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6年全市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7日
2016年全市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16]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原煤散烧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的通知》(淄政办字[201 5]92号),深入开展民用散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淄博建设,现就2016年全市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淄博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坚持洁净型煤、兰炭推广与清洁能源替代并举,市、区县、镇办协同,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全市民用散煤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二、目标任务
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劣质散煤,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兰炭,2016年推广任务为60万吨。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加快集中供暖、煤改电、煤改气进程和地源热能等清洁能源替换燃煤,积极推进民用煤炭的减量替代。各区县具体推广任务见附件1。
鼓励确条件的区县积极推广环保节能炉具,提高煤炭燃烧效率,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染污物排放。
三、建立供应配送体系
(一)建立供应主渠道。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为全市推广兰炭供应主渠道的煤炭经营企业,中标企业根据各区县兰炭需求数量集中采购,并保证同等质量下,其兰炭销售价格为市内最低;确定负责全市洁净型煤供应配送服务的型煤加工企业。
(二)区县建立配送体系。各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部门要与市级中标企业签订兰炭推广战略合作协议,审核并建立本区县兰炭经营配送企业名录,并与之签订配送合同。进入区县经营配送名录的企业应与市级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经营配送从主渠道购进的兰炭。若区县确定的经营配送企业不经过主渠道购进兰炭,各区县政府要签订保证兰炭质量和按时完成推广任务的保证书,并报市煤炭局备案。各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部门从市级中标企业中选择确定洁净型煤供应配送企业,并与之签订供应配送合同,型煤加工企业按照要求将洁净型煤及时配送到位。
(三)实行溯源管理制度。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兰炭和洁净型煤质量,在我市销售的兰炭和洁净型煤实行装袋配送,并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包装袋内要附标签,注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煤质指标、包装日期和批号等,并加盖经营配送企业的单位公章,标签应采用纸质或塑料材质,且具有一定强度,易于长期保存。所供应、配送、销售的洁净型煤和兰炭质量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导、考核全市民用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使用工作,市煤炭局负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洁净型煤和兰炭供应保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民用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民用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使用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市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7月份开始配送,9月底前完成推广任务。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的宣传方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手机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赶大集、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讲解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对居民用煤安全进行温馨提示,积极引导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兰炭,杜绝使用劣质散煤,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政策扶持。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已列入2016年“工业绿动力提升”工作,并设立60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按照各区县分配的具体推广任务量先行将50%的奖补资金进行切块,剩余50%资金依据考核情况对各区县予以奖励。各区县要相应配套专项奖补资金,落实推广配送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管执法。市和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劣质散煤销售、使用情况举报。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和兰炭经营企业必须提供每批次煤炭产品的自检报告,并报所供应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部门备查,符合我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的方可销售。各区县必须对供应本区域的每批次煤炭产品进行检测并留样备查。市煤炭局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清洁煤炭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市和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对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五)加强督查考核。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是我市绿动力提升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局配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区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排名、通报。10月份组织对各区县推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2)。未完成推广工作任务的区县,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附件:1.2016年洁净型煤、兰炭推广任务分解表
2.2016年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附件2
2016年推广洁净型煤和兰炭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考核工作由市煤炭局牵头,会同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从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具体评分办法详见《2016年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三、考核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区县按照本办法,于1 O月1 0日前将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区县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
四、奖励办法
从市绿动力提升工程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项目6000万元奖补资金中预留3000万元,连同部分对上争取资金作为奖励资金,根据考核情况对区县进行奖励,专项用于煤炭清洁利用工作。
对区县奖励的计算办法:奖励金额(元)=每吨奖励数(元)×推广任务量(吨)×考核得分÷100。未完成推广任务量的区县不予奖励。
对区县超计划(工作任务)完成的洁净型煤和兰炭推广量以及炉具推广工作情况,2017年初另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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