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4日
郑州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为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落实《郑州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从热源侧和用户侧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在城镇建成区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没有覆盖的城区、县城及农村,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要求,开展“电代煤” “气代煤”清洁取暖工作。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供热,加快构建以集中供热为主,以天然气、电、地热能、中水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等清洁能源利用为辅的现代清洁取暖体系,同时从用户侧强化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各项清洁取暖工作任务。
二、主要目标
2020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郑州市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如下:
(一)热源清洁化
1.加快集中供热建设,鼓励发电企业进行供热改造和工业余热利用,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和热源厂煤改气工程,扩大供热能力;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2.开展区域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工作,新增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热能力1500万平方米,三年分别完成区域集中供热能力500万平方米。
3. 城区、县城和农村清洁取暖率均达到100%, 在完成2017年省下达电代煤、气代煤民生工程8万户的基础上,2018年重点推进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争取完成全市散煤取暖清零任务。
(二)建筑能效提升
1.全面强制执行《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T075—2016) 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65%+)》(DBJ41/062—2017),积极试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75%)技术导则(试行)》。
2.新建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且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及其以上标准,鼓励建设单位申报高星级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
3.完成超低能耗建筑面积示范项目60万平方米,三年分别完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面积20万平方米。
4.完成800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面积改造工作,其中,公共建筑面积为6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200万平方米。2018年4月前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40万平方米,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完成改造面积270万平方米,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完成改造面积290万平方米。
5.完成农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万户,约200万平方米。2018年4月前完成改造2000户,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完成改造4000户,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完成改造4000户。
(三)污染物排放指标
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低,确保完成环保部制定的郑州市年度PM2.5空气质量目标。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1.提升集中供热能力。鼓励发电企业进行供热改造,扩大供热能力,支持新密裕中电厂2暳103万千瓦、华润登封2暳63万千瓦纯凝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支持30万千瓦机组供热能力提升及现有电厂凉水塔余热利用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郑州供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郑州裕中电厂、华润登封电厂等企业
2.强化供热、供气配套管网建设。加快现有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管网建设,推进供热管网向城市未覆盖到的商业区及居民区延伸;鼓励采用长输管网技术,扩大供热覆盖区域,充分发挥现有集中供热项目的能力。加大对新建、改建集中供热项目配套供热供气管网建设的督导力度,并优先保障新建换热站的土地使用指标,确保配套供热供气管网与集中供热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热力总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
(二)加快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
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小区、居民楼院、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加快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区域集中供暖。力争2019年底前华电富士康、新密市妇幼保健院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建成投产。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郑州供电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
(三)因地制宜推进“双替代”工程
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对登记在册的散煤用户,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 “气代煤”,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燃气空调、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或气采暖方式取暖。力争2018年全面完成双替代工作,城区、县城和农村清洁取暖率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郑州供电公司、各城市燃气公司
(四)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供热
在当地可再生能源具备开发应用的条件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加快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建设,按照“因地制宜、集约开发、加强监管、注重环保”的原则,有序开发浅层地热能供暖,按照“取热不取水、采灌平衡、以灌定采”的原则,鼓励开发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供暖,积极推进污水源热泵供暖,加快推进生物质热电供暖项目建设,鼓励实施多能互补等供暖工程。争取2020年前建成长基雁月湾浅层地热等一批可再生能源供暖项目,三年每年新增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郑州供电公司
(五)鼓励燃煤锅炉淘汰
在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锅炉,依法实施停产措施。新建天然气锅炉或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质监局
(六)加强煤炭质量控制
全市型煤厂、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实行煤炭质量控制,严格落实省、市燃煤质量标准,清洁型煤质量达到灰分≦32%、硫分≦0.4%,工业企业入炉煤质达到灰分≦32%、硫分≦0.5%、低位发热量≧4900大卡/千克,定期抽检型煤厂、热电联产机组及集中供热锅炉使用燃煤煤质,达不到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七)强化散煤管控
全市域内取缔散煤销售,杜绝散煤流入。加强散煤销售监管,扎实做好取缔散煤销售点的“回头看”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组织联合执法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流动售煤车辆、流动售煤摊贩、商户囤煤用煤和非法运煤等行为查处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取缔;要加强对重点运煤企业运煤车辆的监管,实施安装GPS系统和放置特别通行证的双重监管,确保重点企业用煤不流入市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工信委
(八)全面推行节能建筑
全面强制执行《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T075—2016)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65%+)》(DBJ41/062—2017),积极试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75%)技术导则(试行)》。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及其以上标准;每年完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三年共计6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新城办
(九)积极推进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县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完成800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公共建筑面积为6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200万平方米),2018年4月前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40万平方米,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完成改造面积270万平方米,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完成改造面积29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新城办
(十)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完成农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万户,约200万平方米。2018年4月前完成改造2000户,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完成改造4000户,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完成改造4000户。
牵头单位:市城建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新城办
四、保障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
各级政府要开辟清洁取暖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对清洁取暖项目联审联批。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优先安排用地、环保、用水、用气指标,在清洁取暖项目申报材料齐备情况下,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
(二)多方筹措清洁取暖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有效利用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通过奖励、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清洁取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实施“双替代”的居民用户,开展取暖设备一次性补助和运行补贴,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管。税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扶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支持清洁取暖。城市管理部门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发展多种方式的清洁能源供暖;采取PPP等多种融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暖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清洁取暖政策,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等使用上向清洁取暖项目倾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全力保障天然气和电力供应
各级政府协助管输企业、城市燃气公司积极争取天然气资源,加快天然气输送管道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实现管道间互联互通,为气代煤提供充足的天然气气源保证。供电、供气有关企业负责“电代煤”、“气代煤”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应设施建设,开辟项目业主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接入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代煤”、“气代煤”配套供应设施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设施保护等工作,保障天然气和电力供应。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局,郑州供电公司、各燃气企业
(四)落实清洁取暖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政策
鼓励采用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用户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非集中供热电采暖用户可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采用天然气采暖的分散居民用户,逐步完善独立采暖气价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支持清洁取暖的用电用气等价格政策。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相关责任单位:郑州供电公司、各燃气企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了“郑州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申报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确保清洁取暖工作取得实效,定期通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市清洁取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细化年度清洁取暖推进方案,坚持“一事一策”,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区域、具体项目、具体责任人,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每个任务、每个项目、每个环节没有遗漏空缺。牵头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地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落实,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牵头单位要将清洁取暖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申报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四)严格监督考核
清洁取暖工作纳入市政府年中、年末联合督查考核内容。各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和指标任务进行督导,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清洁取暖公益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的现实意义、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清洁取暖意识。及时总结推广清洁取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生活绿色化意识。通过宣传,深化认识和理解,形成推进清洁取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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