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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

中国炉具网    来源:搜狐    日期:2018-07-26 09:45:50    浏览: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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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

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土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在2017年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申报范围和奖补标准

        试点申报范围扩展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传输通道“2+26”城市、张家口市和汾渭平原城市。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能源保障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的城市。

        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大气污染影响程度、城市规模、采暖状况、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其中,“2+26”城市奖补标准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张家口市比照“2+26”城市标准。汾渭平原原则上每市每年奖补3亿元。

        二、试点城市选择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城市采取地方自愿申报、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确定。申报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工作方案,由省级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向四部门上报,工作方案编制大纲参见《通知》。改造范围和内容按照上述《通知》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要求执行。三年示范期结束后试点城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要达到100%,平原地区基本完成取暖散煤替代;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较现行国家标准水平再提高30%,城市城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要完成80%以上。

        四部门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料审核,对通过资料审核的城市,将组织公开答辩评审确定试点城市。2017年答辩作为候选的城市,通过资料审核后直接入围试点。

        三、有关要求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土来,不打折扣、不遗余力、不讲条件、不搞变通落实好清洁取暖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把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和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突出的位置,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要认真汲取去冬今春天然气供应紧张、一些地方盲目扩大“煤改气”实施规模、影响部分群众冬季取暖的教训,充分考虑气源保障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方面因素,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在符合清洁利用标准的基础上,立足本地资源票赋、经济实力、基础设施、居民消费能力等条件,统筹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大阳能、工业余热等各类清洁化能源,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宜热则热,“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多措并举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三是要加强组织实施。试点城市是清洁取暖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负责清洁取暖规划制定、预算安排、政策制定、监督考核以及有关重大事项。要加快新技术的探索和推广应用,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设备和技术路线,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和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有序推进。要强化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制定应急保供、管网安全、舆论引导和应对方面完备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晴况。

        四是要强化保障措施。在“煤改气”工程实施前,要组织签订供暖季天然气合同,严控新建工业用气,落实储气要求,确保居民供暖气源供应。要在建设运营、组织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机制创新,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应发挥补贴、金融、价格等经济政策综合作用,研究对清洁取暖改造项目给予金融优惠政策,对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清洁取暖用户给予补贴改策,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煤改气”气价政策、集中供热等供热价格政策,扩大市场化交易等价格优惠政策。

        四、其他

        (一)有关省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推荐申报城市参与竞争性评审,于 2018年8月3日前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各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并提交电子版。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通知》执行。

        (三)待评审结束后,四部门拟组织所有试点城市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会议通知另行印发。 

        (四)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话:010-68552977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电话:010-66556285

        住房城乡建设部节能与科技司,电话:010-58934548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电话:010-68555062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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