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散煤治理工作,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 效,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郑政文 〔 2016〕166号)和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 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 通知》(豫气攻坚办 〔 2016〕6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散煤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郑州市建成区散煤替代支持政策,切实做好郑州市建成区内的散煤禁烧和替代工作
(一)“气代煤”支持政策
对2016年统计台账上的使用燃气壁挂炉的居民户,给予 “气代煤”燃气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元, 市、区按照1暶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 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对区域内天然气网络尚未覆盖、 炊事用煤改为用灌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每户每年12罐LPG ( 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市、区按照1暶1比 例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二)“电代煤”支持政策
对2016年统计台账上的使用实施 “电代煤”的居民户,给 予 “电代煤”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由市、 区按照1暶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 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三)用气用电支持政策
给予 “气代煤”居民户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 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600立方米,由市、区按照1暶1 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给予 “电代煤” 居民户采暖期用电0 .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3000 千瓦时,市、区按照1暶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四)燃煤炉回收
对居民户现有使用的燃煤采暖炉进行拆除回收,建立台账资料,对拆除的燃煤炉逐一开展现场验收。
(五)优惠政策
选择 “气代煤”、“电代煤”的居民户,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购置燃气壁挂炉、电取暖设备的发票,于2017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加快推进郑州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替代工作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郑州市 建成区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替代工作。对于该区 域内的燃煤居民户,由辖区政府组织收回燃煤设施、烟囱等配套工具及储存的散煤,登记造册并签订承诺书,购置相应的替代设 施后,按郑政文 〔 2016〕166号文件的有关补贴政策申请相应的 补贴,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该区域内无煤化,实现 “气 代煤”、“电代煤”覆盖率100%。
三、积极推进县 (市)农村地区燃煤替代工作
各县 (市)政府要统筹推进农村地区居民户燃煤设施及散煤的回收工作,推广使用液化气灶具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及 “电代 煤”。要加快罐装液化气的规划布局布点和安全供应工作;尽快确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完善配送体系;抓紧完成高 效清洁燃烧炉具招标采购工作,或者提供清洁燃烧炉具产品目录 供居民选择购买,力争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辖区内无散煤。
四、明确补贴申领流程,确保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选择 “气代煤”、“电代煤”的居民户,需持2016年10月17日以后购置燃气壁挂炉、电取暖设备的发票提出申请。申请经所在社区 (村委会)、乡 (镇、办)逐级审核后,由各县 (市、 区)、开发区散煤办出具证明。乡 (镇、办)凭证明向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拨付后,由所在 乡 (镇、办)组织发放。
其他形式补贴的发放,经所在社区 (村委会)、乡 (镇、办) 逐级审核后,由各县 (市、区)、开发区散煤办出具证明,乡 (镇、办)凭证明向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审核拨付后,由所在乡 (镇、办)组织发放。
补贴资金由各县 (市、区)、开发区财政先行垫付,每季度末,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 局制定。
为支持各县 (市、区)、开发区开展好散煤治理工作,市政府拿出专项补贴资金,根据各县 (市、区)、开发区任务完成进度适时发放。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工作奖惩制度
郑州市及各县 (市、区)、开发区建立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制度,市及各县 (市、区)、开发区设举报电话 (郑州市散煤治理 举报电话:12315)。对于举报郑州市域内违法销售、使用散煤, 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违反承诺享受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给 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非法散煤加工、销售点不 低于1000元,每个散煤使用户不低于100元,违规套取、骗取补贴及违反承诺的每户不低于100元。该政策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执行。有奖举报按照 “谁受理、谁查实、谁负 担奖励资金”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及所在县 (市、区)、开发 区财政承担。
实行散煤治理工作奖惩制度,对措施得力、工作出色,按时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对工作进度缓慢、未按时完成任 务、弄虚作假的,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对举报、督察、暗访发现的县 (市、区)、开发区的非法散煤加工、销售点,经查证属实,第一个点给予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财政扣款100 万元,第二个点财政扣款200万元,第三个点财政扣款400万元,依次加倍;对举报、督察、暗访发现的县 (市、区)、开发区的散煤使用户,累计发现1—5户的,给予所在县 (市、区)、 开发区每户财政扣款20万元,6—10户每户财政扣款40万元, 11—15户每户财政扣款80万元,依次加倍。财政扣款由市财政局执行。
六、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安排, 突出抓好老旧小区、家属楼院、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等重点区域的 燃煤替代工作,排出工作计划,逐楼、逐院、逐社区 (村)、逐 乡 (镇、办)推进,压茬进行。要明确专人负责与燃气公司、供电公司联系。燃气公司、供电公司要安排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辖区散煤办及社区的联系,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居民能够及时申请办理并享受气价、电价优惠政策。
郑州市建成区要确保在2017年1月31日前全部完成替代工 作;郑州市建城区以外区域和县城建成区的燃煤替代工作要按每季度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进度来安排,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017年3月31日前,每个县 (市)要至少完成两个乡 (镇)的燃煤替代试点任务,力争2017年9月30日前实现辖区全域无散煤使用。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散煤治理的意义和工作推进成效,曝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和问题。通过示范观摩、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城乡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高效环保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全市散煤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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