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2018年度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2018年度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附件:菏泽市2018年度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
菏泽市2018年度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推进大气质 量持续好转,根据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菏泽市2018年度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推进大气质 量持续好转,根据《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菏泽市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菏泽市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菏生态环境委〔2018〕1号),结合我市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 工程部署要求,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 原则,对全市民用散煤进行综合治理,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气代 煤、电代煤工程覆盖不到的区域(以下简称“双区”)推广使用清洁 煤。2018年计划推广清洁煤炭25万吨,推广环保炉具1万台。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
为防止工作推诿,对各项工作本方案只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 责牵头,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工 作。各县区在落实工作任务时,如有和市管理体制不一致、不能对 应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同时,下述各项工作除市直牵头部门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负责落实。
(一)宣传发动。各县区6月底前要召开工作动员会,制定宣 传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 宣传、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出动宣传车、试烧对比等多种方 式,广泛宣传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煤炭的重要意义,增强 环保意识。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社 会氛围。(全年,牵头部门: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各县区要扎实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 本地煤炭消费经营现状。一是摸清居民使用情况,以村为单位,对 所有居民进行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每户人口状况、存煤数量、用煤 计划、炉具类别等情况,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台账。二是摸清煤炭经 营企业现状,对企业进货渠道、经营规模、品种质量、销售去向等情 况登记造册,纳入统一备案管理。三是摸清型煤加工情况,对型煤 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产量、产品质量、配送体系等情况,登记造 册,建账立卡。(7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场管控。
1.加强生产企业煤质管理。煤炭生产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狠抓采、选、洗、验全过程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凡销往我市的煤炭,要按照《菏泽市煤炭质量指标》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准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全年,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2.设立煤炭运输检查站。各县区要在高速、国省道等运煤重要交通路口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本地的煤炭质量进行检查。特别 是10月份,各站点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对运煤车辆逐一检 查,登记造册,掌握煤炭去向。各检查站点要张贴《菏泽市煤炭质 量指标》,对运煤车辆未携带煤质化验报告或不符合我市煤质标准 的一律劝返,从源头杜绝劣质煤炭流入我市。(全年,牵头部门:市 交通运输局)
3.持续开展市场整治。各县区要按照《菏泽市突出环境问题 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开展散煤销售突出环境专项整 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销售 煤炭以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网点。(全年,牵头部门:市 工商局)
4.严控“双区”销售使用煤炭。各县区在“双区”内,禁止经营 销售、燃烧煤炭(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业用煤除外)。严厉查处游 商摊贩经营煤炭,实现煤炭经营市场有效管控。(全年,牵头部门: 市城管局)
5.开展煤炭质量检测。各县区要按照《菏泽市煤炭质量指标》 标准,对本地煤炭质量进行常态监控,加大检测批次和密度,实现 全覆盖,确保“企业自检、县级普检、市级抽检”三级煤炭检测机制 落到实处。(全年,牵头部门:市煤炭管理局)
6.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继续保持对劣质散煤清理取缔的高压态势。经信、环保、国土、城管、交通、工商、煤炭等部 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整治民用散煤市场秩序, 确保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准生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全年,牵 头部门: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企业管理。
1.对经营企业统一登记备案。根据省散煤治理协调小组《关 于印发<山东省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煤清洁办 〔2018〕4号)要求,各县区要对本地煤炭经营、型煤加工企业统一 纳入备案管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企 业,要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对《菏泽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 范围外的煤炭销售经营企业和摊点一律取缔。(9月底前完成,牵 头部门:市煤炭管理局)
2.规范储煤场用地行为。各县区要认真排查储煤场用地情 况,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坚决予以取缔。(7 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国土局)
3.集中治理煤场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区要认真排查洗煤厂、 煤矸石厂、储煤厂等经营性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保设施建 设及运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达不 到《菏泽市储煤场地管理规定》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前 完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五)清洁煤炭推广。
各县区“双区”外用煤全部使用清洁煤 炭,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一是备足货源,根据本县区今年用煤数量,尽快与清洁煤炭企业对接,签订合作协议,落实货源,满足今冬 明春用煤需求(7月底前完成)。
二是健全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 局,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配送网络;组建配送队伍,统一配送人 员、配送车辆标识,实行集中配送(10月底前完成)。
三是统一包 装销售,全面实施清洁煤炭包装销售,做到标识清晰,确保方便、快 捷、安全无污染。(全年,牵头部门:市煤炭管理局)
(六)环保炉具。
各县区要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力度,减少 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提高燃煤安全性。按照“清洁煤炭+节能 环保炉具”模式,科学筛选一批适合本地区的节能环保炉具企业和 产品,鼓励和引导群众选择采购。(10月底前完成,责任部门:市 经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属地管理,各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市清洁煤炭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 务。各成员单位、督导组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认真履职尽责,积 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及时上报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完善奖补政策。市财政对市区(牡丹区、定陶区、市开发 区、市高新区)销售的清洁煤炭按每吨50元进行奖补,做为区、乡 镇、村各级工作推广经费,同时安排200万元用于市级煤质检测及 推广宣传等。各县区要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出台资金补贴办法,制定适合本地的补贴资金兑付流程,落 实煤质检测和宣传费用,确保煤质检测及散煤治理工作开展顺利。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县区要将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纳入 2018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依据考核办法,严格进行 检查考核。
一是成立由副县级干部任组长的五个督导组,对县区 进行督导,七、八、九月份每月督导一次,十月份以后,每月督导两 次。对检查的内容要按时间节点拉出清单,实行照单检查,提高检 查质量和效率。
二是按照考核办法,把考核内容细化到月,实行一 月一考核、一月一得分,全面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市煤炭清洁 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考核,实行周调度、月通报、 月排名、年考核。根据调度考核情况,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度滞后 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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