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3月1日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总规模不断扩大,但也暴露出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先针对政府采购中曾经出现的豪华采购和超标采购进行了规定,政府采购要明确采购的需求,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且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来进行确定。其次是压缩了采购中的暗箱操作的空间,要求全采购流程必须要公开。条例规定,政府采购的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公开,而中标单一供应商的名称也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此外,像采购文件、中标的结果、成交的结果以及采购合同也必须都要公开。此外,还要防止评审专家进行操纵。条例对于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和推出这些环节都做了全面的规定,从而确保评审的专家是随机产生的,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对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失信惩戒行为,除了把评审专家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记录之外,根据不同的行为和信用者还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推出了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得评审费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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