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14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加大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力度,减少二氧化硫排放,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大中型用煤企业为重点,不断提高优质低硫煤炭使用量,同时,鼓励和推行县域城乡居民燃用优质低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减少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煤炭硫份,市内五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其他县(市)、矿区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含硫份超过1%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全市各行业不得使用灰份超过环评设计要求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大力推广使用含硫份低于0.6%的优质低硫煤炭及其制品,2014年全市推广任务目标为750万吨(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鉴于主城区已完成分散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市内五区、高新区不再承担推广使用任务。
藁城市、栾城县、鹿泉市、正定县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市)、矿区,要加快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建设,积极推行县域城乡居民燃用优质低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供应三环以内使用的型煤应确保硫含量(指可排放硫含量)低于0.3%。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矿区政府,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和重点用煤单位,要根据承担的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2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情况月报表(附件2)及电子版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
各县(市)、矿区政府,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企业)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次数每季度1次以上,监督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企业),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督导各县(市)、矿区加快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建设,指导各县(市)、矿区制定低硫型煤推广使用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优质低硫煤炭煤源协调,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应急煤炭储备管理,切实增强应急情况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
(四)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配合,对全市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监督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全市范围内每年抽检2次以上,并通报抽检结果。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矿区政府,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安排组织本辖区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将承担的年度任务目标分解细化、落实责任,督导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对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用煤单位和群众自觉燃用优质低硫煤炭。
(三)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不定期对重点用煤单位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的煤质进行检查,并通过抽样检查、查验煤炭购销合同、批次检测报告、批次结算证明等资料的办法,监督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情况。
(四)总结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要加强对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督导考核,坚持好月统计、季通报、年终总评等工作制度。年度总评情况上报市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拖沓、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张宗忠,电话:86687643,
传真:86687643,邮箱:sjzdlm@126.com
市环保局:白建龙,电话/传真:85880285,
邮箱:daqichu@163.com
原文链接:http://www.sjz.gov.cn/col/1388742256623/2014/03/14/1394786509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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