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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推进全省城镇清洁采暖的实施意见

中国炉具网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7-10-23 10:15:00    浏览: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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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城镇清洁采暖和深化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和国家、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进全省城镇清洁采暖和供热计量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采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采暖的决策部署,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和改善大气环境为导向,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清洁采暖工作,不断提升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编制城镇清洁采暖专项规划,制定规划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完善保障措施,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各环节的规划内容,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坚持整体推进。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等多种清洁采暖方式,加快替代散煤供暖,提高清洁供暖水平。集中供暖未覆盖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供暖,鼓励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全面取消散煤供暖。

       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国家、省和地方法规规章有关供热计量改革要求,按照技术规程,采取适宜的供热计量方式,确保安装的热计量装置全部发挥作用,为用户用热提供便利,促进节约用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二、推进清洁采暖提升改造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和供热、燃气、电力等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冬季清洁采暖专项规划》,力争今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要科学制定近远期发展目标,选择适宜的清洁采暖技术路线,合理配置基础热源和调峰热源,优化区域集中供暖,推动建立“一网多源”供暖格局,加强供热区域内多热源互联互通、环网联网运行,提高供热可靠性、稳定性;明确年度清洁采暖改造计划、项目建设时序和相应保障措施,力争到2019年20万人口以上县(市)基本实现清洁采暖全覆盖,其他县城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燃煤供热清洁化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燃煤供热清洁化改造,加快提高燃煤供热清洁化比例。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当尽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采取第三方提供改造、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按规定须淘汰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热源,应当因地制宜采用工业余热、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热源进行替代,或并入已实现清洁化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三)因地制宜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结合当地条件,合理发展天然气和电供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避免重复建设。在气源落实的区域,可选择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壁挂炉、燃气锅炉等多种方式,推进天然气供暖。在电力充足的区域,发展用户终端电供热方式,综合运用各类热泵、高效电锅炉等多种方式推进电供热,积极发展电供热与蓄热相结合供热模式。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气代煤电代煤任务。

       (四)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供热。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的多源互补和梯级利用的综合能源利用体系。开展热泵、中深层地热梯级利用、太阳能跨季节蓄热、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建立分布式能源供热站,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供热中的占比。

       (五)有效利用工业余热资源。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工业余热资源,建设高效集热、输送、利用的供暖体系。理顺工业余热资源供暖运营体制机制,降低供暖成本。协调配置清洁化备用热源和调峰热源,实现联网运行,多源互补,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六)全面取消散煤取暖。城市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全面取消散煤取暖,采用清洁热源供暖。 

       (七)加快供暖老旧管网设施改造。建立老旧管网运行状况检测评估机制,及时摸底排查,制定改造计划,重点加快改造严重漏损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和热力站设施,降低供暖输配损耗。加快智慧供热建设,推进供热运行智能化,实现自控运行、能耗监测、故障诊断、信息集成、应急处置,提升供热系统安全节能水平。

       三、深化供热计量改革

       (一)严格落实计量收费。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规定,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用具体计量方法。对完成了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安装了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要确保热计量装置发挥作用,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要充分调动供热企业和用户的计量改革积极性,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用户节能节费,实现互利双赢。

       (二)科学确定计量热价。理顺价格机制,完善两部制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三)规范计量工程建设。供热计量系统按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计量温控一体化的技术要求。鼓励以热源或换热站供热区域为整体,同步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供热效果。在有条件的区域推行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优先改造采取清洁供暖方式的既有建筑。

       (四)加强设施运行维护。加大计量产品抽检频次、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促进热计量装备优胜劣汰。鼓励热计量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向供热专营单位提供长期技术支持,提供“保姆式”终生质量保障服务。供热企业安装的供热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由供热企业负责;其他情形的,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供热计量设施移交办法,由供热企业统一接收、管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清洁采暖和供热计量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价格、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能源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清洁采暖和供热计量长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并抓好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采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加大对清洁采暖工作的支持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清洁采暖领域,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清洁采暖项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清洁采暖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各级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确保供热计量器具计量强制检定和产品抽检工作有序开展。

       (三)完善支持政策。各地要研究制定推动清洁采暖的支持政策。积极协调做好气源保障、电力供应,完善清洁采暖项目用气用电价格政策,降低运行成本。对供暖负荷达到一定规模的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在实施电力调度时,优先调度保障供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热计量装置配套资金由供热专营单位专款用于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各地清洁采暖和供热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发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清洁采暖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作用。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清洁采暖和供热计量工作顺利推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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