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民用清洁炉具专委会秘书处

河北省: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全省洁净型煤保供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炉具网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网站    日期:2016-10-09 10:03:19    浏览: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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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市工信局、商务局:

       按照国家、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40号)、省节减办《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削煤攻坚行动方案》(冀节减办〔2016〕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省2016度洁净型煤保供和城镇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推广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以城市县城建成区居民冬季采暖及炊事为主要对象,以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为首要保障,以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为重点工作,以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为重要辅助,坚持疏堵结合,政府推动与市场管控并举,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目标明确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各部门联动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城市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全面完成。

       二、2016年度目标任务

       (一)全省总体目标

       2016年(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全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采取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热、洁净燃料推广等方式,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225.4万吨;采取型煤与专用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力争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努力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二)各市任务目标

       1.洁净型煤保供目标

       全省总计1300万吨,依据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其中石家庄180万吨、承德50万吨、张家口70万吨、秦皇岛60万吨、唐山150万吨、廊坊60万吨、保定180万吨、沧州140万吨、衡水80万吨、邢台180万吨、邯郸120万吨、定州20万吨、辛集10万吨。

       2.洁净型煤推广目标

       以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居民无劣质煤散烧为目的,以洁净型煤最终实际需求量为推广目标,为便于补贴资金安排,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参考目标为225.4万吨;其中石家庄20万吨、承德22.8万吨、张家口20万吨、秦皇岛5万吨、唐山8万吨、廊坊3.35万吨、保定31万吨、沧州25万吨、衡水29.49万吨、邢台25万吨、邯郸25.9万吨、定州7万吨、辛集2.86万吨。

       3.型煤配套专用炉具推广目标

       采取型煤与型煤炉具捆绑销售政策,每台炉具配套推广洁净型煤1吨以上,全省共计40万台;其中石家庄4万台、承德3万台、张家口3万台、秦皇岛1万台、唐山1.5万台、廊坊0.5万台、保定6万台、沧州5万台、衡水5万台、邢台4.5万台、邯郸4.5万台、定州1.5万台、辛集0.5万台。

       三、重点工作和时间目标

       各市要围绕完成今年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总结两年来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的经验教训,找准问题,研究对策,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政策落实和调查摸底等基础性工作

       1.完善方案明确责任。各市、省直管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清洁能源替代总体方案进行调整完善;把型煤和炉具保供推广目标任务逐级分解,细化到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到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尽快研究制定2016年型煤和型煤配套炉具推广补贴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批,积极争取大气专项资金支持(2016年6月底前)。

       2.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市对本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要进行深入细致地摸底,准确掌握居民燃煤取暖、炊事等情况(包括燃煤户数、燃煤用量等基本情况)和当地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规划安排及进展情况,建立详细的(设区市主城区,定州、辛集市及县级市、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煤炭市场规划发展工作

       3.研究制定本地煤炭物流发展规划。各市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对全社会煤炭供需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现有煤炭经营场所调整意见,谋划编制煤炭物流园区建设发展规划(2016年12月底前)

       4.制定全省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在保定、石家庄等市开展试点,建设示范工程,鼓励引导国有和民营资本参与建设,力争年内开工建设1到2家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项目,各市加强与省里对接,做好项目储备。(2016年12月底前)。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通过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逐步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

       (三)进一步完善型煤生产配送体系

       5.做好项目筛选建设工作。各市拟申请新建型煤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2016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的通知》要求,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完善申报材料(组卷)并逐级呈报,省直管县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9月底前完成)。

       6.抓好建设项目落实和竣工项目验收。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协调调度,促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不能按期完工的实行淘汰制。对已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市县安排验收时间表,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统一安排,力争采暖季全部投入运营(2017年2月底前)。

       7.建立型煤生产配送营销体系。以“互联网+”为手段,以智能手机为载体,以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在型煤推广区域的每个乡镇(或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确定的销售人员(至少1名)为信息节点,负责居民采购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传,把产品(包括洁净型煤、炉具等)订单、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支付、信贷等环节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立新型高效、深入千家万户的洁净型煤互联网营销体系(2016年7月底前)。

       (四)强化型煤质量监督管理

       8.建立型煤质量监管体系。会同省质监局开发“全省洁净型煤质量监管系统”,要求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将原料煤采购地、采购数量、煤质指标、型煤生产数量及质量指标、型煤配送量等信息及时输入监管系统,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每周进行抽查核实,实现对型煤生产配送全过程的质量监控(2016年6月底前)。

       (五)加强煤源保障拓展型煤市场

       9.进一步拓展优质煤源。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山西、陕西、河南、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无烟煤和兰炭生产企业联系,各市做好企业需求量摸底上报工作,尽快与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榆林兰炭集团等煤企签署年度供煤战略协议(2016年6月底前)。

       10.积极拓展洁净型煤市场。各市做好与有关部门政策对接,引导型煤生产企业,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煤改电的领域,把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行动全过程)。

       四、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政府是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要把型煤推广作为散煤污染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合力推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散煤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管理。按照责任分工,各市、省直管县(市)煤炭管理牵头部门,着力做好无烟煤、兰碳等优质煤源的拓展保供和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推进设区市主城区、县城建城区清洁能源利用和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推广使用。

       (二)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继续深入做好“两标”宣贯实施工作。配合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对全省煤炭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取缔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目标,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对各型煤企业产品质量的督导检查,建立省、市两级型煤质量通报制度,对首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对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严格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取消保供资格。型煤生产配送企业是型煤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和耐烧性能。型煤生产企业在型煤生产过程中,无烟煤和兰炭总量要占到型煤全部质量的90%以上,其中兰炭含量应控制在50%以下,严禁掺配洗中煤、煤泥、煤矸石及废弃物等。出现质量问题(如主要指标不达标、破碎率高等)、型煤燃烧性能明显不好并排除炉具影响等情况下,居民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的,必须无条件解决。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三)加大洁净型煤推介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职责,分片包村,责任到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纸、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乡村墙体广告、乡村广播站等)加大对推广使用清洁煤利国利民重大意义的宣传报道。要组织各型煤企业通过印发宣传单、在乡村设立试烧点等形式,让老百姓真正看到推广使用型煤产品的好处,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清洁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和燃煤单位落实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12315”、“12365”、“12369”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

       (四)建立通报和财务稽查制度。定期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采暖季实行周调度、周通报制度,对城市县城建成区型煤及炉具推广进展情况进行周通报。对型煤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各市、县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通过公示、举报、稽查等手段,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对虚假填报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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