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使用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和生活锅炉燃煤,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文明形象为目标,推广清洁能源,治理燃煤污染,营造居民生活新常态,大力提升居民幸福指数。
一、目标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对辖区内的9个社区、22个行政村30232户729万平方米的城中村进行清洁取暖改造。改造方式主要采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燃气供热、空气热原泵、蓄热式电暖、分布式能源、太阳能供热等方式。鉴于天然气改造施工快、投资低、运行费用合理,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朔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方式主要选择“煤改气”。
二、补贴政策
(一)“煤改气”补贴
村街(社区)居民住户在2017年10月30日前接通天然气并通过验收的,按以下政策予以补贴:
1.燃气管网建设费补贴。“煤改气”工程管网建设费用户均4000元,由市、区、用户按1:1:1负担,包括户外管线、入户管线、一个计量表、壁挂炉和燃气灶具两个供气点;如有用户需要增加供气点,增加的建设费用按我省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计算,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2.取暖设备补贴。村街居民根据住房生活取暖面积和保暖情况,与燃气公司共同确定相应型号的采暖壁挂炉。每户住户财政补贴一个壁挂炉,由市、区、用户按1:1:1负担,但每户市、区财政总补贴金额不超过2667元,超出部分由村(居)民自行承担。
3.运行补贴。村(居)民用户壁挂炉接通天然气后,给予采暖期实际用气量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供暖期最高补贴气量1500立方米,但对于采暖总用气量小于600立方米的用户不予补贴。每年采暖用气补贴按市、区1:1负担。“煤改气” 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气价。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4.对原使用散烧煤的小规模商户可参照居民“煤改气”补贴政策实行,但不享受气价补贴。
(二)“煤改电”补贴
由于煤改电方式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按照煤改气的投资进行招标,如有商家愿意以煤改气的投资进行电力投资改造,在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可选择具备条件的村庄和社区作为试点进行煤改电。热源设备由厂家负责安装运行维护,户内其它采暖配套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由市电力公司和地电公司按营业区域对电网进行增容改造。
1、建设补贴。电网增容改造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对“煤改电”用户参照“煤改气”用户户均8000元投资进行补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设备购置、安装,从电表到设备的电缆连接等,由市、区、用户按1:1:1负担。
2、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市、区按1:1负担,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1.2万千瓦时。“煤改电”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煤改电”用户采暖季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三)其他
1、2017年内凡列入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方案的村街,因村(居)民住户自身原因年底前未完成“煤改气”、“煤改电”治理的,财政不予任何补贴,燃气管网建设费、燃气壁挂炉等费用由村(居)民住户自己承担。
2、改造范围内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煤改气”或“煤改电”,可参照上述投资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资金支持。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自行进行集中供热、天然气或电采暖改造。
3、对市区范围内采用天然气锅炉、空气(地)源热泵进行集中供热的居民小区,参照“煤改气”“煤改电”补贴标准或集中供热补贴标准对集中供热单位予以气价或电价补贴。
三、严格市场管理。加强煤炭源头控制,分年度实现煤炭退出市场,从即日起,建成区禁止违规销售、存储煤炭及其制品(集中供热公司除外);2017年10月底前,改造区域禁止违规销售、存储煤炭及其制品,实现朔城区改造范围内“无煤化”。如有违规进行散煤销售、存储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加强事后监管。坚持改造一处,巩固一处,防止散煤“复燃”。对因个人原因未实施改造的居民,今后提出改造申请,不再享受任何补贴性政策;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居民,在核发补贴资金前须签订承诺书,保证不再使用各类煤炭及其制品。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已完成煤改气改电的用户,发现燃用散煤的,一律收回一次性到户补贴,取消气量电量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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