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和普通型煤工作,切实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要求,结合商丘实际,借鉴焦作、新乡等地做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清洁能源替代与洁净型煤替代并举,通过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实现洁净型煤替代。按照乡村人口人均0.1吨的标准,至少在每个县(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建成一个民用洁净蜂窝型煤(以下简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每个乡镇各建成一个洁净型煤配送网点。
二、基本原则
(一)生产定点,配送统一。洁净型煤由生产仓储配送中心统一生产配送,严控质量。
(二)财政补贴,限量销售。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按照洁净型煤的实际销售量进行财政补贴,建立底册,定范围、定量销售。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
(三)全面覆盖,标准统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同步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一次覆盖到位,同时,建立实施全市洁净型煤统一的质量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方案。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方案要坚持合理集中、规模生产的原则,科学布局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2017年5月10日前,将加盖县(区)政府(管委会)公章的实施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建设洁净型煤定点生产企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资质,符合规划、环保等相关要求,具体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
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帮助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办理项目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等手续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争取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种项目审批,具备开工建设条件。2017年7月31日前,所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要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
(三)制定洁净型煤质量标准。我市推广使用的洁净型煤质量标准为:发热量(Qnet,v,ar)≥20.00MJ/kg,全硫(St,d)%≤0.48,挥发分(Vd)%≤10.00。
(四)建设洁净型煤销售网点。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按照城乡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合理设置销售网点,保证居民就近购买、方便运输、满足居民需求。2017年7月31日前,配送网点要建设完成,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所有城乡。
(五)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完成对辖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对全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验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照标准建设的,责令进行整改;对不按程序、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的,对有关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建立洁净型煤销售检测制度,由有资质的煤炭质检机构对洁净型煤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进入销售网点的洁净型煤达到标准。严禁高硫、高灰分民用煤在城乡运输、加工、销售。
(六)合理安排取暖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根据群众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核计台帐,指导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
四、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的动态管理,并做好日常协调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民用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的筹措落实,各区负责市区民用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区级承担部分的筹措落实,各县负责县级洁净型煤补贴资金的筹措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对流通领域洁净型煤销售单位监督抽样并送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检验检测结果,对销售不符合洁净型煤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质监局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和依法查处其质量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民用洁净型煤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杜绝哄抬价格现象发生。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对蜂窝煤市场的整顿,防止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商丘供电公司负责通知用电客户依法拆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蜂窝煤加工企业的供电设施。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洁净型煤的推广工作、经营过程的监管以及未达标蜂窝煤生产企业的排查、关闭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成立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推进机构和职责分工,按时间节点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工作。
(二)完善补贴政策。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将洁净型煤建设工作投入和补贴列入一般财政预算支出,实行洁净型煤价格补贴制度,鼓励居民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洁净型煤。梁园区、睢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洁净型煤补贴资金根据各区实际销售量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各县财政负责本区域内洁净型煤价格补贴。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加大对洁净型煤建设的宣传力度,全方位解读洁净型煤替代相关政策,广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
(四)建立奖惩机制。建立洁净型煤建设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建议市环境攻坚办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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