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2018年度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推进大气质量持续好转,根据《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菏泽市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菏泽市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菏生态环境委〔2018〕1号),结合我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市民用散煤进行综合治理,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覆盖不到的区域(以下简称“双区”)推广使用清洁煤。2018年计划推广清洁煤炭25万吨,推广环保炉具1万台。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
为防止工作推诿,对各项工作本方案只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 责牵头,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工作。各县区在落实工作任务时,如有和市管理体制不一致、不能对应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同时,下述各项工作除市直牵头部门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负责落实。
(一)宣传发动。
各县区6月底前要召开工作动员会,制定宣传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出动宣传车、试烧对比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煤炭的重要意义,增强环保意识。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年,牵头部门: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
各县区要扎实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 本地煤炭消费经营现状。一是摸清居民使用情况,以村为单位,对所有居民进行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每户人口状况、存煤数量、用煤计划、炉具类别等情况,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台账。二是摸清煤炭经营企业现状,对企业进货渠道、经营规模、品种质量、销售去向等情况登记造册,纳入统一备案管理。三是摸清型煤加工情况,对型煤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产量、产品质量、配送体系等情况,登记造册,建账立卡。(7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场管控。
1.加强生产企业煤质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狠抓采、选、洗、验全过程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凡销往我市的煤炭,要按照《菏泽市煤炭质量指标》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准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全年,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2.设立煤炭运输检查站。各县区要在高速、国省道等运煤重要交通路口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本地的煤炭质量进行检查。特别是10月份,各站点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对运煤车辆逐一检查,登记造册,掌握煤炭去向。各检查站点要张贴《菏泽市煤炭质量指标》,对运煤车辆未携带煤质化验报告或不符合我市煤质标准的一律劝返,从源头杜绝劣质煤炭流入我市。(全年,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3.持续开展市场整治。各县区要按照《菏泽市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开展散煤销售突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销售煤炭以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网点。(全年,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4.严控“双区”销售使用煤炭。各县区在“双区”内,禁止经营销售、燃烧煤炭(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用煤除外)。严厉查处游 商摊贩经营煤炭,实现煤炭经营市场有效管控。(全年,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5.开展煤炭质量检测。各县区要按照《菏泽市煤炭质量指标》标准,对本地煤炭质量进行常态监控,加大检测批次和密度,实现全覆盖,确保“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三级煤炭检测机制落到实处。(全年,牵头部门:市煤炭管理局)
6.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继续保持对劣质散煤清理取缔的高压态势。经信、环保、国土、城管、交通、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整治民用散煤市场秩序, 确保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准生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全年,牵头部门: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企业管理。
1.对经营企业统一登记备案。根据省散煤治理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煤清洁办〔2018〕4号)要求,各县区要对本地煤炭经营、型煤加工企业统一纳入备案管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企业,要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对《菏泽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范围外的煤炭销售经营企业和摊点一律取缔。(9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煤炭管理局)
2.规范储煤场用地行为。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储煤场用地情况,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坚决予以取缔。(7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国土局)
3.集中治理煤场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区要认真排查洗煤厂、煤矸石厂、储煤厂等经营性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达不到《菏泽市储煤场地管理规定》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五)清洁煤炭推广。各县区“双区”外用煤全部使用清洁煤炭,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一是备足货源,根据本县区今年用煤数量,尽快与清洁煤炭企业对接,签订合作协议,落实货源,满足今冬明春用煤需求(7月底前完成)。
二是健全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配送网络;组建配送队伍,统一配送人员、配送车辆标识,实行集中配送(10月底前完成)。
三是统一包装销售,全面实施清洁煤炭包装销售,做到标识清晰,确保方便、快捷、安全无污染。(全年,牵头部门:市煤炭管理局)
(六)环保炉具。各县区要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力度,减少 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提高燃煤安全性。按照“清洁煤炭+节能环保炉具”模式,科学筛选一批适合本地区的节能环保炉具企业和产品,鼓励和引导群众选择采购。(10月底前完成,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市清洁煤炭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督导组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积 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及时上报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完善奖补政策。市财政对市区(牡丹区、定陶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销售的清洁煤炭按每吨50元进行奖补,做为区、乡镇、村各级工作推广经费,同时安排200万元用于市级煤质检测及推广宣传等。各县区要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出台资金补贴办法,制定适合本地的补贴资金兑付流程,落实煤质检测和宣传费用,确保煤质检测及散煤治理工作开展顺利。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县区要将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纳入2018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依据考核办法,严格进行检查考核。一是成立由副县级干部任组长的五个督导组,对县区进行督导,七、八、九月份每月督导一次,十月份以后,每月督导两次。对检查的内容要按时间节点拉出清单,实行照单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二是按照考核办法,把考核内容细化到月,实行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得分,全面评定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考核,实行周调度、月通报、月排名、年考核。根据调度考核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度滞后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菏泽市2018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 菏泽市2018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工作主体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加快推进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试行)》(鲁煤清洁办〔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本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本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确定治理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并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责任部门、配套政策、奖补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从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实施、供应保障、市场管控、扶持政策、宣传引导等方面,检查考核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内容总分值100分,除考核内容外,另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 (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考核工作。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考核工作组,实施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检查考核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任务的具体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举报核查、不定期督查、阶段检查等方式,检查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做为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中约束指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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