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保定市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规定要求,现就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区域内严禁生产、流通和使用散煤。禁止在保定市经营、销售和使用未达到国家、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的燃煤,全面推广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燃料(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等及民用绿色焦炭)。
二、2016年基本实现重点整治区无煤化。市区中心城区三环内(东至东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北三环、南至中心城区和清苑区交界处)设定为重点整治区。2016年底前,该区内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工商业户、城中村(农村),要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取暖过冬。商业、炊事等活动严禁使用散煤。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完成深化治理的单位,实行用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监管规定。
三、重点整治区严禁采购、囤积散煤。坚决取缔重点整治区内全部煤炭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现有散煤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回收处置。公安、交通、环保和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重点整治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劣质散煤流入重点整治区。
四、经营企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煤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五、实现煤炭经营户集中经营、集中管理。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煤炭经营市场布局。清苑、徐水、满城三区和安新县的煤炭经营户,要按照集中经营、集中管理、按需配送的要求,全部搬迁到集中性储煤场,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其他县(市)务于2016年底前完成集中性储煤场建设,并实现辖区内煤炭经营户全部入驻。
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源头追溯、依法惩处的原则,完成对辖区煤炭经营单位的深度整治,对各种非法销售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实施严管重罚惩戒措施。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予以没收不达标煤炭、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对不进驻集中性储煤场,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清洁煤、洁净型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散煤等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凡一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2315、12369、5906060。
九、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本通告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发改、环保、公安、城管执法、商务、市场监管、交通和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散煤整治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执行力差、落实不到位的,严格依法依纪问责。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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