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7〕89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洁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一)对省内尚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内的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按第一档电价执行。
(二)在供暖期内以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以电为基础能源的集中供热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我委下发的《关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7号)确定的电锅炉电价标准执行。
二、完善“煤改气”气价政策
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综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协同推进相关支持政策
清洁能源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地要积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对推进清洁供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方案,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支持、融资方式、市场准入、供应保障等支持政策,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
以上价格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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