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烟台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通过提高煤炭质量、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用3年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全面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散煤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一)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到2017年,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所有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全市禁止新建单台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面,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6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展到城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三)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燃用洁净型煤,优先使用煤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范围禁止销售散煤。
(四)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强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农村地区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散煤。
(五)加强煤炭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到2016年底,各燃煤电厂和工业企业的大型煤炭储存场地要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其他工业企业中小型煤炭储存场地,露天堆放的煤炭要做到全覆盖并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二)严格煤炭质量管理。健全完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执行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加强对散煤和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质量监管,确保煤炭产品符合商品煤和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要求。
责任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牵头落实执行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
(三)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坚决取缔禁燃区内销售散煤活动,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燃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责任分工: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活动;市质监局负责对辖区内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加速淘汰落后老旧的燃煤锅炉,推广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和《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高效锅炉产品,执行上级节能环保炉具能效标准。提高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大力改造低效燃煤锅炉。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洁净型煤。
责任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高效锅炉产业化、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工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内不得新建单台20蒸吨/小时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五)重点治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散煤污染。明确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将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煤矸石、煤泥等燃料的行为,推动电、气等清洁能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禁燃区散煤用户的取暖、炊事污染问题。
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指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本辖区禁燃区的划定和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城镇范围内居民、单位生活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及城市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锅炉淘汰更换工作。
(六)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散煤替代。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能源升级,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燃气管道、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实施集中供热和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洁净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散煤及落后炉具。
责任分工: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镇燃气管道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延伸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管网延伸建设及清洁能源推广替代等工作。
(七)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商业活动、农村居民取暖及生活燃煤采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替代。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含硫量超过1%、灰份超过16%的散煤,优先使用洁净型煤,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推广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及配套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散煤及落后炉具。
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统计本辖区城区和农村散煤使用户数及年消费量,组织实施劣质散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八)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规划建设2—3个大型煤炭加工、配送中心,畅通优质煤源供应渠道。完善清洁煤炭加工、储备、配送体系,实现煤炭清洁精细加工、集中统一配送。加快培育建设高效煤粉、水煤浆、洁净型煤加工生产示范企业。
责任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使用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规划全市煤炭储备基地,落实清洁煤炭、洁净型煤生产示范企业建设任务等工作。
(九)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用于补贴居民生活用煤、取暖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方面,落实粉煤灰、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扶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奖补支持政策、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散煤清洁化治理补贴等。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本辖区居民生活用清洁煤、兰炭和型煤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炉具推广补助等相应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市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是推进本辖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定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加快推进落实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摸清散煤底数。各县市区要组织摸清本辖区使用散煤的户数和燃烧量,并逐级逐户落实;摸清散煤主要分布的区域、能够产生污染的程度,以及产生的污染物类别、占全市污染物的比重。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各县市区进展情况,同时将散煤治理工作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栏、微信等宣传渠道,扩大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附件:烟台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烟台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中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李洪仓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邹 强 市委经济和信息化工委委员
徐景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金钟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张永安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刘保安 市城管局总工程师
栾秉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车剑波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润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海滨 市质监局调研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邹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扫码申请加入
农村清洁取暖赋能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