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我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市5万户至9万户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电代煤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清洁采暖水平,根据《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17]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资金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代煤工程
(一)家用燃气壁挂炉采暖
1.对实施燃气壁挂炉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补贴2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2.自2017年供热季起,用气费用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气量不足1200立方米的据实补贴。
(二)燃气锅炉采暖。供热企业采用燃气锅炉为用户提供集中供热服务的,管网建设配套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热企业按1.71元/立方米的标准直接与燃气企业结算,燃气企业形成的亏损经第三方审计后予以补贴。
二、电代煤工程
(一)分户式电采暖。
1.对实施家庭电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的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每户补贴2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2.自2017年供热季起,对实施家庭电采暖的居民,采暖期用电按0.2元/度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度。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
(二)集中式电采暖。供热企业采用高压电极锅炉、污水源热泵 、空气源热泵、地热等为用户提供集中供热服务的,执行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供热企业形成的亏损经第三方审计后予以补贴。
三、相关规定
(一)对本通知公布前已采用燃气壁挂炉或分户式电采暖的用户,经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认定后,自2017年供热季起,采暖用气、用电費用按照上述标准补贴,不享受一次性采暖设备采购补贴2000元的规定。
(二)上述补贴时间自2017年供热季起暂定3年。补贴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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