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减少我县原煤散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石家庄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5〕57号)和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落实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开展分散燃煤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县列入《河北省2014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企业目录》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确保8月底前建成投产,建成覆盖乡镇村的洁净型煤配送供应网络。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力度和范围,年内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洁净型煤2.2万吨,配套推广民用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以下简称型煤专用炉具)600台。
1、我县以县城周边2公里范围内为重点推广区域,采用分散燃煤生活、采暖的居民全部使用洁净型煤,实施区域封闭管控;其它区域有序推进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2、全县范围内采用分散燃煤采暖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全部使用洁净型煤或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散煤。
3、型煤专用炉具既有洁净型煤排放低的优势,又能改善洁净型煤的燃烧性能,节煤效果显著。2015年在赞皇镇示范推广600台。由于型煤专用炉具数量有限,居民购买一台专用炉具,须同时购买2吨洁净型煤。
二、民用燃料煤质量指标
1、洁净型煤质量指标。洁净型煤要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其中,全硫≤0.40%、灰分≤24.00%、挥发分≤12.00%、发热量≥24MJ/kg。
2、民用散煤质量指标。散煤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其中,全硫≤0.40%、灰分≤16.00%、挥发分≤10.00%。
三、财政补贴政策
2015年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补贴。
1、洁净型煤。洁净型煤销售价格由生产配送企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趋势、地域运输差异等因素具体确定,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市发改部门备案。城乡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型煤专用炉具。选择省市确定的节能效果好、适应性强的炉具予以示范推广。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型煤专用炉具。炉具价格在2000元以内的,每台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负担20%;炉具价格超过2000元的,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600元封顶,居民负担其余部分。
四、实施步骤
洁净型煤及其型煤专用炉具的推广使用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项目建设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制定并印发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对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使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乡、村两级入户宣传推广,发放明白纸,与居民签订洁净型煤使用意向书,意向书签订率要达到100%。
3、利用电视台、报纸、乡村广播站等媒体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宣传工作。
4、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接受省市相关部门验收。
第二阶段:型煤认购、储备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1、确定型煤销售价格,开展购煤登记。
2、收取居民购煤款并出具收据,制作型煤销售明细表(居民只需交付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3、企业完成采暖期所需洁净型煤的储备。
第三阶段:型煤配送、资金补贴阶段(10月16日-12月20日)
1、型煤企业根据居民订购情况将洁净型煤配送到村,由村委会配合送煤到户。
2、完成型煤销售数量和资金补贴的审核查实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型煤企业。
第四阶段:审计、考核工作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1、县审计局对型煤企业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及其型煤专用炉具补贴资金进行审计。
2、县政府对各乡镇型煤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责任分工
1、县发改部门承担赞皇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推广实施方案,推广任务分解;负责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推荐和初步认定;负责督导洁净型煤生产建设和采暖期型煤储备,争取上级建设补贴资金和管理;负责协调保障清洁煤源,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原材料供应。
2、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洁净型煤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负责研究制定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县级补贴资金的落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3、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型煤生产企业的环保达标验收;负责洁净型煤燃烧环保性能跟踪检测,减排效果核算;负责对单位和居民用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重点推广区域内非法储存、使用超标煤炭行为。
4、县质监部门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负责组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自检。
5、县委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洁净型煤相关推广宣传工作。
6、县电视台负责对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及其相关政策等宣传工作。
7、县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散煤销售点;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8、县公安部门协助县发改、环保、质监等部门,对经销、运输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9、审计部门负责对型煤企业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及其型煤专用炉具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
10、物价部门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产品价格的制定工作。
11、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12、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宣传发动和具体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负责审查、核实本辖区洁净型煤推广数量、补贴资金数额,确保各级补贴资金落实到位。赞皇镇在做好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型煤专用炉具的推广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赞皇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张战辉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殷开芳、县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付瑞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各乡镇政府是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领导,发挥好主体作用,抓好推广工作的组织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工作任务纳入县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年终对各乡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主要和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严格散煤治理。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整合环保、质监、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执法资源,重点瞄准生产加工、散煤运输、居民和单位用煤三个环节,实行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禁止对重点推广区域销售、输入非洁净型散煤、质量超标煤,对向重点推广区域私自销售、运输非洁净型散煤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发改部门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公示。各乡镇要在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的配合下对本辖区储煤场和煤炭销售摊点开展专项检查,对向石家庄区域销售不符合标准煤炭及制品的坚决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对已取缔的储煤场和煤炭销售摊点要加大巡查力度,决不允许其治理反弹。要加快煤炭物流园区建设,鼓励环评达标的煤炭经营企业尽快入驻,开展营销。
3、强化质量监管。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要从原料煤的采购、原料配比、添加剂配方优化、型煤生产等各个关节,严把质量关,确保型煤产品达到河北省《洁净颗粒型煤》DB13/2122—2014地方标准要求,确保居民好烧好用。实行型煤企业原料煤煤质批次报验制度。做好煤质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型煤产品质量监督。
4、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开展“使用洁净型煤,共创洁净蓝天”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互联网、平面广告、大屏幕、宣传画册、标语、乡村广播站等多种载体,广泛开展洁净型煤推广宣传工作。电视台要在今年下半年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公益广告的播出频率。组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利用集日、文化活动等时机开展现场试烧,组织群众到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现场参观,了解洁净型煤的节能环保效果、推广流程、销售价格和补贴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赞皇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战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殷开芳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付瑞 县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成 员:李爱林 县政府办副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丽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商占国 县财政局党委委员
焦献广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李程远 县质监局副局长
秦建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任科员
刘彦芳 县公安局副局长
牛静涛 县电视台副台长
安志民 县审计局副局长
贾国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赞皇县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张付瑞同志兼任。
附件2:赞皇县2015年洁净型煤和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推广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区域 | 洁净型煤推广任务(吨) | 炉具推广任务(台) |
合计 | 22000 | 600 | |
1 | 赞皇镇 | 4366 | 600 |
2 | 龙门乡 | 2670 | — |
3 | 清河乡 | 2313 | — |
4 | 邢郭乡 | 2144 | — |
5 | 院头镇 | 1773 | — |
6 | 阳泽乡 | 2555 | — |
7 | 土门乡 | 1359 | — |
8 | 黄北坪乡 | 1038 | — |
9 | 许亭乡 | 1701 | — |
10 | 张楞乡 | 1527 | — |
11 | 嶂石岩乡 | 554 | — |
附件3:洁净型煤配送流程图
注:1、销售收据需要三联。一联交居民作为购煤凭证;一联型煤生产企业入账;一联村委会留存。收据应载明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数量、金额等。
2、各乡镇要严格型煤销售数量和资金补贴的审核查实工作,应包括:将销售明细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入户、电话调查;销售明细表与收据抽验核对等。
3、型煤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居民剪子的收据和购煤明细表最少保存3年,以备查验。
附件4: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型号及价格表
石家庄市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三不误牌型煤专用炉具规格型号及价格表 | ||||
规格型号 | 供热面积(㎡) | 销售价格(含安装费150元) | 居民应交金额(元) | 财政补贴(元) |
NQ8.0—1C | 60 | 1310 | 262 | 1048 |
NQ10.0—1C | 80 | 1370 | 274 | 1096 |
NQ12.0—1C | 100 | 1450 | 290 | 1160 |
NQ15.0—1C | 130 | 1600 | 320 | 1280 |
NQ19.0—1C | 160 | 1780 | 356 | 1424 |
NQ24.0—1C | 200 | 1970 | 394 | 1576 |
NQ28.0—1C | 240 | 2210 | 610 | 1600 |
NQ31.0—1C | 270 | 2450 | 850 | 1600 |
NQ36.0—1C | 300 | 2750 | 1150 | 1600 |
石家庄永堡炉业有限公司永堡牌型煤专用炉具规格型号及价格表 | ||||
规格型号 | 供热面积(㎡) | 销售价格(含安装费150元) | 居民应交金额(元) | 财政补贴(元) |
YB-CN-16-1 | 150 | 1880 | 376 | 1504 |
YBD-CN-17-1 | 160 | 1980 | 396 | 1584 |
YB-CN-22-1 | 200 | 2070 | 470 | 1600 |
YBD-CN-23-1 | 210 | 2170 | 570 | 1600 |
YB-CN-28-1 | 260 | 2560 | 960 | 1600 |
YBD-CN-29-1 | 270 | 2660 | 1060 | 1600 |
YBD-CN-33-1 | 300 | 2960 | 136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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