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石发改运行〔2017〕106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信局),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河北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3〕10号)和《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2013--2017年)》要求,进一步提高民用洁净型煤供应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全市散煤污染整治提供重要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洁净型煤保障供应能力建设。各有关县(市)、区(除市内四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要根据当地人口规模、民用燃煤实际需求、已建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保供能力及交通状况,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布局,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建设1-2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年生产能力应按当地洁净型煤需求量的2倍设计。鼓励现有型煤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保供能力,2017年,全市型煤生产加工能力达到450万吨以上。型煤企业要在保障我市型煤供应的前提下,方可为其他地区提供型煤产品。
二、完善洁净型煤销售网络建设。各有关县(市)、区要督导型煤企业以方便居民购买型煤为出发点,合理布局销售网点,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每个乡镇均要设立销售网点,较大的村庄也要设立销售网点,做好区域型煤销售、登记、配送和售后服务指导工作,2017年5月底前完成销售网点布局等工作。逐步建立起高效、便捷,覆盖所有乡镇村的销售服务网络。
三、拓展优质煤源供应渠道。建立与山西晋煤集团和神木县、府谷县兰炭企业定期沟通对接机制,畅通优质无烟煤和兰炭供应主渠道。同时,加强与山西、陕西、河南、宁夏等地的无烟煤和兰炭生产企业或地方政府联系,进一步拓展优质煤源供应渠道。鼓励型煤企业联合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型煤企业用煤质量报备和煤质报验制度。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使用,严禁使用高硫分、高灰分、低发热量劣质煤、煤矸石及废弃物等进行低质化配煤。无烟煤(不含无烟煤泥)和兰炭总量要占到型煤全部质量的90%以上,其中兰炭占比应控制在40%以内,确保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和耐烧性能。各型煤企业要建立原料煤、型煤产品批次检验台账,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型煤产品的抽检频次,对达不到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五、严格型煤生产运行环保达标管理。型煤企业环保设施要达到环保要求,并加强维护和保养,确保高效运行和达标排放。各县(市)、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环保设施不完善和排放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改,并按有关规定顶格处罚。开展全市型煤企业清洁文明生产争先创优活动,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六、完善型煤行业配套服务功能。加强洁净型煤技术研发和配煤服务工作。在行唐县、元氏县、平山县、井陉县等区域布局设立洁净型煤推广、配煤、技术服务企业,开展洁净型煤配煤加工技术研究,优化改良型煤配方,提高燃烧性能,为型煤企业提供型煤原料煤配煤服务,做好型煤原料煤的应急储备和供应;鼓励民用采暖炉企业针对型煤特性,开展型煤专用炉具研发,引导炉具行业转型升级,为市场提供更多高效节能型煤专用炉具;支持设立型煤行业协会,制定型煤行业规则,开展工作交流,推进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型煤推广组织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型煤推广组织推进工作,建立推广工作网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随行就市的型煤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原料煤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兼顾居民承受能力和企业利益,合理确定型煤价格。探索实施型煤采购订单管理,采暖期结束后,尽早筛选确定型煤配送企业,组织居民登记交款,订单及时下达型煤企业,为型煤企业有序生产配送创造条件,避免造成采暖季到来前,型煤集中采购出现配送不及时而影响居民采暖的被动局面。严格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做好预算安排,落实县级补贴资金,按照推广进度,实施财政补贴资金予拨付企业,减轻型煤企业资金压力,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通过公示、举报、稽查等手段,确保型煤和专用炉具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高效,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型煤企业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八、强化型煤推广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推广洁净型煤,共创洁净蓝天系列宣传活动。各县(市)、区,型煤企业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多种载体,通过发放明白纸、宣传页、现场试烧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宣传工作。各县(市)、区电视台要在6月-12月期间要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公益广告的播出频率,提高广大居民对洁净型煤节能环保效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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