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
(2017-2019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治理取暖散煤为重点,以清洁能源替代、优化燃煤方式为途径,加快实施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可再生能源“四个替代”,全面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三、实施方式
居民生活和取暖:城市周边及负荷集中的地区,优先支持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太阳能、沼气、秸秆成型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分散燃煤。难以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平原农村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山区农村推广洁净型煤。
农村服务业:有条件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难以替代的全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全面取缔机关及事业单位、商业、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分散燃煤。
农业生产: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采用气代煤、电代煤,暂时允许过渡性使用洁净型煤,逐步取缔平原地区农业生产用分散燃煤。
四、进度安排
2017年,居民生活及取暖启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1+4”组团县区实现散煤“清零”,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
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5%,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
2019年,全市全域实现清洁取暖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0%,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五、主要任务
(一)集中供热替代。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努力以集中供热替代居民采暖、服务业供暖。在城区和工业园区周边,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富余能力向合理半径内延伸覆盖。在工业热源周边,支持企业向周边村镇实施清洁供热。在负荷集中的镇,紧密结合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鼓励建设燃气锅炉、电蓄热锅炉、生物质能锅炉等集中或分布式供热锅炉房,支持成片区域开发利用地热、热泵和建设燃气分布式电站,允许发展80蒸吨及以上高效环保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实施中小型燃煤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分布式供暖。
(二)主推气代煤。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气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以片区为单位实现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需求特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由各县(市)、区政府细化方案、落实到户和单位。重点抓好管道气源、管网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入户管线建设、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等工作。
(三)支持电代煤。不宜改气的农村实施电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全部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实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气。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由县(市)、区政府细化方案、落实到户和单位。重点抓好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鼓励农户房屋保温修缮、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等工作。
(四)可再生能源替代。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取暖,打造多模式试点示范,不断扩大推广规模。在农作物秸秆、林业、畜禽养殖等资源丰富和集中地区,积极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热解气化、生物质炭气联产、秸秆打捆直燃、沼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推广被动式太阳能集热墙、太阳能热水等取暖方式,发展太阳能与空气源(地源)热泵联合、与电能或燃气辅助加热等新型供热方式。
(五)完善配套设施。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推进管道气和LNG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不少于6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加快大容量高参数电源和20万千瓦及以下小机组等容量、减煤量替代电源点建设,争取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结合城市热源优化,探索扩大热力管网供热半径,充分发挥热源能力,推动集中供热向周边村镇延伸覆盖。进一步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对清洁能源不能替代的用户,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六、支持政策
以《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7〕22号)确定的支持政策为基础,结合省统一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分工,市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决策主体、调度主体,给予充分授权。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行政审批、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各级住建、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全程参与工程监督,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市工商局要制定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电采暖设备抽检计划,加强抽检频次,确保产品质量。各燃气公司要在每户居民的燃气器具上和各村庄管网容易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要选择最有实力的施工队伍,执行最严格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各相关企业对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将气代煤、电代煤后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四)严格燃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级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大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不达标散煤的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各县(市)、区可将相关补贴资金预拨付至企业,同时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城乡居民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重点从居民的角度,宣传气代煤、电代煤对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对改善生活质量和健康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主动自愿参与、正确使用。
(七)做好考核工作。将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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