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汉中市汉江流域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县政府决定,划定镇巴县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泾洋街道办鹿子坝村塘坊人家,西至县看守所上游米处;南至齐家沟民族园,北至小渡坝加油站。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一)原(散)煤、粉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
(二)硫含量大于、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6年11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五、泾洋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镇巴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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