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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6-07-11 10:26:14    浏览: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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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全面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大力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对象,以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煤炭质量为重点工作,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全面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彻底解决我市散煤燃烧点多、量大、煤质差的实际问题。

        二、整治目标

        利用两年时间,对全市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市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有效降低散煤污染。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一)压减替代目标:2016年10月底前,中心城区(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及北延至京昆高速公路交汇处、京昆高速公路向北至滹沱河交汇处、滹沱河向东与原京港澳高速公路交汇处、原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南与石黄高速公路交汇处、石黄高速公路向东与东三环交汇处围合的区域,下同)及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新乐市、晋州市、矿区、正定县,其他县城镇周边、景区周边、国省道沿线全面完成农村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全市压减散煤20万吨以上,洁净燃料(包括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下同)替代散煤50万吨以上;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压减替代散煤300万吨左右。

        (二)煤质达标目标:2016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到75%以上,2017年达到85%以上,2018达到95%以上。

        (三)劣质煤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2823家煤炭经营单位排查核实与深度整治。取缔一批,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及工商、环保、国土等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坚决依法取缔,恢复原状;整顿一批,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规范一批,建立散煤质量报备、报验制度,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责令改正,对劣质煤依法处置。

        (四)污染物减排目标:到2017年,通过散煤污染整治,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削减2.2万吨、0.25万吨、1.5万吨。

        三、主要任务

        (一)城市区域重点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利用,基本实现散煤归零

        1、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各县(市)、区要把推进集中供热作为治理城区分散燃煤的主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依托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筹备和推进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和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建设,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加快西柏坡电厂、上安电厂余热入市工程建设,逐步完成对主城区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和燃煤供热锅炉的供热替代。2017年,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5%以上,各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65%左右。

        2、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统筹燃气、电力供应条件,稳步推进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气和煤改电。鼓励发展燃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系统),推进一批楼宇式和区域分布式燃气项目。加快推进分布式电能供热站建设、推广使用碳纤维发热线等电能采暖设备。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地热等清洁能源供热采暖。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居民采暖基本实现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基本实现城市无煤化。

        3、完善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热力管网、天然气管网规划,依据规划指导做好相关治理改造工作。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加强供热、供气管网及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全面提升热力、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能力。大力推进天然气入户工程,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配套建设储气、LNG接收站等调峰设施,加快建设液化天然气站等分散性燃气供应设施,增强应急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储气调峰气价政策,对建设储气设施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4、各县(市)区建成区要因地制宜确定清洁供热方式,优先实施热电联产挖潜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开发利用地热、光能、生物质能、轻烃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覆盖的区域,适度布局建设燃用洁净燃料的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和散煤减量替代。各县市区对确需暂时保留过渡的分散燃煤锅炉,要综合实施清洁高效技术改造和环保设施升级,燃用洁净燃料,确保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气改电,逐年提升天然气和电的使用比例。2016年底前,在集中供热难覆盖的区域,实现洁净燃料替代,基本消除城镇分散燃煤污染。

        (二)农村地区重点推进洁净燃料替代,实现清洁利用

        1、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重点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开展农业生产清洁用能改造。2016年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17万台,30%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2017年,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我市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2、保证炉具质量和推广效果。各县(市)、区要针对农村燃料多样化的特点,推广适用洁净燃料,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热效率在70%以上,供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满足居民单户取暖需要)的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按照省确定的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入围炉具生产企业和炉具型号,各县(市)、区筛选或招标当地适用的产品,并及早组织完成供货合同签订工作。各县(市)、区要构建多元化技术培训模式,通过企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下乡等方式开展培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达到最佳节能环保效果。

        3、坚持重点突破与连片推进。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整县、整区推进模式,实行整村、整乡连片推进。要大力压减农村传统炉具,对使用传统直烧炉和已经使用五年以上的其它类型炉具要全部淘汰,推动全市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加快普及。

        4、强化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各县(市)、区要大力推广洁净燃料,确保完成年度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目标,洁净型煤需符合《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其他民用散煤必须符合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中“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地方标准。

        5、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加强秸秆收、储、运和初加工体系建设,年度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5万吨以上。大力推行合同化能源管理模式,引导企业与集中供暖的农村、设施农业生产单位签订供暖(供热)合同,负责新型锅炉改造安装和维修维护服务并提供燃料。

        6、鼓励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轻烃、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在电力保障条件较好城镇周边地区,扩大碳纤维电采暖等先进适用采暖方式使用规模;在天然气、沼气、生物质气实现保供区域,扩大煤改气使用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村村通天然气”工程。

        7、推动农村建筑节能改造。各县(市)、区要加强示范与引导,鼓励农村建筑采用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加快农村现有住宅墙体、门窗、屋顶节能改造,提高节能效果。

        (三)流通领域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实现散煤达标

        1、调整煤炭市场规划。划定煤炭经营禁止区,中心城区全面禁售散煤。其他县(市)、区要制定本辖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整治调整规划,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通过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大幅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并探索实行民用煤炭的专供专营。

        2、规范散煤经营行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要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要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3〕26号)等要求,完善抑尘降尘等环保设施,确保储煤场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地方标准要求。

        3、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县(市)、区要参照全省煤炭经营单位初步排查清单,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进行逐级分解,全面彻底排查,确保无遗漏。要坚决落实取缔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责任倒逼机制,加大联防联控,防止非法售煤网点反弹。要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4、加强外来煤炭和过境外煤监管。对进入我市的外煤,要合理布局,在重点用煤大县和集中落煤点、配煤中心建立煤质检测机构,严把煤炭质量。对过境外煤,依托车载卫星行驶定位记录轨迹数据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车辆进市、停靠卸载、过境等通行信息数据库和核查制度,实施全程监控。

        (四)强化源头管控,把住劣质散煤出入口

        1、加强煤炭洗选企业的煤炭质量监督,生产中产生的洗中煤、煤泥、煤矸石及废弃物等应集中就地清洁综合利用,严禁销售到民用市场。

        2、试点建设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鼓励引导国有和民营资本参与建设,为当地及周边区域输送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

        3、建立型煤生产企业煤质保证制度,实行用煤质量报备认定和煤质报验。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使用,严禁使用高硫分、高灰分、低发热量劣质煤、煤泥等进行低质化配煤。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4、煤炭使用单位应建设封闭式煤场或防风抑尘网,设置喷水装置,定期洒水降尘,抑制煤炭装卸煤尘,防止煤堆自燃。

        (五)增强保供能力,推进清洁能源调整利用

        1、建立洁净型煤保供推广机制,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2016年,新增一批洁净型煤建设项目,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万吨以上。充分发挥洁净型煤清洁高效、经济实惠的优势,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改电的,应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方面,2016年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万台。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2、积极拓展优质煤源。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合作,搞好供需衔接,组织型煤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与煤企签订优质煤供应合同,保证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选择部分县(市)区试点,重点推进兰炭使用。

        3、争取国家增加燃气分配量,协调中石油主渠道多供,增设中石化、中海油、山西煤层气和LNG等新供应渠道,焦炉煤气制气等挖潜力度,逐步提高天然气供应量,力争2016年、2017年、2018年全市天然气供应分别满足13.5亿立方米、24亿立方米、30亿立方米消费需求。

        4、制定全市天然气管网规划,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天然气应急保障体系。做好统筹协调,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供热采暖。研究制定供热采暖用气的气价补贴政策,重点对供热锅炉和居民生活采暖气价给予支持。

        5、制定煤改电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等措施,加大煤改电支持力度。新建一批光电项目,2017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加快特高压电网建设,着力提高全市外购电比例。

        (六)完善机制,严格执法,倒逼劣质散煤主动退出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高煤质管控成效。按照部门协调、合力推进的原则,由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市散煤污染整治工作,掌握整体推进进度及成效。发改部门建立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台账;农业部门建立农村居民生活、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洁净燃料替代和炉具推广台账;质监部门建立生产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台账;工商部门建立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和打击违法销售不达标煤炭执法台账;环保部门建立燃煤单位煤质抽检和打击单位违法燃用不达标煤炭执法台账。各部门要对负责工作的当月进度和累计进度进行统计,并于下月3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动态管理。

        2、强化煤质监控。各县(市)、区要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年度覆盖率目标。对于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不到年度目标要求的,将对地方散煤替代的完成量按比例核减。各级财政应统筹现有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优先用于煤质抽检工作。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煤质检测工作的有效补充。承担煤质检测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备案,及时汇总报送检测数据,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3、强化联动执法。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发改、农业、环保、质监、工商、住建、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通过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联系配合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照市下达各县(市)、区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工作顺利完成。

        4、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领导要包片推动,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6年6月1日-6月30日)

        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实现与各县(市)、区散煤整治工作无缝对接。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分别制定实施本部门《落实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计划》,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各县(市)、区要完成组织机构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量化工作标准,出台补贴扶持政策,完成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散煤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本辖区煤炭经营单位(网点)的摸底调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由政府发布公告,限定时限,要求非法劣质煤销售网点自行关闭。

        (二)攻坚整治阶段(2016年7月1日-2017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全面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对违法占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做好完成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在2016年底前完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存在问题的立即实施整改,确保全面完成深度整治目标任务。此项工作在2017年1月中旬完成。

        各部门、各县(市)区按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推进散煤压减和替代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区域内煤炭全过程质量控制,严督紧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切实解决散煤煤质不达标、替代置换缓慢、煤尘污染严重等问题。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督查,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在散煤整治工作中应积极选树标杆,开展对标升级,促进整治、规范、提高工作常态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细化治理标准,完善工作措施,实现散煤污染控制的制度化、长效化,提升全市散煤质控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散煤整治的日常调度、督导、评估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方案,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散煤管理,落实散煤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督导推进各项散煤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煤炭经营单位环保达标整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负责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市发改委负责煤炭生产单位煤炭管理,做好无烟煤、兰炭等优质煤源的拓展保供和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市区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清洁能源利用和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使用;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领域煤质监管,依法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流通、使用领域煤质监管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过境煤炭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做好煤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煤质严重超标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市国土局配合做好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做好城镇供热工程建设、供热锅炉改电改气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压减散煤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石家庄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煤炭检验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散煤污染整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曝光整治不到位问题。规范重点民用煤炭(含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和燃煤单位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12315”、“12365”、“12369”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商品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通过示范观摩、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广大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新政策机制。出台散煤综合整治支持政策,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推进散煤减量化和洁净化。开展散煤压减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制定民用炉具地方标准,建立洁净燃料与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含型煤专用炉具)捆绑销售推广机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环境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运营等形式,创新燃煤公共设施融资模式,以契约形式加强煤炭管理。利用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散煤整治资金支持。

        (五)加强督导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务于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分别报送有关市直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整理后每月3日前将全市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将各县(市)、区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附件:

        1、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3、石家庄市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4、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3

石家庄市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推进省会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部署和《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削减煤炭、大气污染治理要求,通过集中供热,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和洁净燃料(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压块等)替代,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2016年~2017年采暖季,省会中心城区力争实现分散采暖无煤化,县城建成区实现分散采暖洁净燃料替代。省会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20万吨以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做到应改尽改,洁净燃料应用尽用,散煤压减替代全覆盖。

        三、实施范围及方式

        东三环路、南三环路、西三环路及北延至京昆高速公路交汇处、京昆高速公路向北至滹沱河交汇处、滹沱河向东与原京港澳高速公路交汇处、原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南与石黄高速公路交汇处、石黄高速公路向东与东三环路交汇处围合的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用以下方式和顺序实施散煤压减替代。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依托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

        (二)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适度布局建设燃用洁净燃料的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和散煤减量替代。

        (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实施“煤改气”方式替代。

        (四)不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包括即插即热的电采暖设备(材料、技术)、储热式电暖气、储热式电锅炉、各种热源的热泵技术(包括空气源、污水源、土壤源、余废热源)等电供热方式实施“煤改电”替代。

        (五)以上方式均不具备的,实施以洁净型煤为主的洁净燃料替代,同时配套推广型煤专用炉具。

        四、支持政策

        (一)“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生活和燃气采暖初装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煤改气”燃气采暖设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安装和使用,费用自理。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煤改气”中应自行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4、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6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用户当年每户给予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二)“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对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实施“煤改电”的,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用户可在《石家庄市城镇供热“煤改电”试点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及产品目录》(石煤改电〔2016〕1号)中选择“煤改电”电采暖设备,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技术最新发展,自行招标适用当地的产品供用户选购。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3、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4、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鼓励政策。鼓励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方式的电能供热模式。储热式电采暖和热泵项目可按省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

        1、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需同时购买2吨以上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3、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拆改支持政策

        对涉及“煤改电”、“煤改气”实施燃煤锅炉拆除以及燃煤采暖用户实施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改造的,燃煤采暖锅炉拆除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对居民供热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拆除后,新建燃气锅炉,每蒸吨/时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按1蒸吨/时供热1万平方米折算),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落实责任阶段(6月中旬前)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全市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逐级签订责任状,将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辖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

        (二)调查摸底,规划布局阶段(6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分散燃煤用户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燃煤居民户数及人口数、单位户数、建筑面积、采暖面积、采暖现状、年燃煤用量等基本情况。会同燃气企业、供电公司通过综合分析,科学规划布局,分类确定分散燃煤采暖的替代方式(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燃料替代等)。

        (三)施工组织,协调推进阶段(10月底前)

        1、“煤改气”工程准备工作。6月20日前,完成拟“煤改气”老旧小区、城中村(社区)地形图提供、规划路由确定和工程报批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

        2、区域市政燃气管线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建和改造市政燃气管线项目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新建和改造管线、管网施工。

        3、街区、庭院和入户燃气管网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区域街区和庭院燃气管线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街区、庭院和户内燃气管线施工建设、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

        4、“煤改气”燃气采暖设备招标、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燃气采暖设备企业入围招标工作;8月底前,完成“煤改气”居民用户燃气采暖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统计造册;10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户燃气采暖设备、自购燃气灶具与计量表安装、调试和验收,具备运行技术条件。

        “煤改电”工作依据《石家庄市城镇供热“煤改电”试点工作方案》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并比照“煤改气”的实施步骤同步推进。

        凡是年内不能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分散燃煤采暖用户,不得使用散煤,一律实施洁净燃料替代。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要加强散煤销售、使用行为的管控,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的登记交款及配送工作,确保9月底前完成登记交款,11月15日前完成配送。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筛选我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实施配送。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推广程序及要求,继续按照《石家庄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函〔2015〕57号)和《关于做好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石型煤办〔2015〕1号)执行。

        六、工作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具体项目的验收、补贴资金管理及拨付、后续运转等工作。做好燃煤管控工作,组织实施以洁净型煤为主的洁净燃料替代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工作。

        (二)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配合,做好中心城区二环路以外区域、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分散燃煤采暖“煤改气”、“煤改电”和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做好“煤改气”所需燃气采暖等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研究制定阶梯气量、气价调整政策。

        (三)市住建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配合,做好中心城区二环路内老旧小区、城中村分散燃煤采暖“煤改气”、“煤改电”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五)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七)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八)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九)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十)市外宣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做好散煤压减替代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散煤压减替代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万无一失。

        (三)严格燃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监督管控力度,确保“煤改气”、“煤改电”用户不再使用燃煤采暖,其余分散燃煤用户一律燃用洁净燃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收购居民用户上年度剩余分散采暖散煤,就近交由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企业清洁利用,企事业单位剩余采暖用煤自行调出处理。2013年以来,购买财政补贴燃煤炉具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后,其炉具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个人出资部分予以回收,回收炉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回收的炉具先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集中存放,再送指定区域统一再利用。

        (四)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五)保障资源供应。市发改委要及时向省发改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市“煤改气”情况,全力做好“煤改气”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煤改气”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煤改电”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市外宣局及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环保治理升级的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石家庄市2016年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分解表

石家庄市2016年洁净型煤专用炉具推广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4

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做好2016年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2016年全市农村地区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17万台,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50万吨。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新乐市、晋州市、矿区、正定县,我市景区周边、国省道沿线全面完成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其他地区要按照集中联片推进原则,选择城镇周边、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实现率先突破。2017年全市农村地区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5万台,60%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全域完成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二)实施范围。中心城区(东三环路、南三环路、西三环路及北延至京昆高速公路交汇处、京昆高速公路向北至滹沱河交汇处、滹沱河向东与原京港澳高速公路交汇处、原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南与石黄高速公路交汇处、石黄高速公路与东三环路交汇处合围)及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外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分散燃煤采暖农村用户。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针对农村燃料多样化的特点,推广适用洁净燃料,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热效率在70%以上,供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满足居民单户取暖需要)的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招标采购工作。每台炉具省级补贴700元。2016年我市按照单台价格的80%予以一次补贴(如果省级补贴能落实到位,按照市、县两级各半的原则纳入到补贴范围),市、县两级按照1∶1比例负担,购炉农户负担20%。2016年市财政安排1.57亿元,用于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的补贴。

        (二)鼓励实施多种清洁能源替代,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清洁能源替代模式试点示范。

        1、“煤改电”、“煤改气”支持政策。在电力保障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扩大碳纤维电采暖、空气源热泵等先进技术采暖规模,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在天然气、沼气、生物质气实现保供区域,扩大煤改气使用规模,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有条件的村要大力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支持政策。

        2、“煤改太阳能”支持政策。在住宅保温措施到位,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推广太阳能采暖为主,其它能源为辅的采暖模式,省级每户补贴1.5万元。

        3、“煤改地热”支持政策。在具备地热资源的地区推广地热采暖,单户或小区集中供暖的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

        (三)加快农业生产锅炉改造。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改造新型锅炉,使用洁净燃料,以及采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替代传统燃煤锅炉的,省级每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供暖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2016年,30%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2017年,60%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2018年,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

        (四)积极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2016年省政府下达我市5万吨秸秆燃料推广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抓好秸秆收、储、运和初加工体系建设,积极宣传推广生物质燃料。鼓励、引导企业与集中供暖村、农业生产单位采用合同化能源管理模式,签订供暖合同,负责新型锅炉改造安装和维修服务并提供生物质等清洁燃料。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为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供暖的,省级每吨补贴300元,市、县每吨再增加补贴300元,市、县两级按2∶1比例分担。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6年6月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辖区的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逐级进行任务分解,切实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和村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本辖区《落实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攻坚推进阶段(2016年7月1日-10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对炉具企业进行招标,签订供货合同,指导相关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具体实施,组织中标炉具生产企业和各乡镇、村进行置换户培训,掌握炉具正确使用方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逐乡、逐村、逐户核定农户购置台账、购置票据等,逐级核实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购置数量,据此核定补贴资金,上报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三)核查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推广工作及安装使用情况、建设质量和标准、核查型号数量、核算补贴数额、运行效果等进行实地查验,负责项目验收。11月底前,各县(市)、区将最终核定的全年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数量、实际补贴额度进行清算,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中标炉具生产企业和各乡镇、村搞好售后服务,确保每户科学使用。各县(市)、区政府项目核查验收后,给予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兑现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落实本辖区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制定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推广工作的落实,统计上报工作进度;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市委农工委负责提供三年来推广的乡、镇和炉具的型号、数量,炉具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并处理好有关的遗留问题。市发改委负责煤炭生产单位煤炭管理,做好无烟煤、兰炭等优质煤源的拓展保供和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排放达标整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对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环保性能跟踪监测和减排效果核算;市质监局负责对中标企业生产的高效清洁燃烧炉具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炉具行为的查处;市工信局负责协助中标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确保产能供应,帮助企业跑办生产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全市农村地区畜禽养殖厂使用洁净燃料,采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替代传统燃煤锅炉的改造;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情况反馈。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二)借力统筹推进。与财政、农工委、发改、环保、质监、工商、工信、畜牧、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对接配合,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

        一是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和推进这项工程的好政策、好效果、好典型,各县(市)、区电视台和网站要不间断的播放《河北省农村能源清洁开发利用宣传片》和当地的典型,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支撑、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二是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的宣传工作,通过现场示范、印发明白纸、农村大喇叭等方式,广泛宣传高效清洁燃烧炉具优点、治理效果和意义,大力营造良好氛围。三是企业要主动开展推广宣传工作,承担社会责任,把高水平产品、先进技术和周到的服务送给农户,形成“政府要环境、农民得实惠、企业有效益”三方共赢局面。

        (四)建立考核与督导激励机制。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实行每月调度,年终总考核,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每月25前上报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目标任务考核激励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狠抓各项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推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体系,年终在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对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石家庄市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目标任务

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

石家庄市设施农业完成清洁燃烧改造目标任务

石家庄市农村地区多种清洁能源替代目标任务

        原文链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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