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民用清洁炉具专委会秘书处

河北省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

中国炉具网    来源:河北省政府    日期:2016-09-28 09:11:06    浏览: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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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保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将我省保定、廊坊市京昆高速以东、荣乌高速以北与京津接壤区域以及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全部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煤区,要求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禁煤区涉及保定、廊坊市18个县(市、区),包括1个城市建成区、14个县城建成区(含404个城中村)和3345个农村(约105.4万户)。目前,建成区集中供热率仅为60%左右,农村采暖仍以分散燃煤为主,居民生活质量差、区域大气污染严重。为加快实施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改善空气质量系列重要指示和视察唐山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远近结合、多措并举,同步治理、区别施策。对禁煤区农村严格控制范围、统一相关政策,不加重群众负担、尊重群众意愿,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对禁煤区内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加速淘汰和改造替代;对禁煤区建成区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力争用一年多的时间实现禁煤区除煤电、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清零”目标任务,大幅降低区域燃煤污染。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明晰扶持政策,加大补贴力度;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规范建设管理,实现多方共赢。

       2.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既要尊重群众意愿,又要做到科学规划,结合实际,宜电则电、宜气则气;既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又要与电网、天然气管网规划做好衔接,注重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3.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考量基础条件,实行整村推进,氛围好、易操作、投入少的先行启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难度大的,抓紧完善条件,力争按时完成任务。

       4.合理负担、惠及民生。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参照燃煤成本给予运行费用补贴,不增加或少增加居民负担,把好事办好,确保群众满意,实现预期效果。

       二、重点任务

       (一)农村“电代煤”。

       1.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分别由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供电营业区和市、县(市、区)确定的“电代煤”任务,核实工程量并组织实施。

       2.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为鼓励使用低谷电,主要推荐选用蓄热式电暖器。由保定、廊坊市明确技术标准,组织各县(市、区)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设备厂家及型号、价格,农户在选定的厂家清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由设备厂家负责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行维护。

       3.房屋保温修缮。为保证采暖效果,鼓励县(市、区)组织农户对保温效果较差的房屋有序实施门窗、外墙保温修缮。修缮费用主要由农户自行承担,属地政府可统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布局液化石油气(LPG)配送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供气企业投资建设,并对供气范围、质量价格、车辆配备等服务标准提出要求,保障“电代煤”用户炊事用气。

       5.核定采暖补贴电量。测算“电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电量,并考虑目前房屋保温实际,参照燃煤成本,核定每户每个采暖期最高按1万千瓦时给予电费补贴。

       (二)农村“气代煤”。由保定、廊坊市组织各县(市、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气源有保障的供气企业,采取“宜管则管”“宜罐则罐”方式实施。

       1.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具备从天然气管网接气条件的农村,实行“宜管则管”。由供气企业与当地政府统筹考虑经济性、建设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设改造方案。省、市帮助协调对接上游气源企业,落实气源和管网接口等。

       2.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建设。不具备从天然气管网接气条件的农村,实行“宜罐则罐”。由县(市、区)政府指导配合供气企业合理布局建设LNG撬装站及配套设施。

       3.建设村内入户管线。由供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结合农村实际投资建设。

       4.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户内生活采暖主要配备燃气壁挂炉。由保定、廊坊市明确技术标准,组织各县(市、区)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设备厂家及型号、价格,农户在选定的厂家清单内自主选择所需设备,由设备厂家负责安装运行维护。户内其他采暖配套设施,由农户自行负责。

       5.核定补贴用气量。测算“气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气量,参照燃煤成本,核定每户每年最高按1200立方米给予补贴。

       6.配套储气设施建设。供气企业应按实际售气一定比例建设储气调峰设施,保障安全稳定供气;暂不具备建设储气设施条件的供气企业也须承担储气义务,可购买或租用储气企业的相应库容。保定、廊坊市要加快规划建设必需的储气调峰设施,积极引入投资主体并协助落实建设条件。

       (三)加快燃煤锅炉治理。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继续按照《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确定的治理途径、措施和分工抓紧落实。煤电和大型集中供热站的燃煤锅炉,须达到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县城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须按期完成淘汰任务;鼓励支持对燃煤锅炉、窑炉实施电能和燃气替代。

       (四)大力发展清洁集中供热。对县城建成区、周边工业区和重点镇以及新建区域,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高效环保集中供热站、燃气分布式热电冷多联供等清洁集中供热,在充分挖掘现有集中供热潜力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一批在建和规划建设项目。对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由市、县(市、区)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资源条件,自行组织实施电能、燃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确保到2020年,禁煤区清洁供热率达到100%。

       三、支持政策

       按照农村居民“电代煤”或“气代煤”每户负担一致的原则,实行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农村“电代煤”的支持政策。

       1.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支持房屋保温修缮,由县(市、区)根据农户需求,申请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统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

       3.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由省、市、县各承担1/3,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给予配套生活用气补贴,按照每户每年保供8罐LPG(15公斤/罐),每罐给予50元补贴,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4.“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不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电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

       (二)对农村“气代煤”的支持政策。

       1.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由省和市县各承担1/2,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2.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县各承担1/3,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3.“气代煤”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

       4.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由省承担1000元,市县承担3000元。

       5.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允许正常蒸发气量就近接入供气管网,支持投资主体适当建设加气站或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设施有效库容、安全运行和适当收益。具体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三)其他。

       1.凡列入“电代煤”或“气代煤”实施方案的农村、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以后不再享受以上支持政策。

       2.禁煤区农村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电代煤”或“气代煤”,市、县可参照以上投资补贴标准,自行筹措资金给予支持;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由县(市、区)督促用户自行负责实施“电代煤”或“气代煤”。

       3.禁煤区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窑炉)实施“电代煤”或“气代煤”,给予每蒸吨10万元奖补投资,由市、县组织企业提出需求,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解决。

       4.禁煤区“电代煤”或“气代煤”涉及的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

       5.禁煤区不再推广洁净型煤和炉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鼓励已建成的型煤企业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优先给予支持。

       6.对采用空气(地)源热泵、电锅炉等方式替代燃煤的农户,可按“电代煤”投资和运行电费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由农户自行承担;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优先采用地热、沼气、生物质、轻烃等清洁能源替代,可按“气代煤”投资补贴标准执行,其余投资和运行费用由企业商农户承担。

       7.为保障设备供应和运行维护,加快工程建设,支持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在省内建设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

       8.为加快禁煤区实施“电代煤”和“气代煤”,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一律由有关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搞好顶层设计、政策制定、指挥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保定、廊坊市及有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具体抓好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1.保定、廊坊市政府承担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主体责任,配合省搞好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定,组织有关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市级资金等支持政策,协调跨区域问题,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抓好招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2.有关县(市、区)政府承担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直接责任,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逐村细化操作方案、落实县级资金、加快征地拆迁等工作,并完善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管体系,按照要求组织乡村和企业抓好实施。

       3.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跑办、督导检查市、县(市、区)加快实施等统筹协调工作,并牵头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气源气价等支持,落实电价气价政策,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配套电网、燃气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等项目建设。

       4.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与环境保护部及时沟通情况、报告工作进展并争取支持。

       5.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省级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做好农村房屋保温修缮等节能改造工作,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明确农村实施“气代煤”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做好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LNG撬装站、储气设施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8.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做好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能源清洁化及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等工作的衔接。

       9.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10.省公安、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消防、质量监督、工业企业和学校燃煤锅炉改造等相关工作。

       1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负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要抓紧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投资落实、施工组织等工作,确保“电代煤”用户电力供应。

       12.选定的各供气企业负责相应燃气管网、LNG撬装站、LPG加气站等投资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加快建设进度。

       13.选定的设备厂家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和用户需求保质保量供应设备,并负责及时安装和合同期限内的运行维护服务。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利用亚行、世行专项贷款给予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重点支持;搭建省、市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低息贷款,创新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和金融政策支持。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调度督查、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省内各种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燃煤治理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召开现场会开展示范经验展示,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严格煤炭市场及流通环节监管,提高公众对“电代煤”“气代煤”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营造良好有利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保定、廊坊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政治任务、经济任务、生态任务和民心工程,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合力,增强责任和担当意识,以坚定的信心、有力的举措,按照要求和部署抓紧推动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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