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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方案

中国炉具网    来源:山东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日期:2015-03-02 08:52:26    浏览: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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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

       为落实《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6号)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山东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6号)有关要求,切实组织实施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建设生态文明强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保障燃煤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立足省内燃煤锅炉现状,淘汰一批落后锅炉,改造一批在用锅炉,推广一批高效锅炉,强化法规标准约束,加强政策激励,推进能力建设,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锅炉运行效率,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实施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锅炉淘汰、改造和推广应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形成锅炉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信贷政策支持,通过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燃煤锅炉提升工程的支持力度,营造有效激励氛围。

       坚持完善标准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完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依托锅炉安全监察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将节能环保要求作为锅炉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力度。

       坚持重点突破与系统提升相结合。区分锅炉运行特点,统筹安排,分类指导。能效水平低、供应范围小、改造成本高的锅炉,以淘汰和推广高效锅炉为主;供应范围大、具有较大能效提升空间的锅炉,以改造为主。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高效燃煤锅炉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的转型发展,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应用领域,加大锅炉燃料清洁利用、高效燃烧以及超低排放等技术研发,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推广高效锅炉3万蒸吨,高效燃煤锅炉市场占有率提高到40%。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完成燃煤锅炉节能改造2万蒸吨。加快高效锅炉的研发,培育一批骨干企业,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形成年450万吨标煤的节能能力。减排11.25万吨烟尘、14.4万吨二氧化硫、2.7万吨氮氧化物。

       二、主要任务

       (一)推广应用高效锅炉。大力推广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和《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高效锅炉产品。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高效锅炉推广效果。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新上锅炉应同时符合山东省环保友好型锅炉的有关标准。开展高效锅炉制造和应用示范,分行业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引导示范全行业综合提升工程。

       (二)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按照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对落后的老旧锅炉,经能效测试不合格并无改造价值的,依法进行淘汰。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

       (三)改造低效燃煤锅炉。加强锅炉燃烧设备、辅机和配套设施节能改造,重点对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进行改造;对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进行型煤或洁净煤改造。加强锅炉节能信息化管理,实施锅炉使用单位能耗监视系统智能化改造,建立能源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推广应用太阳能工业锅炉,积极利用新能源,对锅炉给水进行辅助加热。采用洁净煤、生物质、天然气等替代原煤,减少污染物排放。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

       (四)加强锅炉运行管理。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鲁经信资字〔2012〕459号),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10吨/时及以上的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实施动态监管,对投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每2年开展能效测试。推进锅炉系统的安全、节能、环保标准化管理,开展达标试点示范,推进50个标杆锅炉房建设。鼓励开展锅炉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加强锅炉安装、运行中水处理和燃料的管理,提高锅炉效率。提高锅炉作业人员水平,组织培训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锅炉节能操作技能人员。

       (五)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按照全面整治小型燃煤锅炉的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燃煤锅炉应安装高效治污设施。提升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 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支持具备资质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开展锅炉环保检测工作。

       (六)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发挥省内锅炉产能优势,加强对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攻克高效燃烧、高效余热利用、自动控制、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加大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落实国家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培育一批锅炉生产骨干企业。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促进产业集聚,形成一批高效锅炉制造基地,带动全省产业做大做强。实施“交钥匙工程”,鼓励产学研联合,提供锅炉及配套节能环保设施设计、生产、安装、运行等一体化服务。

       (七)推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实现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化燃烧。推广使用洗选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到 2018 年,配煤中心示范地区55%以上的工业锅炉燃用专用煤。工业园区应采用统一热源,实施集中供热、合同环境管理。在燃气管网覆盖且气源能够保障的区域,可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在工业余热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采用工业余热锅炉;在供热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锅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评价考核,狠抓落实,确保实效。经济和信息化(节能)部门牵头负责做好高效锅炉产业化、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做好落实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细化分解淘汰任务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煤炭压减、热电布局等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系统运行水平提升以及相关规范标准修订、测试监测等工作,机关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公共机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提出具体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相关实施工作。

       (二)完善激励措施。按照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原则,充分发挥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和投资基金的激励作用,促进锅炉使用单位淘汰低效锅炉,或利用新能源、新工艺等进行改造。落实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能效信贷指引》,优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节能改造升级。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购置使用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高效节能锅炉设备的,按规定予以抵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树立标杆,开展行业对标活动。

       (三)创新锅炉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促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支持制造业与节能服务业整合发展,鼓励高效锅炉生产企业成立节能服务公司或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高效锅炉。发布燃煤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推荐名单,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合作平台,加大对高效锅炉推广及改造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探索节能量交易机制,将改造燃煤锅炉实现的节能量纳入交易范畴,以市场手段促进综合提升工程。探索建立防止淘汰旧锅炉转移以及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的办法和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对燃煤锅炉生产企业执行能效等级等强制性标准现场核查,对达不到锅炉能效限定值、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具《锅炉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不予批准生产,并将生产企业及锅炉型号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曝光违规企业。开展高效锅炉推广和落后锅炉淘汰专项监察,对工作措施不力,未达到推广和淘汰目标的部门和企业,及时督促整改。开展锅炉运行管理水平专项监察,重点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运行管理、能效水平、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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