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
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6日
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7月20日前,各县(市、区)建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在每个乡镇和城市区合理设置洁净型煤配送网点,确保洁净型煤生产供应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二、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保障供给,实现洁净型煤替代全覆盖。
(一)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县(市)洁净型煤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按辖区居民使用户数每户每年0.9吨的标准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求量自行掌握。城市区洁净型煤企业生产能力按照辖区居民使用量设置。原则上企业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洁净型煤需求量较小的城市区,可以和临近区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合作共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但配送网点必须建设,确保本辖区居民的洁净型煤供给。
(二)配送网点建设。各县(市)在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各城市区原则上在辖区内建成1—4个配送网点。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成全封闭库房,库存能力达到7天的供应量。(各县<市、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三)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环保要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附件2)规定的环保要求,建设必要的环保设施,生产全过程实行封闭运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则上要建在建城区外,确实需要在建城区建设的,必须报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洁净型煤质量标准: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发布的《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河南省地方标准执行。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方案。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网点的数量、规模、布局等,细化工作措施,确定进展节点和完成时限,并报市煤炭局备案。市煤炭局审定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后,建立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目标台账,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各县(市、区)要督促、引导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5月底前实质性开工,6月底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7月20日前全面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运行。
(三)强化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洁净型煤的生产、储备和配送,保障市场供给。价格主管部门对洁净型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监管,根据煤炭市场供应价格的变化,指导企业确定洁净型煤的市场销售价格,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四)按时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的验收。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的规定,7月31前完成本辖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的初验,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煤炭局。市煤炭局组织有关单位,8月31日前完成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的验收,对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报市政府对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
(五)合理安排取暖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8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以销定产、以量定期的原则,组织辖区各级政府,以村为单位提前统计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数量和供应时间,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配送中心,并指导生产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
(六)建立洁净型煤替代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各级责任人,于12月31日前,按户建立洁净型煤替代台账,确保替代工作有据可查。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每月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建立回访台账。供暖期间,要实现回访率100%。对回访抽查中发现的散煤复烧、假替代等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替代落实到位。尤其要防止使用电、气取暖用户改烧洁净型煤,积极稳妥推进替代工作。
(七)加强生产环节洁净型煤质量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煤质检查。质监部门强化监督抽检,加大随机抽检频次,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河南省地方标准。
四、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进度表》(附件3)确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各阶段工作。
五、配套措施
(一)出台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建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后,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核定的企业生产能力(附件1),对县(市)按15万元/万吨,城市区按20万元/万吨给予奖补。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按时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将一次性拨付奖补资金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对企业先支付50%的奖补资金,其余的50%在企业正常运行后,分期分批支付,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完毕,确保奖补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对洁净型煤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补贴对象为不在集中供热区域,且没有享受“气代煤”、“电代煤”优惠政策的城乡居民用户,补贴时间截止到2019年3月15日。
(二)设置绿色通道。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项目的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手续审批和质量检验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15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和监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煤炭局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汇总各县(市、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并作为县(市、区)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散烧办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到各县(市、区)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上报市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1. 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任务表
2. 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
3. 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建设进度表
4. 河南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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