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业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吉林省任命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对经验收合格的秸秆收储站点(具备场地、设备等基础设施)视场地面积和秸秆收储能力给予相对应补贴。补贴标准为收储点场地面积每公顷补贴1万元,每个收储点实际收储量要在2000吨以上。(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 继续实行玉米保护性耕作补贴政策,重点支持秸秆全量还田,对秸秆全量还田示范方进行补贴。对购置玉米保护性耕作机械进行累加补贴,省、市购机补贴合计额度不超过单机购机价格的70%(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 鼓励农户通过秸秆换燃料的方式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推进秸秆颗粒或秸秆压块的应用。对安装生物质炉灶的农户,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每户补贴额度达到800元,市、县(区)两级按6:4比例进行补贴。(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 对我市重点区域内(包括国省道、告诉公路两侧、铁路沿线、机场及城市周边等区域)进行秸秆捡拾打捆作业的秸秆捡拾机、压捆机(列入《吉林省农业机购置补贴目录》內的机械),在省补贴基础上进行购置累加补贴,不超过电机购机价格的70%(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 当年新建或改建砖石混凝土结构的青黄贮窖,建设容积在300立方米以上的,在省补助没立方米25元基础上,每立方米再补助2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最多不超过20万元。(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户)青(黄)贮制作数量3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补助25元,最多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不搞重复补贴,享受国家、省政策的不再补贴(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 支持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户)利用微生物菌种处理秸秆,购买微生物菌种可享受菌种50%补贴,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 对已建成的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秸秆炭企业,当年转化秸秆量达1万吨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转化秸秆量每增加5000吨,给予5万元补助。对全年消耗秸秆唱过20万吨的秸秆利用企业,在长春地区设置收储转运点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给予运输补贴。(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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