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两个地方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商务局、质量监督局、环保局:
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和《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已分别自2014年9月12日和2015年1月15日发布实施(两个标准原件附后,以下简称两标)。为做好两标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标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目前,京津冀及周边是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我省又是京津冀三省市治理污染任务最重的省份。源解析表明,燃煤是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原因之一,我省燃煤型特点较北京、天津更为突出,污染情况最为严重。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变化趋势以及能源发展战略等方面综合分析,未来相当长的时间,燃煤在我省能源消费总量中仍占有较大比重,其中在民用生活和生产领域,直燃直排散烧煤消费总量预计在2000万吨左右。强化源头管控、严格界定清洁燃煤质量标准、有效遏制燃煤污染排放意义重大而紧迫。在此大背景下,依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文件、工作部署及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我省首次制定颁布两标,并通过对标实现与北京、天津无缝对接。两标的发布实施,为依法开展煤炭市场治理整顿和质量监督提供重要依据,将大大提升我省煤炭监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有利于形成京津冀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强大合力,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组织做好两标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切实做好两标宣传培训工作。针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和目标,两标对发电用煤、非发电工业用煤、民用散煤、民用型煤及包装和标示标准制定了强制性条款和检测规范,对硫份、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等指标提出具体限值要求。各市一方面对辖区内燃煤企业和单位、煤炭经营企业、型煤生产企业分批次组织做好两标文件学习培训和指导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两标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单位和居民切实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严格按照两标要求生产、销售、采购、使用煤炭和洁净型煤,树立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为大气污染防治做贡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准确掌握煤炭燃料质量标准。发电用煤要求全硫≤0.8%、灰分≤20%;非发电工业用煤,环京津设区市和我省重点控制区(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应符合工煤Ⅰ型要求即全硫≤0.4%、灰分≤12.5%、挥发分≤37%,其他区域应符合工煤Ⅱ型要求即全硫≤0.5%、灰分≤15.5%、挥发分≤37%;对使用特殊设计燃煤锅炉的电厂和非电工业企业建立用煤质量报备认定制度,认定结果作为监督检测的依据。民用燃煤方面,散煤要求全硫≤0.4%、灰分≤16.0%、挥发分≤10.0%;洁净颗粒型煤要求全硫≤0.4%(固硫率≥45%时,全硫≤0.6%),全水分≤0.4%,挥发分≤12%,灰分≤24%,发热量≥24MJ/kg。我省全区域民用燃煤允许销售使用符合指标要求的无烟煤(俗称白煤)、兰炭和洁净型煤,严禁运输、囤积、销售、使用烟煤及烟煤制品。
四、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强化主体责任,积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推动两标有效贯彻落实。加强对煤炭市场监督管理,全面取缔无照无证散煤经销点;大力拓展优质煤源,加快洁净型煤产配体系建设进度,提高清洁煤保供能力;完善重点用煤单位和销售企业煤质报验制度;健全煤质检测体系,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率,规范煤炭使用;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达标煤炭及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引导鼓励民用炉具生产企业尽快按照两标对民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要求实现转型升级,研发、设计、生产与洁净型煤和无烟煤配套的专用炉具,助推清洁煤进入千家万户。上半年,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两标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上报省政府并予以通报。
附件:1.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 13/2081-2014)
2.河北省地方标准《洁净颗粒型煤》(DB 13/2122-2014)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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