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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6-07-13 11:11:31    浏览: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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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为加快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能源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是削减煤炭总量与促进转型升级相统一。二是削减燃煤存量与严控燃煤增量相结合。三是提高能源效率与优化能源结构相促进。四是强化执法管理与实施政策引导相协调。

        二、年度控制目标

        全市2016年全口径煤炭消耗量在2015年3500万吨基础上,净削减100万吨以上。

        三、控制的重点领域

        (一)实施煤炭消耗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煤炭消耗增量。

        1.新建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减量置换。全市除大型热源厂外,不再新上消耗燃煤项目。必须消耗燃煤的新上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制定燃煤消费等量替换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对未批先建项目依法强制拆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市执法局、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重点节煤工程,大力削减煤炭消耗存量。

        1.拆除小型居民燃煤供暖锅炉。拆除我市358台10吨以下燃煤供暖锅炉,预计实现减少燃煤约20万吨。(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2.拆除小型工业、商业燃煤锅炉。拆除我市994台10吨以下工业及第三产业燃煤锅炉,预计实现减少燃煤约60万吨。(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

        3.实施法库经济开发区园区煤制气替代工程。淘汰园区内53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引入沈阳科达洁能燃气有限公司的煤制气替代,预计实现减少燃煤12万吨。(责任部门:法库县人民政府)

        4.减少农村散煤使用。积极推动农村能源一体化建设,通过推广秸秆焚烧发电、秸秆气化、沼气、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工程,预计实现农村散煤消耗削减20万吨。(责任部门: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农经委、建委、发展改革委)

        5.严格执行煤炭销售标准,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0.8%、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的散煤,相关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抽检。原煤入洗率达90%。建立煤炭统一销售的管理体系,禁止煤炭分散销售。对违规销售和使用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市质监局、环保局、执法局、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控制燃煤总量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认识到控制燃煤消耗总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明确任务,制定措施,细化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取得显著成效。(责任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目标考核,责任落实到人。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将燃煤消耗控制任务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报告,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各地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上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计入下年度进行考核;对责任人实行约谈、调离、免职问责处理。(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局)

        (三)加大政策支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煤改气、煤改电、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拆除小型燃煤锅炉、垃圾焚烧、秸秆气化、沼气、生物质成型燃料、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投入,支持燃煤替代技术及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项目建设。积极向省相关部门争取直供电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经委、建委)

        (四)促进清洁能源供应市场化机制发展。逐步放开燃气供应特许经营权,允许燃气直供,促进市场竞争。(责任部门:市建委、发展改革委)

        (五)对全市重点企业实施监测。加快实施煤炭消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实施煤炭消耗在线监测,定期公布各区、县(市)和重点企业煤炭消耗控制工作落实情况。(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六)进一步完善煤炭消耗统计体系。在现有煤炭消耗统计体系基础上,逐步将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其他单位及个人消耗煤炭情况纳入统计体系,建立并完善全口径煤炭消耗统计体系。(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七)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高耗煤企业加大环保、能耗、质监等监督力度,引导企业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加强生产要素调控,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局、执法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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