖满足取暖需求,
承担供暖面积6.9亿平方米,约占城镇总取暖面积的75%,集中供暖尚未覆盖的区域以燃煤小锅炉、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分散供暖作为补充。农村冬季取暖主要以散烧煤为主。我省取暖使用能源以燃煤为主,燃煤取暖面积约占总取暖面积的88% ,天然气、电、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合计约占12%。从总体上看,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现有电厂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清洁取暖占比偏低、清洁能源供应存在短板且成本普遍较高、商业模式创新不足、农村地区建筑节能水平较低、取暖消费方式落后等问题。推进清洁取暖,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的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以保障我省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的清洁供暖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清洁替代。以清洁化为目标,在确保民生安全取暖、温暖过冬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单独或综合采用各类清洁供暖方式,替代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取暖用散烧煤,减少取暖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坚守安全底线,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应系统。
2.节能环保。把节约能源贯穿于供热发展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既有建筑、老旧管网和热计量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加强热源、热网及热用户环节的节能管理,推广供热节能新技术,降低城镇供热的总体能耗水平。在大力发展和高效利用清洁能源的同时,继续加强燃煤设施的环保治理,开发并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实现供热用能清洁环保。
3.因地制宜。从各地现有能源条件、经济能力、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发展布局出发,合理确定全省不同区域的供热方式,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方针,充分考虑居民消费能力,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成本最低和污染物排放最少的清洁供暖组合方式,优化供热结构,合理配置供热资源。
4.统筹推进。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经济承受能力、工作推进难度等因素,统筹推进重点城市、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地区的清洁取暖工作。同一类别地区,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优先推进。
5.政府推动。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城,强化企业在清洁供暖领域的主休地位。各市县要根据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侯等特点,组织编制和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6.军民一体。地方政府与驻地部队要加强相互沟通,建立完善清洁取暖军地协调机制,确保军地一体衔接.同步推进实施。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清洁取暖率。到2021年,全省城乡建筑取暖总面积约15.7亿平方米,其中城镇建筑取暖总面积约10.4亿平方米、农村建筑取暖总面积约5.3亿平方来。全省清洁取暖总面积约11.8亿平方米,清洁取暖率达到75%左右,替代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600万吨。
清洁燃煤集中供暖:到2021年,全省清洁燃煤集中供暖面积达到8.6亿平方米,占比73%。
工业余热余压供暖。到2021年,工业余热(不含电厂余热)
供暖面积目标达到3725万平方米,占比3%。
电供暖、气供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到2021年,电供暖(含热泵)和天然气供暖面积达到24447万平方米,占比20.7%。
地热供暖。到2021年,全省地热供暖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占比1.3%。
生物质供暖。到2021年,全省生物质能清洁供暖面积达到2433万平方米,占比2%。
太阳能供暖。到2021年,全省太阳能供暖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占比0.08%。
2021年基本形成:“以清洁燃煤集中供热、工业余热为基础热源;以天然气低氮燃烧区域锅炉房为调峰;以天然气分布式锅炉、壁挂炉、生物质、电能、地热、太阳能、洁净型煤等为补充的供热方式。”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雾霾严重城市化地区的供暖清洁化,形成公平开放、多元经营、服务水平较高的清洁供暖市场。
2.重点城市
2018年,11个设区市的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
2019年,11个设区市的市辖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021年,11个设区市的市辖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
3.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
2018年,重点县市(太原古交、清徐、阳曲,晋中太谷、祁县、平遥、灵石、介休,吕梁文水、交城、汾阳、孝义,以下相同)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建成区达到50%以上;
2019年,重点县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中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达到50%以上,其中建成区达到70%以上;
2021年,县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其中建成区2020年清洁取暖率达到100%。
4.农村地区
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搜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
2019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40%以上;
2021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清洁燃煤集中供热能力
1.充分利用存全机组供热能力既有热电厂逐步实施余热回收工程,通过回收乏汽余热、烟气余热、循环冷却水余热,进一步增加对外供暖能力。扩大热电厂供热范围,经技术论证和经济比较后,稳步推进中长距离供热,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发展跨区域供热,规划以大中型热电厂为供热能源中心的供热服务圈,覆盖区域内的大中城市、中小城镇。研究阳城电厂至晋城、阳高电厂至大同、霍州电厂至临汾等电厂余热回收和中长距离供热的可行性。对城市及其周边大机组难以覆盖,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单机200MW及以下火电机组,可以改造为背压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必要的需同步加装蓄热设施等调峰装置。提高热电联产供热比重,大型燃煤锅炉适合作为集中供热的调峰热源,与热电联产机组联合运行,在大热网覆盖不到、供热面积有限的区域(如小型县城、中心镇、工矿区等),也可作为基础热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贵落实,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下同)
2.有序推进新建热电联产机组。根据国家防范和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风险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优先考虑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各市县可根据需要,在县城和工业热负荷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规模适宜的背压机组,满足城镇和园区供热同时,向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区域延深。(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3.重点提高环保水平。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的供热燃煤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快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升级改造,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9月底前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即基准氧含量在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4.联合运行提高供热可靠性。对存在多个热源的城市大型供热系统,要加快供热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并网、联网运行,不断提高热源保障能力,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网运行,热电联产机组为基础热源,锅炉为调峰热源。(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快做好工业余热回收供暖
以钢铁、焦化、水泥、化工(合成氨)、石化等具有余热资源的企业为重点,大力实施低品位工业余热供暖工程,满足一定区域内的取暖需求,鼓励支持对周边村镇集中供热。因地制宜,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焦化、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余热利用效率和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稳步推进冬季取暖“煤改气”工程
1.有条件城市城区和县城稳步推进天然气供缓。在气源充足、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对于环保不达标、改造难度大的既有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施燃气热电联产替代升级(热电比不低于60%)。在具有稳定冷热电需求的政府机关、医院、宾馆、综合商业及办公、机场、交通枢纽等公用建筑,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加快现有燃煤锅炉天然气置换力度,鼓励在集中供热区域用作调峰和应急热源,与热电联产机组联合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环保难以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调峰锅炉改为然气调峰锅炉。(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
2.做好城市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天然气供暖。在城乡结合部,结合限煤区的划定,通过城区天然气管网延伸以及LNG、CNG点对点气化装置,安装燃气锅炉房、燃气壁挂炉等方式推广天然气供暖。在农村地区,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和不同地区农民消费承受能力,推广燃气壁挂炉,作为集中供热的补充。在具备管道天然气、LNG、CNG供气条件的地区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新能源发展集团、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晋煤集团)
(四)有序推进冬季取暖“煤改电”工程
结合采暖区域的热负荷特性、环保生态要求、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电供暖。统筹考虑电力、热力供需,实现电力、热力系统协调优化运行。
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电供暖。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具备蓄热功能的分散式电供暖,科学发展集中电锅炉供暖,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根据气温、水源、土坡等条件特性,结合电网架构能力,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空气源、水源、地源热泵供暖,发挥电能高品质优势,充分利用低温热源热量,提升电能取暖效率。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较大地区实施电供暖。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富余风电,推广电供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具备蓄热功能的电供暖项目,降低电采暖成本;支持北部三市风电供暖工程试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探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多种技术设备和能源互补融合、系统集成的综合采暖解决方案,打造“经济效益好、推广效果佳”的清洁取暖“煤改电”典型示范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晋能电力集团)
(五)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1.地热供暖
积极推进水热型(中深层)地热供暖。中深层地热能供暖主要适于地热资源条件良好、地质条件便于回灌的地区,重点在大同市阳高县、天镇县、太原市高新区、太原经济开发区、太原科技创新城、运城盆地中的曲沃县、阳泉市娘子关等地热资源较好地区,按照“取热不取水”的原则,采用“采灌均衡、间接换热”或“井下换热”技术,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中深层地热供暖,结合热泵技术,实现中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同时做好尾水回灌工作,实现资源可持续良性循环。
大力开发浅层地热能供暖。浅层地热能供暖适用于分布式或分散供暖,在城乡学校、医院、商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办公区)、办公楼、厂房等公共建筑,推进浅层地热能,包括再生水源(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河流、湖泊等)的集中供暖制冷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城市污水厂或污水主管道周边,优先实施污水源热泵供暖。
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行业管理: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维护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秩序。(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
推进分散式生物质与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等多能互补的清洁供暖示范项目的建设。
提高环保水平。生物质锅炉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提高生物质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环保水平,加快已投产项目环保改造步伐,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袋式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设施,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城市城区生物质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
建立分布式生产消费体系。根据生物质资源条件,建立包括原料收集、加工转化、运输、工程建设、热力服务等在内的分布式生物质能供热生产消费体系。小规模、多点布局,在稳定可靠的原料收集体系基础上,建设规模适宜的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生产基地。(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3.太阳能供暖
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供暖。推进太阳能供暖与其他常规能源结合,实现热水、供暖复合系统的应用。鼓励在条件适宜的中小城镇、民用及公共建筑上推广太阳能供暖系统,在农业大棚、养殖场等用热需求大且与太阳能特性匹配的行业,充分利用太阳能供暖。
进一步推动太阳能热水应用。支持农村和小城镇居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推行太阳能公共浴室工程。在全省城镇新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的逆12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
1.加快热电联产和其它热源项目配套热网建设。加快热电联产热源和其它热源项目配套的供热管网建设。补足供热管网短板,实现热源与管网衔接配套,充分发挥热源供热能力。加快城市周边大中型火电厂供热改造的同时,稳步推进配套的大温差长输供热管线及既有热源里换热网工程建设。扩大热力管网供热能力和供热半径,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对有条件的城市(县城),要积极向城边村、城郊村延伸,让更多居民享受到集中供热。
2.加大供热管网优化改造力度。有条件的城镇地区要采用清洁集中供暖。优化城镇供热管网规划建设,充分发挥清洁热源供热能力。加大老旧一、二级管网、换热站及室内取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对存在多个热源的大型供热系统,应具备联网运行条件,实现率故时互相保障。
3.加快供热系统升级。积极推广热源侧运往优化、热网自动控制系统、管网水力平衡改造、无人值守热力站、用户室温调控及无补偿直埋敷设等节能技术措施。通过增设必备的调节控制设备和热计量装置等手段,推动供热企业加快供热系统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从热源、一级管网、热力站、二级管网及用户终端的全系统的运行调节、控制和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实现与传统供热行业的融合,加强在线水力优化和基于负荷预测的动态调控,推进供热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供热系统运行的高效化和用户服务多样化、便捷化,提升供热的现代化水平。新建或改造热力站应设有节能、控制系统或设备。(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七)有效降低用户取暖能耗
1.提高建筑用能效率。
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强制标准,编制并逐步实施新建建筑节能75%地方标准。努力提高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节能性能要求,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通过资金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房按照节能标准建设和改造,提升围护结构保温性能。
2.完善高效供暖末端系统。根据供热系统所在地的气候特征、建筑类型、使用规律、舒适度要求和控制性能,按照节约能源、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室内供暖末端形式,逐步推广低温采暖末端形式。
3.推广按热计量收费方式。大力推行集中供暖地区居住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新建住宅在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时,必须全部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配套制定计量计费标准。不断提高居民分户计量、节约能源的意识,建立健全用热监测体系,实现用户行为节能。(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协调联动落实任务分工
1.加强协调联动。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银监局、证监局、省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晋煤集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共同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清洁取暖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全省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规划调整和我省实施方案推进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总体目标、分类目标及有关重点任务等适时进行调整。
省经信委负责协调指导各市做好“煤改电”等电供暖相关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各类清洁供暖排放标准制定及环境监管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推进城镇清洁供暖和建筑能效提升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清洁供暖财政支持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安排部署承压锅炉的安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分工分别抓好落实。
2.各市县编制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清洁供暖负总责。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能源供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区域气候等特点,组织编制(修订)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应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要选择适合当地的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合理规划热源、管网布局.建立供暖设施建设项目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落地。省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加强督促督导,对于推进工作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市县,要予以通报,必要时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市县人民政府)
3.企业承担供暖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清洁供暖企业应加强经营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多元化综合能源服务,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推动成熟、完善、可持续的清洁供暖市场的建立。电力、油气、可再生能源、供暖等相关企业,要及时将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政府规划统一要求,编制企业清洁供暖工作方案。(各有关企业)
(二)多种渠道提供资金支持
1.多渠道筹措资金。创新项目建设模式,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清洁供暖项目建设运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清洁取缓项目和技术研发。积极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进行沟通对接,用足用好各类贷款优惠政策,争取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供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再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清洁供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2.用足用好政府资金。充分发挥中央试点资金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投入,实现试点城市散煤供暖“销号”,并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同时也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三)完善价格与市场化机制
1.完善取暖用电价格机制。对“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采暖用电试行峰谷时段计价、用电量计价、平段电价计价等多种用电价格政策。完善电采暖输配电价政策,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辅助加热取暖,采暖用户与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电价政策。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在供暖期对“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推广电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鼓励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参与交易,予以优先购电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2.完善取暖用气价格机制。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地的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降低天然气采暖用气成本。(省发展改革委)
3.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全省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城镇,通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地热供暖等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排放(回灌)标准后供热。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大力度推进两部制热价,由各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核定耗热量指标,对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城市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两部制热价。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然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4.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取暖价格,区域性集中清洁取暖,原则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取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加强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
(四)保障清洁取暖能源供应
1.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及电网建设。各市要根据气源落实情况,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天然气清洁取暖有序开展。一是多方开拓气源,加大煤层气勘探开发和产能建设,支持加快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等气源探采,加快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等气源发展步伐,建立多元化的气源保障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快管道互联互通,完善我省煤层气区块、重点工业用户、重点镇、重点旅游区的管网全搜盖工程,构建形成全省“外联内畅,互联互通”的大然气网;三是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支持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加快储气能力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具备至少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与清洁取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各地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有效利用农网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满足电供暖设施运行对配套电网的需求。各地要建立电力和然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然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新能源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晋煤集团、省电力公司、晋能电力集团)
2.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供应体系。以县为单位进行生物质资源调查,明确可作为能源化利用的资源潜力。适应各地区不同情况,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生物质原料收集体系,推进收储运专业化发展,提高原料保障程度。因地制宜,结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生物质原料基地。(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3.加强余热资源需求调查评价和利用体系建设。各市县要深入开展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摸底,全面梳理本地区相关行业余热资源的种类、品质、数量、连续性、稳定性、分布和利用状况。加快建设高效率的余热采集、管网输送、终端利用供热体系,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原则,实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4.组织开展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选区评价。在全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查明我省主要水热型(中深层)地热区(田)及浅层地热能、干热岩开发区地质条件、热储特征、地热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并对其开采技术经济条件做出评价,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地热勘探评价,支持参与勘探评价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省国土厅)
5.加强节能环保锅炉清洁煤供应能力建设。以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为重点,推进与节能环保锅炉配套的清洁煤制备、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各市(县)做好清洁煤的供应保障工作。完善清洁煤质量要求和检测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质监局)
6.加强集中供热管线建设与维护。一是积极推进老旧热力网优化改造,对城市既有供热管网系统进行认真梳理,结合城市道路及管线改造,对运行年限较长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制定改造计划。鼓励供暖企业将具备条件的军队营区纳入集中供暖。二是加强热网整合,形成多热源联合供热环状热网,提高热力网安全可靠性。充分利用热电联产的供热优势,因地制宜发展长距离输送高温水热网。三是合理确定多热源联合供热环状热网的水力工况、热力工况,设置热力网泄漏检测,做好热力网自动化、智能化控制,提高热力网从热源到热用户的自动化、智能化控制水平,降低热力网热耗、电耗、水耗。(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快集中供暖方式改革
1.大力发展供热市场。放开能源生产、供暖等方面的准入限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多种模式参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各集中供热经营主体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合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企业集团,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淘汰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小锅炉。推动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供热主体,推广实施区域性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源、网、站及热用户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减少中间管理环节,降低供热成本。(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改进集中供暖方式。在适合集中供暖的区域,优先以热电联产满足取暖需求,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替代燃煤锅炉。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结合电力系统运行情况严格管理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热电联产供热区域内,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确保热电联产供热区域内热电联产供热率高于80%以上。城市城区燃煤锅炉逾期达不到超低排放的,要提前制定替代措施(方案),明确关停淘汰计划并取消补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3.有序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建设,完善供热监定指挥系统。换热站要实现水泵变频控制、流量自动调节、气候自动补偿、无人值守;热网要逐步实现压力、流量和温度智能化调节和监控;供热系统要逐步实现热源互备、智能化调度、按需供热。结合智慧城市建设,供热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衔接,数据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供热企业监管、供热服务投诉、能源消耗监控、热源调度指挥、应急抢险和指挥等,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供热主管部门监管调度水平。(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取暖领域排放监管
1.继续推进燃煤热电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全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2.强化燃煤集中供暖锅炉污染排放监管。所有燃煤集中供暖锅炉必须达标排放,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将城市城区的燃煤锅炉纳入超低排放监管范围。鼓励其余燃煤锅炉参照超低排放和天然气锅炉标准提高环保排放水平。(省环保厅)
3.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建立浅层及水热型地热能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水质、水位、水温等地热资源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系统的监测和动态评价。(省国土厅、省水利厅)
4.明确天然气壁挂炉、生物质锅炉排放标准与产品质量要求。从设备生产、销售环节提高天然气壁挂炉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生物质锅炉(含热电联产)必须配套布袋除尘设施,达到相应环保排放标准要求,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城市城区生物质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氛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七)推动技术装备创新升级
1.加强清洁供暖科技创新。跟踪清洁供暖技术前沿,依托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在余热回收技术、长距离输热技术、储热技术、智能供热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多能互补技术等方向开展关健技术研发与示范。(省科技厅)
2.着力提高清洁供暖设备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各类清洁供暖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不符合产品功效宣传、未达到设计寿命等各类质量问题的企业给予严肃处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清洁供暖设备招标过程中,要注意产品质量,并跟踪用户使用情况,将产品较差的企业列入采购黑名单。供热企业要加强在役设备能效实时监督,对清洁供热设备开展能效检测和项目后评价。(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八)构建清洁取暖产业体系
1.创新经营模式。在清洁供暖领域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新型模式。强调市场引领,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有关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突出核心业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工程总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租赁、能源托管、以租代建等商业模式,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实施清洁供暖项目的市场化建设运营,保障合理投资收益,带动产品升级和产业发展。
2.提供多元化综合能源服务。结合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天然气、清洁电力、地热能、余热、太阳能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配合互补的方式,满足不同地区取暖需求。支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采用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引导有关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清洁供暖,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设计、设备研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清洁供暖工程(项目)整体解决方案。支持公共建筑率先实施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加大农村清洁取暖力度
1.建立农村取暖管理机制。改变农村取暖无规划、无管理、无支持的状况,各市县政府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管理机制,加强各部门协调,保障农村取暖科学有序发展。
2.选择适宜推进策略。因地制宜,将农村炊事、养殖、大棚用能与清洁取暖相结合,充分利用生物质、沼气、太阳能、罐装天然气、电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然料进行替代;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建筑节能改造。
3.保障重点地区农村清洁取暖补贴资金。探索农村清洁取暖补贴机制,保障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散烧煤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十)做好清洁取暖示范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清洁取暖的优点,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成果,改变传统取暖习惯。打造清洁取暖典型项目或示范工程,开展专题报道,形成显著示范效应和良好舆论导向。推动用户侧逐步改变原有的用暖观念和用暖方式,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改进粗放的用暖方式,节约能源。(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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