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2016年燃煤治理工作有关要求,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及《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补贴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补贴方案.pdf(点击下载)
天津市2016年“三小”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补贴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治理“三小”燃煤污染,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2016年小工厂小作坊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以及《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三小”为“小工厂、小作坊、小化工”,涵盖我市辖区内使用燃煤的各类小企业、家庭作坊,以及使用污染物直排燃煤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用户等。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2016年9月底前,本市范围内完成“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市“三小”燃煤污染治理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1.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前燃煤锅炉的规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15万元/蒸吨。
2.燃煤炉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前燃煤炉窑的设备规模或额定功率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15万元/蒸吨或210元/千瓦。
3. 炊事燃煤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炊事燃煤灶头数量,补助标准为每个灶头不高于400元。
4. 燃煤茶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后清洁能源茶炉的额定功率进行拆算,补助标准不高于210元/千瓦。
5. 取暖小煤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后清洁能源取暖设施的额定功率进行折算,补助标准不高于210元/千瓦。
第六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各区县建成区范围内,未纳入市建委城市散煤治理计划的平房等区域,采取优质煤替代的临时燃煤污染治理措施(“换煤不换炉”),可作为取暖小煤炉优质煤替代项目享受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优质煤生产企业,补助标准为每吨500元(含配送补贴50元)。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各类“三小”燃煤设施单位,在完成治理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前、新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即可提出项目补助申请。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并拍照、建档记录。
第八条 治理项目完成后,“三小”燃煤设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县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市环保局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联台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下达各区县政府,由各区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取暖小煤炉优质煤替代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将优质煤替代计划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各区县政府。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替代计划完成情况,对优质煤销售量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各区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优质煤生产企业,并按季度将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年度集中供热期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区县及主管部门对预拨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三小”燃煤设施单位是实施燃煤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燃煤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是组织辖区“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验收标准及审核方案,指导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三小’燃煤设施台账,配合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区县和主管部门对预拨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负责监督各区县治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0%。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管、清算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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