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地区2015-2017年燃煤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陕西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4〕124号)、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5〕1015号)有关要求,有效控制关中地区燃煤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方案所称燃煤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燃煤消费;燃煤替代,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能、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兰炭等清洁燃料替代燃煤消费。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坚持总量控制与燃料替代相结合,强化标准与技术改造相配合,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协调,全面形成政府调控、企业施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分区域、分阶段推进燃煤消费减量替代各项工作,显著改善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
1.加大燃煤削减力度。到2017年,关中各市区燃煤消费总量较2014年减少800万吨。其中,2015年减少300万吨。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核心防治区域内,除热电联产及20蒸吨以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外,基本实现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关中地区天然气消费量比2014年翻一番,达到65亿立方米;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00万千瓦,电力消费达到850亿千瓦时以上;兰炭等高效清洁燃料得到推广使用;地热能、生物质成型燃料比例显著提升。
3.全面提升燃煤品质。到2017年,关中地区县以上城镇燃煤质量得到全面提升,达到灰分不高于16%、硫分不高于1%。
(二)实施范围
包括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等六市一区。西咸新区参照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减煤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加速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继续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产品总量,到2017年再淘汰水泥20万吨,电解铝4万吨,全面关停环保不达标小火电机组。
(二)加大节能节煤技改力度。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工业锅炉(窑炉)煤改气、煤改电以及余能利用项目。在工业锅炉、集中供热锅炉开展兰炭代煤试点示范。
(三)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关中地区新建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高燃煤项目准入实行煤耗等量或减量置换,鼓励现有高耗煤、高排放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执行《陕西省关中地区灰霾防治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暂行)》,大气污染核心防治域内不再新建以煤为燃料的高耗能项目。
(四)加快优质能源替代。加快“气化陕西”二期工程建设,扩大城市配网覆盖范围,落实气量,着力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鼓励具备条件的电厂实施供热改造,理顺热电企业与城市供热企业运行机制,充分释放热电企业供热能力。鼓励各类园区建设分布式热电冷联产燃气项目。充分利用地热资源,积极支持干热岩供暖等项目。落实《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关中地区分布式光伏发展,稳妥推进风电发展。到2017年,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200兆瓦。
(五)大力推进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和《关中地区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到2017年,完成现役和在建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汽轮机组排放限值,现役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支持在水泥、钢铁、焦炭等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
(六)加强散煤治理。完成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限期完成禁燃区建设任务,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制定出台城市燃煤管理办法,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城市煤炭配送中心,大力推广使用低硫、低灰、高发热量优质动力煤、洗选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联动。省发改委应与省环保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及时沟通信息,了解掌握燃煤削减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燃煤削减替代目标的分解落实以及严重过剩产能化解、小火电淘汰关停等;省环保厅负责环保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法监督;省工信厅负责工业企业规范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省质监局负责燃煤质量的监管;省统计局负责规模以上工业燃煤消费统计,并研究建立全社会燃煤消费统计体系;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中省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并收缴未完成燃煤减量替代目标市区的补偿金。
(二)加快电网建设。加快陕北~关中750千伏第二输电通道建设,将陕北高效火电和新能源清洁电力送往关中地区。加强中心城市电网及城乡配网建设,协调推进电力负荷中心输变电设施建设,满足城市负荷中心区电代煤需求。
(三)加大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对供电煤耗达标、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机组,从当年起增加发电量计划200小时。对未按期完成改造、供电煤耗超标机组,相应削减发电量。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四)完善节能环保价格等政策。研究出台居民用电峰谷电价、地源热泵用电等电价政策,适时出台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落实各项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重点用煤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
(五)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超低排放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煤层气抽采利用、绿色建筑等重点项目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PPP等模式参与燃煤削减项目。
五、目标责任
(一)各市区政府承担燃煤削减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省上下达指标,结合本区域实际,将燃煤消费减量替代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区和重点企业。
各市区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燃煤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自查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区燃煤减量替代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二)未完成燃煤减量替代目标的市区,年度节能考核和减排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并暂缓审批新建高耗能及燃煤项目。未完成的燃煤削减指标量累计计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同时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区政府处以罚金,未完成量每吨按当年底关中煤炭综合指数价格向省财政缴纳。
(三)对未完成年度燃煤减量替代目标的企业,按照《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限批其所属企业集团高耗能及高燃煤项目。同时将燃煤削减工作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节能考核和减排考核一律评定为未完成等级,下一年度不再受理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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