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民用清洁炉具专委会秘书处

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

中国炉具网    来源:大河网(郑州)    日期:2016-07-27 09:33:34    浏览:2579
100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充分利用夏秋季节将冬季易发的燃煤污染问题提前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省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完成1924台3734.3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2801台8216.4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对全省2358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大幅减少各类燃煤污染;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各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区)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924台3734.3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拆改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区)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3.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在全市范围内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排放。鼓励其他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参照实行传输通道城市的做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负总责,要加强总体协调,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拆改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除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外,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确保达标排放。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非电行业2801台8216.4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所有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及其他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可根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提前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承担供暖等民生任务的外,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治理完成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定后,方可复产。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锅炉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工作,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2.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力争城市建成区及县城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同时,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所辖各县(市、区)散煤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摸底,分区域确定不同的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烧污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要加快推进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落实电价、气价补贴政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四)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购销和使用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的劣质商品煤。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供暖季结束,各地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辖区内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散煤销售点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散煤销售点进行详细排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各级工商部门要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五)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将城市建成区全部扩大为禁燃区,并强化禁燃区监管。

       1.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修订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省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充分展示我省治理燃煤污染的决心。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作出燃煤污染治理的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各项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环保厅负责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及高污染燃料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燃煤购销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三)定期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月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名单。

       (四)严格问责。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蓝天工程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省监察厅、环保厅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责任部门领导实施问责。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散煤销售点取缔、监管不到位,“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开展不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按要求划定,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奖惩。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对本方案所列及各地新排查发现的需拆改的燃煤锅炉,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拆改的,从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奖补;对本方案所列目标任务完成良好、工作推进有力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等工作任务的地方,将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附件:1.全省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表

            2.全省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表

            3.全省散煤销售点基本情况汇总表

100
版权保护声明:炉具网选发有优质传播价值的内容,可能会做部分删节、修改。我们极其尊重优质原创内容的版权,如所选内容未能联系到原文作者本人,请作者和chinaluju@126.com联系。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