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全面推进2015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 2.5)为重点,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着力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山西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 2.5)年均浓度下降率同比2013年不低于4%和8%,力争达到6.25%和12.5%。
三、重点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共计36项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2.继续依法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3.电解铝、水泥行业分别淘汰落后产能7万吨、60万吨。(省经信委)
4.按进度推进大同煤矿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焦煤盐化集团公司等《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并指导11个设区市开展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作,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退城进园。(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5.完成新增风电装机规模15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20万千瓦。(省发展改革委)
(二)清洁生产。
6.全部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4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省环境保护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7.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原煤入洗率满足国家2015年度考核要求(省煤炭厅)。
8.确保全面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燃煤锅炉整治。
9.各设区市的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全省至少淘汰1000台燃煤小锅炉,并确保累计完成全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省环境保护厅)
10.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污染防治水平,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达标排放要求。(省环境保护厅)
11.完成2000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和10家工业企业燃煤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省环境保护厅)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2.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精神,全省新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要执行超低排放标准I、II;晋北煤电基地1个现役低热值煤发电企业,晋北、晋中、晋东煤电基地各1个现役常规燃煤发电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境保护厅)
13.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环境保护厅)
14.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企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省环境保护厅)
15.实施扬尘控制,95%以上的工业企业堆场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省环境保护厅)
16.实施《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省环境保护厅、省经信委)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7.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所有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或在2012年的基础上年均增长6%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每个县级市创建3-5条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全省城市(含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39.9%;创建2-3个省级园林城市和1-2个国家级园林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22.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其中,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2015年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全部予以强制报废(省公安厅交管局)。
23.依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发标率达到80%以上。(省环境保护厅)
24.完成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
25.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车型,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交运能、公交基础设施、智能公交系统以及慢行系统建设,推进太原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及公交出行分担率。(省交通运输厅)
26.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27.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6.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8.所有新立项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太原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9.实施7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30.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厅)
(十)大气环境管理。
31.全省实现PM 2.5监测全覆盖,太原市建设2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其他10个设区市分别建设1个国家直管监测点。(省环境保护厅)
32.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实现逐月动态更新。(各有关单位)
33.完成省级和设区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34.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省环境保护厅)
35.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严肃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省环境保护厅)。
36.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污染源监测信息。(省环境保护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地区的行动计划,确定治理项目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科技支撑。
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研究、大气污染成因、传输规律、污染源来源解析及治理技术,以及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预警技术等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四)发挥资金引导。
加大财政投入,以奖励、补贴和贴息等形式,支持清洁能源改造、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污染企业退出等重点项目,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五)推进信息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继续做好每月公布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排名工作。各设区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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