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7日召开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动员大会上获悉,石家庄市将全面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中心城区和四组团县区力争年底前实现燃煤归零,其他县(市、区)基本实现散煤归零,大幅降低区域燃煤污染,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根据《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石家庄中心城区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年底前完成剩余1.6万余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实现燃煤归零。
在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实现燃煤归零,农村地区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完成38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循环化工园区年底前完成1229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实现燃煤归零。
在其他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力争实现燃煤归零,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同时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5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今年年底前,石家庄全市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今年年底前,全市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农业生产单位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生物质燃料,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方案还明确了对“煤改气”“煤改电”的相关政策支持。对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购置燃气采暖设备。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7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采暖季每户给予最高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气”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实施“煤改电”的居民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原则上需同时购买2吨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煤改沼气、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以及设施农业清洁燃烧改造等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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