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有效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推进散煤污染整治,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等部门,制定了《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日
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意见》、《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要求,提升我省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以环京津和中南部地区为重点区域(包括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对象,以城市区域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质量为重点工作,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全面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彻底解决我省散煤燃烧点多、量大、煤质差的实际问题。
二、整治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对全省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基本实现全省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有效降低散煤污染。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
(一)压减替代目标:2016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唐山、廊坊、保定、沧州4市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全省压减散煤200万吨,洁净燃料(包括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下同)替代散煤1500万吨左右,其中洁净型煤1300万吨,其他200万吨左右;2017年各设区市主城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石家庄、衡水、邢台、邯郸和定州、辛集市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全省再压减替代散煤500万吨左右;2018年全省基本完成城乡散煤压减替代,再压减替代散煤500万吨左右。
(二)煤质达标目标:2016年全省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70%以上,重点区域达75%以上;2017年全省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80%以上,重点区域达85%以上;2018年全省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90%以上,重点区域达95%以上。
(三)劣质煤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16510家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取缔一批,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及工商、环保、国土等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坚决依法取缔,恢复原状;整顿一批,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产整顿,限期治理;规范一批,建立散煤质量报备、报验制度,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责令改正,对劣质煤依法处置。
(四)污染物减排目标:到2018年,通过散煤污染整治,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削减20.06万吨、2.27万吨、13.49万吨。
三、主要任务
(一)城市区域重点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利用,基本实现散煤归零。
1.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目前我省11个设区市主城区,定州、辛集市和县级市、县城建成区散烧煤炭主要应用于建筑采暖。各地要把推进集中供热作为治理城区分散燃煤的主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依托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筹备和推进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和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建设,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到2017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65%左右。
2.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供热煤改电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统筹燃气、电力供应条件,稳步推进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气和煤改电。鼓励发展燃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系统),推进一批楼宇式和区域分布式燃气项目。加快推进分布式电能供热站建设、推广使用碳纤维发热线等电能采暖设备。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地热等清洁能源供热采暖。2016年,各设区市建成区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居民采暖基本实现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17年,各设区市主城区,定州、辛集市建成区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90%以上居民采暖实现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其他实现洁净燃料替代,基本实现城市无煤化。
3.完善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各地要切实做好热力管网、天然气管网规划,依据规划指导做好相关治理改造工作。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加强供热、供气管网及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全面提升热力、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能力。大力推进天然气入户工程,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配套建设储气、LNG接收站等调峰设施,加快建设液化天然气站等分散性燃气供应设施,增强应急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储气调峰气价政策,对各市建设储气设施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4.推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对涿州、邯郸东郊、邢台、廊坊、承德上板城等在建和已列入2015年火电建设方案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供暖季前全部投产。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满足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的基础上,推进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建设,缓解集中供热供需矛盾。
5.各县级市和县城建成区要因地制宜确定清洁供热方式,优先实施热电联产挖潜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开发利用地热、光能、生物质能、轻烃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覆盖的区域,适度布局建设燃用洁净燃料的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和散煤减量替代。各地对确需暂时保留过渡的分散燃煤锅炉,要综合实施清洁高效技术改造和环保设施升级,燃用洁净燃料,确保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气改电,逐年提升天然气和电的使用比例。2016年底前,在集中供热难覆盖的区域,实现洁净燃料替代,基本消除城镇分散燃煤污染。
(二)农村地区重点推进洁净燃料替代,实现清洁利用。
1.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重点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开展农业生产清洁用能改造。2016年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160万台,30%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2017年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50万台,60%设施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2018年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50万台,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我省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2.保证炉具质量和推广效果。各地要针对农村燃料多样化的特点,推广适用洁净燃料,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热效率在70%以上,供暖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满足居民单户取暖需要)的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适时调整省级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入围炉具生产企业名单和炉具型号。各市要结合炉具技术最新发展,筛选或招标当地适用的产品,并在当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供货合同签订工作。各地要构建多元化技术培训模式,通过企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下乡等方式开展培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达到最佳节能环保效果。
3.坚持重点突破与连片推进。各地要积极探索整县、整市推进模式,实行整村、整乡连片推进。要大力压减农村传统炉具,对使用传统直烧炉和已经使用五年以上的其它类型炉具要全部淘汰,推动全省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加快普及。在保定市涞水、涞源和易县的首届旅游业发展大会沿线重点村集中打造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集中连片新亮点。
4.强化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各地要大力推广洁净燃料,确保完成年度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目标,其他民用散煤必须符合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l3/2081—2014)中“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地方标准。2016年,唐山、廊坊、保定、沧州4市全域,石家庄、衡水、邢台、邯郸4市的县级市、景区周边及国省道沿线,张家口、承德市临京津的县全面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其它地区要按照集中联片推进原则,选择城镇周边、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实现率先突破。2017年,石家庄、衡水、邢台、邯郸及定州、辛集市全域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2018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5.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加强秸秆收、储、运和初加工体系建设,确保实现年度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50万吨以上。大力推行合同化能源管理模式,引导企业与集中供暖的农村、设施农业生产单位签订供暖(供热)合同,负责新型锅炉改造安装和维修维护服务并提供燃料。
6.鼓励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轻烃、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在电力保障条件较好城镇周边地区,扩大碳纤维电采暖等先进适用采暖方式使用规模;在天然气、沼气、生物质气实现保供区域,扩大煤改气使用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村村通天然气”工程。
7.推动农村建筑节能改造。各地要加强示范与引导,鼓励农村建筑采用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加快农村现有住宅墙体、门窗、屋顶节能改造,提高节能效果。
(三)流通领域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实现散煤达标。
1.调整煤炭市场规划。各地要制定本辖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整治调整规划,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通过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逐步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
2.规范散煤经营行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要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要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完善抑尘降尘等环保设施,确保储煤场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和地方标准要求。
3.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地要参照全省煤炭经营单位初步排查清单(全省16510家,其中石家庄2823家,承德1025家,张家口1026家,秦皇岛1431家,唐山2604家,廊坊857家,保定963家,沧州1203家,衡水589家,邢台741家,邯郸3048家,定州104家,辛集96家),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进行逐级分解,全面彻底排查,确保无遗漏。要坚决落实取缔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常态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责任倒逼机制,加大联防联控,防止非法售煤网点反弹。要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4.加强外来煤炭和过境外煤监管。对进入我省的外煤,各市要合理布局,在重点用煤大县和集中落煤点、配煤中心建立煤质检测机构,严把煤炭质量。对过境外煤,依托车载卫星行驶定位记录轨迹数据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车辆进省、停靠卸载、过境等通行信息数据库和核查制度,实施全程监控。
(四)强化源头管控,把住劣质散煤出入口。
1.落实《煤炭质量分级》(GB/T15224)规定,严格控制劣质煤开发生产,2016年、2017年、2018年省产优质煤比重分别比上一年提高2个百分点。加强本地生产煤炭的分级使用,明确使用范围,进入民用散煤流通领域煤炭必须符合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l3/2081—2014)中“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地方标准。
2.加强现有煤矿煤炭洗选设施改造,实现全省骨干煤矿洗选全覆盖,规划新建矿井应同步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底全省原煤入洗率稳定在70%以上。加强煤炭洗选企业的煤炭质量监督,生产中产生的洗中煤、煤泥、煤矸石及废弃物等应集中就地清洁综合利用,严禁销售到民用市场。
3.制定全省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建设发展规划,选取部分市(县)做试点,鼓励引导国有和民营资本参与建设,为周边较大区域输送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
4.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进口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5.建立型煤生产企业煤质保证制度,实行用煤质量报备认定和煤质报验。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使用,严禁使用高硫分、高灰分、低发热量劣质煤、煤泥等进行低质化配煤。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6.煤炭使用单位应建设封闭式煤场或防风抑尘网,设置喷水装置,定期洒水降尘,抑制煤炭装卸煤尘,防止煤堆自燃。
7.加强与周边省(直辖市)合作,按照京津冀区域煤质管控要求,联动控制劣质煤生产。
(五)增强保供能力,推进清洁能源调整利用。
1.建立洁净型煤保供推广机制,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2016年,力争完成新增建设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力争达到3000万吨。充分发挥洁净型煤清洁高效、经济实惠的优势,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电的,各地应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设区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方面,2016年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2.积极拓展优质煤源。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合作,搞好供需衔接,组织型煤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与煤企签订优质煤供应合同,保证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2016年、2017年、2018年优质煤炭入省供应量分别达到1500万吨、1800万吨、2100万吨。加强冀陕、冀晋兰炭开发利用战略合作,推进重点区域兰炭使用。
3.争取国家增加燃气分配量,协调中石油主渠道多供,增设中石化、中海油、山西煤层气和LNG等新供应渠道,加大省内油田自产、焦炉煤气制气等挖潜力度,逐步提高天然气供应量,力争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天然气供应分别满足137亿立方米(含居民用气24.6亿立方米)、207亿立方米(含居民用气28.3亿立方米)、238亿立方米(含居民用气32.5亿立方米)消费需求。
4.制定全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天然气应急保障体系。做好统筹协调,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供热采暖。研究制定供热采暖用气的气价补贴政策,重点对供热锅炉和居民生活采暖气价给予支持。
5.制定煤改电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等措施,加大煤改电支持力度。加快风电、光电基地建设,2017年全省风电、光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400万千瓦、500万千瓦,推进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建设,2017年全省外购电比例达到30%,2018年全省风电、光电装机容量和外购电比例还要进一步提高。
(六)完善机制,严格执法,倒逼劣质散煤主动退出。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高煤质管控成效。按照部门协调、合力推进的原则,由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全省散煤污染整治工作,掌握整体推进进度及成效。发改部门建立煤炭生产台账和设区市主城区、定州、辛集市及县级市、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农业部门建立农村居民生活、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洁净燃料替代和炉具推广台账,质监部门建立生产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台账,工商部门建立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和打击非法销售执法台账,环保部门建立燃煤单位煤质抽检和打击违法燃用不达标煤炭执法台账。各部门要对负责工作的当月进度和累计进度进行统计,并于下月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动态管理。
2.强化煤质监控。各地要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年度覆盖率目标。对于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不到年度目标要求的,将对地方散煤替代的完成量按比例核减。各级财政应统筹现有质量安全监管资金优先用于煤质抽检工作。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煤质检测工作的有效补充。承担煤质检测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备案,及时汇总报送检测数据,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3.强化联动执法。各地要积极组织发改、农业、环保、质监、工商、住建、公安、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通过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措施,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联系配合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照省下达各地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工作顺利完成。
4.强化属地责任。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是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领导要包片推动,督促落实。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实现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6年1月1日一4月30日)。
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实现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散煤整治工作无缝对接。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分别制定实施本部门《落实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计划》,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完成组织机构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量化工作标准,出台补贴扶持政策,完成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散煤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本辖区煤炭经营单位(网点)的摸底调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由政府发布公告,限定时限,要求非法劣质煤销售网点自行关闭。
(二)攻坚整治阶段(2016年5月1日一2018年10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全面依法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对违法占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做好完成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在2016年底前完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存在问题的立即实施整改,确保全面完成深度整治目标任务。此项工作在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各级各部门按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积极推进散煤压减和替代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区域内煤炭全过程质量控制,严督紧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切实解决散煤煤质不达标、替代置换缓慢、煤尘污染严重等问题。
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督查,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约谈。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1月1日一12月31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在散煤整治工作中应积极选树标杆,开展对标升级,促进整治、规范、提高工作常态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细化治理标准,完善工作措施,实现散煤污染控制的制度化、长效化,提升全省散煤质控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土厅、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河北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省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散煤整治的日常调度、督导、评估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本辖区散煤管理,落实散煤污染整治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推进各项散煤整治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牵头开展煤炭经营单位环保达标整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负责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省发改委负责煤炭生产单位煤炭管理,做好无烟煤、兰炭等优质煤源的拓展保供和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推进设区市主城区、县城建成区清洁能源利用和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使用;省农业厅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领域煤质监管,依法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流通、使用领域煤质监管工作;省工商局负责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省公安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过境煤炭运输车辆管控,配合做好煤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煤质严重超标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省国土厅配合做好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配合做好城镇供热工程建设、供热锅炉改电改气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全省压减散煤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河北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煤炭检验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散煤污染整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曝光整治不到位问题。规范重点民用煤炭(含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和燃煤单位落实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12315”、“12365”、“12369'’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商品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通过示范观摩、科技下乡等形式,提高广大居民对清洁、高效、环保能源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新政策机制。出台散煤综合整治支持政策,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推进散煤减量化和洁净化。开展散煤压减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制定民用炉具地方标准,建立洁净燃料与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含型煤专用炉具)捆绑销售推广机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合同环境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运营等形式,创新燃煤公共设施融资模式,以契约形式加强煤炭管理。加大散煤整治资金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予以倾斜。
(五)加强督导考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市务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省有关部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附件:
1.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3.2016年河北省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
4.2016年河北省型煤专用炉具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推广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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