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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

中国炉具网    来源:辽宁省政府    日期:2016-02-16 08:55:55    浏览: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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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雾霾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率,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水平,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到2018年,全省初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秸秆多元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结合作物品种和区域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规范,加强农机农艺结合,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秸秆机械翻压还田技术,将符合条件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全部纳入全省农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重点向大中型拖拉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联合整地机等农机具设备倾斜。全省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和数量,2016年超过600万亩和150万吨,2017年超过800万亩和240万吨,2018年超过1000万亩和35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

       (二)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发达、秸秆产量高的地区大力推广和应用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全省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面积和秸秆利用量,2016年超过100万亩和200万吨,2017年超过120万亩和240万吨,2018年超过150万亩和3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

       (三)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以牛羊标准化小区、奶牛生产基地、规模化饲养场(户)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引导青贮玉米、优质苜蓿等种植业发展,推进粮改饲。大力推广秸秆青(黄)贮、氨化、膨化、发酵技术和直接粉碎饲喂技术。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用于秸秆处理的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畜牧饲养机械等实行敞开补贴。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350万吨,2017年超过1370万吨,2018年超过14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国资委)

       (四)支持秸秆燃料化利用。结合农村环境治理,大力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高效低排户用秸秆炉具。扶持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企业,鼓励就近就地将秸秆粉碎压制固化成型。鼓励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秸秆锅炉改造。全省秸秆燃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00万吨,2017年超过150万吨,2018年超过2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国资委)

       (五)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支持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导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扩大秸秆食用菌生产规模。扶持采用发酵隧道等技术开展秸秆基料专业化生产。推广以秸秆为原料的育苗基质,扩大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全省秸秆基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0万吨,2017年超过20万吨,2018年超过3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

       (六)支持秸秆发电及工业原料化利用。鼓励发展秸秆生物质发电项目,重点抓好国能黑山、国能昌图、台安威华等秸秆发电企业的增容、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扩大秸秆利用量。科学布局秸秆发电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建材、板材、包装材料、乙醇、淀粉、制炭、有机肥加工、工艺编织等产业。全省秸秆发电和工业原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00万吨,2017年超过150万吨,2018年超过2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七)开展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按照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适当预留田块场地用于建设秸秆收储点,并纳入各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动秸秆收储大户、秸秆经纪人与秸秆利用企业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2016至2018年,全省每年建成100个秸秆收储点、10个秸秆收储中心,形成“村收集、乡运输、县利用”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畜牧局、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秸秆禁烧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围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要认真落实生物质发电标杆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秸秆初加工企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对企业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支持。秸秆收储临时堆放场地,应尽量利用农村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不得破坏地表状况,不得影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投入,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度。(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

       (三)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禁用结合、以禁促用的要求,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各级政府要建立干部包村联户、包干巡查制度,创建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签订协议等方式,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组、到田头地块、到生产主体。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强化基层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特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农委)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秸秆露天焚烧和随意抛弃对大气环境、交通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已,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普知识教育,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组织技术讲座、典型示范带动等多种形式,推广成熟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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