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2017年省下达我市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任务,按照《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7年7月31日前,登封、新密、荥阳、新郑、中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成洁净颗粒型煤实际供应、配送能力,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乡村地区,全面实施洁净颗粒型煤替代散煤。原则上按照乡村人口人均0.24吨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县(市)在建城区外各建成一个洁净颗粒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或配送中心,共需建设5个洁净颗粒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或配送中心,形成实际供应能力61万吨;在每个乡镇各建成一个洁净颗粒型煤配送网点,共需建设65个洁净颗粒型煤配送网点。
(二)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具备洁净型煤供应能力后,全面加强散煤销售和使用监管,依法取缔关闭或改建现有28家民用散煤销售点,全面取缔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坚决杜绝恢复使用散煤。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2017年7月31日前,建成满足本地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完善配送网络,稳步推进乡村地区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1.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方案。2017年3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源解析,结合人口分布、生活取暖习惯、散煤使用量、物流成本等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标准、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细化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并报市煤炭局备案后予以实施。2017年3月31日前,市煤炭局审定各地建设方案后,建立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目标考核台账,报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煤办”)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攻坚办”)。 2017年3月31日前,市煤炭局负责将我市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煤炭局
2.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2017年7月31日前,各县(市)政府依托当地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场地,完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所有乡村,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煤炭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推动、实施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质监部门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的项目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手续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分别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现有合法民用散煤经营户的改建工作,对改建为清洁型煤配送、销售网点的,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置换现有散煤。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管理。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市)政府组织联合验收组,完成对辖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市煤炭局。煤炭部门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督促企业采取自制和外购并行的方式,合理储备洁净型煤类型、数量,保障日常市场供应。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配送销售网点监管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配送销售网点合法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确保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落实见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4.出台洁净型煤替代补贴政策。2017年6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采取实物补贴、货币补贴和补贴到生产厂家、补贴到商户、补贴到用户等多种形式,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各县(市)煤炭部门牵头落实对洁净型煤生产厂家的补贴政策。各县(市)工商部门牵头落实对洁净型煤经营商户的补贴政策。各县(市)政府确定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牵头落实对洁净型煤用户的补贴政策。民政部门加大贫困户、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改善贫困户、困难群众的取暖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5.合理安排取暖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2017年8月31日前,各县(市)政府按照以销定产、以量定期的原则,组织辖区各级政府,以村为单位提前统计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仓储供应中心。煤炭部门指导生产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物价部门加强洁净型煤价格监管,促进企业压缩生产周期、合理储备原材料,控制生产周期和流动资金投入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洁净型煤供应价格。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物价局、市煤炭局
6.稳步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煤。2017年9月30日前,各县(市)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县、乡、村各级责任人,按日、按户建立替代台账,确保替代工作有据可查。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过程中实施政府补贴的范围,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每月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建立回访台账。供暖期间,要实现回访率100%。对回访抽查中发现的散煤复烧、假替代等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替代落实到位。煤炭、民政、财政、工商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依据职责分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解决替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防止使用电、气取暖用户改烧洁净型煤,积极稳妥推进替代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煤炭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7. 加强生产加工环节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县(市)政府持续加强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煤质检查。质监部门强化监督抽检,加密随机抽检频次。财政部门保障抽检经费。煤炭、财政、工商、质监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制度,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民用洁净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1326-2016)。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2017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取缔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3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及使用人、使用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当地政府。2017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实施方案,并报市环境攻坚办。实施方案要细化到每一台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工作的网格监管人员、督办单位及督办人员。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推动、实施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教育、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工商、食药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别牵头辖区学校、医院、流动商贩、经营商户、餐饮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燃烧散煤设施设备取缔的督办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加强政策引导。2017年4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燃煤散烧设施拆改的政策引导,在要求时限内主动拆除在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提请当地政府出台实施“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并组织实施。对利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环保部门依法加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质监部门依法加快办理拆改承压锅炉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全面组织实施。2017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燃煤散烧设施设备业主于2017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到位,并注销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现场检查。2017年7月31日前,自送达拆除通知书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网格监管人员要每周现场督促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拆除过程中的不良情况,及时向督办单位报告。督办人员要根据网格监管人员报告情况,至少每两周现场督办一次,并及时报告督办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督办单位每月汇总督办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5.逐家复查核实。2017年8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对照台账清单,对本辖区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拆改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2017年8月31日前,对未拆除到位的,依法强制拆除;对非法使用燃煤设施设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对网格监管人、督办单位及督办人现场检查、督办情况进行调查,并视调查情况启动问责程序,确保全面完成取缔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全面加强散煤监管。动态掌握散煤销售点底数,实施分类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杜绝劣质散煤流入市场。
1.实施散煤销售点的动态监管。2017年5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燃煤散烧整治“回头看”活动,组织辖区各级政府,以村为单位对散煤销售点开展逐级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建立并完善全省散煤销售点台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对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公开曝光,并建议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取缔后仍堆存散煤的,依法罚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处置;对新建非法生产加工、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散煤季节性生产、销售、使用特点,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未经工商注册或生产、加工、销售劣质散煤的,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非法占地经营散煤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劣质散煤屡禁不止的地方,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政府及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持续严查运输环节散煤。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加强运输环节散煤监管。煤炭、工商部门检查核实散煤运输通行证、运输方向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对证件不齐全的一律予以劝返。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散煤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散煤运输车辆存在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9、10月份和采暖期间,在定点检查的同时,组织开展流动巡查,提升对主要县乡路检查频次,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乡(镇)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工商局
三、严肃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中发现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散煤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进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由市散煤办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责任追究,科级(含)以下干部由市散煤办责成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单位进行问责并限期报送问责处理结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散煤治理的决定、命令及安排部署的;
2、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对因散煤治理工作不力导致的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4、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发现或接到散煤治理工作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未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
6、在考核中发现篡改、编造数据的;
7、对履行散煤治理工作的网格员等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
(三)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散煤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所在单位写出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对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市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分管领导、责令辞职或免职,主要领导停职检查或责令辞职,所在单位写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市通报。
1、散煤治理工作会议、调度会、现场会或市散煤办指出的问题,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散煤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检查发现要求整改,但整改、处理不及时或未有效解决的;
3、对政府下达的各项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4、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思想不重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措施不落实,不严格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任务,甚至为工作设置障碍的;
5、迟报、错报、漏报、瞒报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在检查、考核、打分、上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瞒报所发现问题的;
6、因散煤治理工作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出现影响较大环境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执行公务或干预执行公务,干扰、阻碍工作人员问责、调查、处理的;
8、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9、其他应追究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煤办”)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燃煤散烧治理的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项工作。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燃煤散烧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强化治理措施,逐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燃煤散烧治理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燃煤散烧治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全方位解读散煤燃烧管控和洁净型煤替代相关政策,广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以及洁净型煤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时进行调度通报,动态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分析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察督办,确保按时完成燃煤散烧治理任务。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责任目标,制定细化本地本单位工作方案,4月28日前报市散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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