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5号)要求,切实加强全省供暖季(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本思路: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核心,以哈尔滨、大庆、绥化三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主攻方向,以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和低矮面源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污染影响范围和社会反响程度等各方面因素,对燃煤、工业、机动车、秸秆焚烧和城市面源等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执法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问责,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主要目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全省PM10年平均浓度66微克/立方米,PM2.5年平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哈尔滨市PM10年平均浓度90微克/立方米,PM2.5年平均浓度60微克/立方米。2017年至2018年供暖季,全省重污染天数不超过65天,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数不超过25天。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治理。
1.完成分散燃煤小锅炉淘汰。对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再梳理、再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调峰、应急锅炉外,淘汰当前剩余的2018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中,工业锅炉313台、采暖锅炉1438台、商业锅炉267台);哈尔滨市完成建成区内649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拆除具备供热并网条件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大庆市完成建成区内24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绥化市完成建成区内249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
2.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治理。实施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和装置。到2017年底,全省完成111台锅炉脱硫设施改造、92台锅炉脱硝设施改造、99台锅炉除尘设施改造。哈尔滨市完成7台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改造、10台锅炉完成脱硝设施改造、11台锅炉完成除尘设施改造,253台[l1]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大庆市完成27台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改造、19台锅炉完成脱硝设施改造、27台锅炉完成除尘设施改造;绥化市完成18台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改造、12台锅炉完成脱硝设施改造、15台锅炉完成除尘设施改造(其中,肇东市完成2台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改造、5台锅炉完成除尘设施改造)。
3.加快现有褐煤燃煤锅炉改造进度。对哈尔滨市71台使用褐煤的锅炉进行改造,在保障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高掺烧烟煤比例,最大限度减少褐煤使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2017年底前,力争完成36台发电供热锅炉改造任务。
4.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在产火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和低氮燃烧改造。到2017年底,全省完成牡丹江热电、华能新华发电、大庆油田热电等41台机组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和华电哈尔滨热电、国电双鸭山发电、大唐七台河发电、华能鹤岗发电等15项超低排放项目改造。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哈尔滨市主城区2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大庆市完成4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5.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继续在哈尔滨市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试点,“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通过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改用燃气供热、改用储能电锅炉供热三种方式,逐步淘汰燃煤锅炉。
6.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抽查。以双鸭山、七台河、鸡西、鹤岗等主要产煤区为重点,对省内燃煤生产、加工企业燃煤质量开展监督抽查,严格控制省内低质燃煤流入市场。
(二)深入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7.深化重点行业达标治理。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对超标排放的企业,督促其严格落实并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及时进行达标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牡丹江佳日热电有限公司、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国电汤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电力集团燃机电厂、带岭林业热电厂、塔河县热电厂等纳入达标排放计划的行业企业超标问题整治。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双鸭山健龙钢铁等烧结机和球团设备脱硫项目4项。
8.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排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严格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的管理,采取密闭储存、封闭输送的方式贮存和转移易产尘物料。对难以进行密闭储存的物料,应采取苫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有效降尘、抑尘措施减少和降低无组织排放污染。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企业排查,11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12月底前,开展随机抽查,严肃查处各类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9.排查清理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作坊”。各地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无证无照、严重污染环境、散布于居民区之中的小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取缔行动,采取“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方式进行整治。彻底消灭污染,坚决杜绝污染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10.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认真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督促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在已完成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基础上,到2017年底,完成水泥、有色、石化、焦化、平板玻璃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法开展环境监管。
(三)严控成品油质量。
11.继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实现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油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采取完善备案等方式,完成省内500个加油站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采取盯重点、回头看等方式,对无证照经营、销售非乙醇汽油、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私设加油站等违法行为死看死守,紧抓不放,重拳打击,持续形成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高压态势。
(四)强化大气污染面源治理。
12.深入整治城市扬尘污染。深秋、初春季节,要根据天气温度情况,进一步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配备水冲洗设施,做到规范使用,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城市中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大棚集市内原煤散烧,鼓励采取“清洁型煤+环保炉具”方式替代散煤取暖。
13.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餐饮业污染,对餐饮业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清理,防止“安而不用或带病运行”,到2017年底,全省市级以上城市完成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
14.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哈尔滨市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控制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的时间,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舆论,倡导和鼓励公众健康、文明参与庆祝及祭祀活动。
(五)严格控制露天焚烧秸秆。
15.加强秸秆禁烧。进一步完善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4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加大问责力度。农业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和监督检查,2017年10月至11月、2018年4月至5月,通过现场检查、联合督查等方式,严查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内的焚烧行为。
16.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综合利用,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六)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7.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能力。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6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进行及时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保障。
18.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联络、值班、监督、信息报送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及时预警、预报。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可能发生长时间、高浓度重污染天气时,降低预案启动条件,提前预警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减少污染物累积。
19.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地应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在启动应急响应后,采取减产、增加药剂使用量、错峰生产等方式减少或降低污染物持续排放造成大气污染,起到“消峰降频”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地党委、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供暖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形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对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重污染天气防控、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等工作进行互检互查。在哈尔滨、大庆、绥化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区域开展强化督查。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严肃惩治一批典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为最终目标,监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逐一落实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没有实质进展的,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违法企业查处、整改和督察情况,起到警示作用。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发布公益广告,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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