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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节选)

中国炉具网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06-01 10:22:52    浏览: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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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7日

安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安阳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新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推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安阳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城区和重点工业聚集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削减污染峰值,缩短污染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2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5天以上,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见附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作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清洁取暖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要结合实际,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各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50%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应因地制宜推广清洁供暖。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

        (2)加快发展清洁取暖。按照“清洁替代、安全发展,因地制宜、居民可承受,全面推进、重点先行,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军民一体、协同推进”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合理确定清洁能源,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多地利用清洁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供暖(地热供暖、生物质清洁供暖、太阳能供暖)、天然气供暖、电供暖、工业余热供暖、清洁化燃煤(超低排放)供暖。区分城市城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含中心镇)、农村地区等不同区域,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布局清洁热源。其中,要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等清洁取暖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2018年10月底前,市区禁燃区建成“无燃煤区”,市区禁燃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力争建成“无燃煤区”,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双替代”等清洁取暖,完成省定清洁取暖目标任务。要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持续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坚决禁止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散烧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要求,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实施方案,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3.2%。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汤阴县要加快华能安阳热电(2×12MW)燃煤背压机组工程等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进一步扩大供热范围,达到省定新增供热能力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4.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以及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的生物质能(污染物排放符合特别排放限值),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改为燃天然气的,或者新建天然气锅炉的,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或安装除尘脱硝设施,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6.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左右。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367.4万平方米。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豫北沿太行山区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60万千瓦。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0万千瓦。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4.8万千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5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37.强化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进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采取负压车间和全流程密闭生产工艺等措施确保废气不泄露全收集,并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主要包括煤制烯烃、甲醇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煤制芳烃、甲醇制芳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及低阶煤热解等)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均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局负责组织、监督全市干洗行业开展VOCs专项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等行业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从严控制餐饮油烟污染。开展餐饮业和各类食堂油烟专项整治,建立油烟净化设施监管台账,推广新型油烟净化设备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装置,建立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开展油烟在线监测,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并在重点区域周边开展居民生活油烟治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每月对重点餐饮业油烟排放情况进行不低于10%的比例抽测,重点打击经营性餐饮油烟直排、不定期清理等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54.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市气象台负责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按照国家、省预警指令要求,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5.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作为分包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副职、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作为具体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6.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八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7.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6月底前,完成18个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加快完善7套城市天眼系统(高空瞭望系统),尽早发挥监控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8.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5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0.实施空气质量考核。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各管委会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指标,并进行排名、考核,公布结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市、区)、各管委会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61.制定发布《安阳市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以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制定发布《安阳市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62.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法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九)加强科学治污基础工作。

        63.完善更新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2018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各自2017年污染源清单调查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2018年8月底前,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更新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物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64.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研究。按照省委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聘请环保专业团队,开展安阳市大气环境承载力专题研究,指导我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65.全面推进空气质量改善综合治理与管控项目。严格依法进行项目招标工作,聘请国内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的专家团队,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臭氧污染防治与前体物管控、重点行业减排和过程监管、冬季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暨空气质量效果评估和空气质量改善中长期达标方案等科研课题,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决策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要于2018年3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强化源头防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从新从严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均应按照我市确定的相关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燃煤消费总量减量替代,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把环保准入门槛,源头强化节能减排。对未批先建、“三同时”不到位违规投产的,依法从严惩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总体规划以及行业规划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市环境攻坚办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强化资金引导,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快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五)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行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对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六)深化生态补偿。修订完善《安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七)加强宣传引导。市环境攻坚办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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