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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区陆续发文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中国炉具网    来源:网络    日期:2018-06-12 11:28:29    浏览: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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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5月28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部出台《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后,近日,黑龙江、内蒙古、宁夏、河南、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陆续发文,积极落实“严禁环保‘一刀切’行为”。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 禁止对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一刀切”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坚决防止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出现“一律关停”等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6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不得在督察期间要求企业集中停产检修,严肃问责环保不作为、乱作为者。

        《通知》指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建立自查自改、立行立改、边督边改机制,认真查找本地本部门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建立科学可行问题整改机制。在问题整改中,严格防止不顾客观实际、不分青红皂白、不考虑群众权益的情况发生,严禁采取“紧急停产”“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大面积无序拆除清退等简单粗暴行为,更不得在督察期间要求企业集中停产检修。

        《通知》明确,在边督边改过程中,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要认真研究,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要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严重污染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散乱污”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到位。同时,要注重引导,避免整治工作中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通知》强调,各市(地)委、政府(行署)应就禁止环保“一刀切”提出明确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为直接负责人查处整改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整改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要依托媒体,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要加强督察问责。坚决杜绝“闯关”思想,决不允许以临时性关停方式敷衍环保督察。要对环保不作为、乱作为者坚决严肃问责,对违法者坚决依法打击。对搞形式主义、命令主义、片面整改、错误解读环保督察而导致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要积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把“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内蒙古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 

        随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避免环保“一刀切”,现就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明确以下工作意见和要求。

        一、注意把握重点行业和领域

        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但在督察整改过程中,也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地方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二、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加强工作指导。在督察进驻前,各被督察省(区、市)党委政府应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专门印发文件,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禁止层层加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集中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被督察省(区、市)应当给予市县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推进督察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舆情引导。被督察地区省市两级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引导舆情,查处不法行为,确保舆情平衡。

        (五)加强查处问责。被督察地区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宁夏发出通知: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一刀切”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宁夏督察期间,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班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采石采砂采矿、城市管理等方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有关工作要求,避免宁夏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一刀切”行为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给合法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知要求,要加强工作指导,禁止层层加码,强化政策统筹,注重舆情引导,加强查处问责,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査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要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进行治理,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责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坚决禁止“一刀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8年5月31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我省,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察。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组进驻期间因担心被问责,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现就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做好边督边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的高度,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二、注意把握重点行业和领域

        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要注意准确把握标准,实施分类整改;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行业或领域,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组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当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组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组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组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三、严肃工作纪律,注重舆情引导

        环保“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严守工作纪律。要正确对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自觉接受、主动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决不允许通过“发通知、打招呼”等临时性关停方式应付环保督察,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命令主义敷衍环保督察,决不允许借环保督察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二)禁止层层加码。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各地要为基层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为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不得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注重舆情引导。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做好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主流媒体要主动发声、引导舆情;对恶意造谣、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四)严格执纪问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明确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加大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江西开展“回头看” 禁止“一刀切”

        根据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江西省明确要求,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回头看”期间,全省各地要立行立改、边督边改,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江西省各地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对于督察进驻期间群众环境信访问题,既要推进问题整改,也要注重政策引导,在整改工作中尽可能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江西省将借势借力、严格执法、加快整改,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在具体解决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时,将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此外,江西省将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积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部署 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精神,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昨日联合印发《关于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的通知》,坚决防止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出现“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稳定及“回头看”工作有序推进。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工作机制,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要制定方案,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严禁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禁止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要“一事一办”。

        《通知》要求,要把握重点行业和领域。工程施工方面,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其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应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回头看”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查处、整治到位。生活服务业方面,对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无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确需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有序推进整治,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养殖业方面,对具有合法手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照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量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无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深入细致做好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特色产业方面,对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以问题整改为契机,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工业园区方面,对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集中停产检修。采石采砂采矿方面,对具有合法手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具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要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无合法手续且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依法整治,需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或其他禁止开采区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城市管理方面,要注重城市的日常精细化管理,对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重点城市环境管理问题,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此外,对无合法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和“散乱污”

        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大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要求,环境保护“一刀切”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在问题整改阶段,禁止层层加码;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确保督察整改取得预期效果,确保群众生产生活稳定;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和州市的主要媒体要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严肃问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严厉杜绝环保“一刀切”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严禁环保“一刀切”行为的通知
        (厅函〔2018〕50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自2018年6月7日起,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开展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为严厉杜绝环保“一刀切”行为,现就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深刻认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是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措施。随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2016年7月,我区接受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察。近两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统一思想、立行立改,加快推进督察问题整改,一批长期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一些长期想办而未办的事情得到了落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以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厉禁止重点行业和领域出现环保“一刀切”行为

        在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要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在督察整改过程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厉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以下行业和领域出现环保“一刀切”行为: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案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放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禁止。

        (一)加强工作指导。在中央督察组下沉督察前,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专门印发文件,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禁止层层加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集中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被下沉督察的设区市应当给予辖区市县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给直接负责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推进督察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舆情引导。被督察设区市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恶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做好舆情引导,查处不法行为。

        (五)加强查处问责。被督察地区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自治区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问责。

        >>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 开展“回头看”禁止“一刀切”

        为做好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回头看”的边督边改工作,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根据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开展“回头看”期间,全省各地要立行立改、边督边改,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全省各地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对于督察进驻期间群众环境信访问题,既要推进问题整改,也要注重政策引导,在整改工作中尽可能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我省将借势借力、严格执法、加快整改,同时,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在具体解决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时,将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此外,广东省将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积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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