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现就本市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按照本市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冬季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合表价格,生活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实行合表计量的,冬季采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月份用电执行本市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三、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用电,应单独挂表计量,采暖用电与居民“煤改电”采暖执行同样的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四、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力度,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五、上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和平区居民供热“煤改电”试点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家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156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农村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63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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