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请组织相关企业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填写《XXXX年度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真实、准确反映全年各企业秸秆购进、生产消耗及秸秆能源产品销售等情况。
(一)《符合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条件企业名单》(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5号,以下简称《名单》)中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1、全年秸秆利用及产品产销情况。
(1)秸秆收购情况。需提供收购秸秆的种类、来源、方式、数量、价格、水分含量等情况及相关凭证,包括:秸秆收购合同(协议)、收购发票等,填写《XXXX年秸秆收购发票明细表》(附件1)。
(2)秸杆能源产品生产情况。需提供秸秆能源化利用产品的种类、产量、质量、生产成本、单位产品耗用秸秆量、消耗电量计量装置等情况,加工能耗、人员工资等生产费用支出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秸秆能源产品生产记录、产品库存记录及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3)秸秆能源产品销售情况。需提供秸秆能源产品销售的种类、数量、价格、主要用户及其使用情况及相关凭证,包括:与用户签订的企业秸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或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运输票据、用户单位使用证明等,填写《XXXX年秸秆能源产品销售发票明细表》(附件2)。
2、近两年企业秸秆能源产品生产销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其他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
(二)未列入《名单》的企业,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和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实际出资验资情况、经营与财务状况等,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股东出资和撤资凭证、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等。
2、项目有关情况。包括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所在地(省、市、县)政府批准的当地秸秆综合利用规划;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投产时间、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生产设备、产品类型、特点及技术路径;有关部门出具的环评、安全合格证明等。
二、审核及报送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实地核查、书面评审、核对账目、延伸审查、对外公示等多种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各项数据及相关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有关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等,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自产自用部分、无原料收购发票或产品销售发票部分、收购并销售外单位产品部分及其他不符合《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均不得纳入补助申报范围。对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的地区,将按规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扣缴补助资金以及暂停该地区中央财政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名单》外企业,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纳入《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从《名单》中剔除,取消其秸秆能源化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扣回财政补助资金。
请按规定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核实汇总,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填写《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连同企业上报材料,于2012年4月16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逾期不再受理。如有特殊情况,请另行说明。
附件:
1、XXXX年秸秆收购发票明细表
2、XXXX年秸秆能源产品销售发票明细表
3、XXXX年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
财政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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