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获悉, 关于征求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1、附件2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改善空气质量,河北省环保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是环保厅列入2013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编号JH201306。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4年8月15日前反馈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逾期不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周 旌 0311-89253328
省环保厅科技处 李红彦 0311-87801297(兼传真)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 编:05005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9日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厅内征求:环监局、督查中心、固管中心、评估中心、宣教中心、信息中心、交易服务中心、应急中心、省环科院、省环保产业协会、环科会、环保联合会、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政法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机动车处、污防处、大气处、水处、自然处、农村处、辐射处)
附件:2、《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2014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河北省大气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刘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亚楠、康宁、许晓光、马倩、魏钢、李华、冯建社、强杰、孟淑锦、王路宁、马辉、刘有为。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2014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以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燃煤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使用型煤、生物质、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和水煤浆等燃料的锅炉,以及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使用以上燃料的非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燃煤锅炉
以煤炭为燃料的锅炉,其生产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
3.2、标准状态
温度在 273K,压力在 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地±0 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 地表面部分。
3.5、现有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
3.6、新建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锅炉。
3.7、重点控制区
将河北省列入2013年度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的设区市规定为重点控制区,其中包括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衡水、邢台和邯郸等7个设区市。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规定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燃煤锅炉”和“新建燃煤锅炉”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1.1、非重点控制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新建燃煤锅炉和重点控制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2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现有燃煤锅炉和新建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4.2.1、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2.2、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4.3、烟囱高度要求
烟囱高度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执行,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不低于15m。烟囱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燃煤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2、大于等于7MW(10t/h)的燃煤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3、对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工况要求、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546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和 《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的规定执行。
5.4、对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 氮氧化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5、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煤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 的规定执行。
表4 燃煤锅炉基准氧含量折算值
ρ=ρ′×(21-O2)/(21-O2′) 公式(1)
式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5.6. 氮氧化物的浓度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NO2)计,1ppm 的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氮氧化物,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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