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62号)文件要求,减少燃煤散烧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根据《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地方标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份起在全县推广使用民用洁净型煤,2017年9月底前在全县境内实现民用洁净型煤的全覆盖。为确保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温县大气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在温县行政区域内全面推广使用民用洁净型煤,促进民用煤高效清洁利用,减少民用面源污染,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打造美丽温县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质量标准
全县民用洁净型煤统一标准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地方标准,所有加工企业生产的型煤不得低于此标准。
(二)布局定点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达标相结合的原则,以现有12个型煤加工企业为基础建立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原则上一个乡镇建设一个中心,岳村办事处保留一家,供应四个办事处居民生活用煤。若需增加民用洁净型煤加工企业,须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建设标准
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场区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用地面积不低于4亩,加工机器不少于10台,型煤加工配送区、原料煤储存区、配煤区分区布置,场地全部硬化,生产过程实行车间化全封闭,有喷淋除尘等抑尘措施,符合环保工作要求。场区及周边应绿化植树,场区环境优美。
场区建设要与居民区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设在陈家沟景区2公里范围内,不得设在温县辖区新洛路、温沁路、温徐路、司马大街、谷黄路5条省级道路沿线50米范围内。符合道路交通沿线环境整治工作的要求。
三、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型煤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治,2017年4月28日前完成民用型煤加工配送中心选址工作并确定定点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7月底前所有非法企业关闭到位。定点型煤加工企业除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企业可以暂时正常生产配送保证民生需要外,其余企业不得生产。
7月初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凡完成建设达标的企业,定为温县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定点企业在验收中不达标的,限期15天内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资格。非定点的型煤加工企业,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消化存煤,7月底前拆除设备、取缔到位。
四、职责分工
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研究出台洁净型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推动城市家用燃煤设施和农村燃煤炉具替换,大力推动洁净型煤替代;加强煤炭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诚信经营,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县工商局: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煤经营主体的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煤的质量抽检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民用煤污染源开展日常监控,并对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力服务好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加大生产、加工环节的民用洁净型煤质量监督检验力度,明确洁净型煤质量标准,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加工不符合民用洁净型煤标准的违法行为。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民用洁净型煤市场价格管控工作,制定民用洁净型煤市场销售限价,杜绝哄抬价格现象和垄断行为发生。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民用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经费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型煤市场的整顿,防止和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煤炭生产、经营主体用地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用地等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禁运送非民用洁净型煤的运输车辆。
县供电公司:负责依法拆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型煤加工企业的供电设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型煤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并负责本辖区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的建设和达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用洁净型煤的推广应用工作由温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告、横幅等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推广应用洁净型煤对改善我县大气质量、保障我县居民人身健康的作用和意义,有效推动民用洁净型煤的全面替代。
(三)加强服务保障。县发改、国土、环保、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的项目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手续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要分别给予政策倾斜,保证民用洁净型煤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指导。县政府每周组织相关部门对民用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的建设和达标工作进行一次集中督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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