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显示,稳妥有序推进散煤治理。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平原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落实好补贴政策,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以燃煤锅炉直接改燃类为重点,开展抽查抽测,对于污染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整治。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即将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持续改善全省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省秋冬季攻坚方案与生态环境部即将出台的攻坚方案在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方面总体一致。前期,生态环境部已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理由,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
联系电话:0531-51798208,王军士
联系邮箱:daqichu@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1
山东省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和七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强化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秋冬季期间(2023年10月1日—2024年3月31日),济南等13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完成国家下达目标,青岛、烟台、威海3市PM2.5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完成年度目标。
二、主要任务
济南等13市严格落实以下任务,青岛、烟台、威海3市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进落实以下任务。
(一)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
1.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持续提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推动具备条件的长流程钢铁企业创建环保绩效A级。2023年12月底前,水泥、焦化企业严格按照《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评估监测和公示,按程序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加强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工作质量管理,对评估监测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重新实施差别电价。启动火电、氧化铝、砖瓦等行业环保绩效提级行动。
2.扎实推进VOCs综合治理工程。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提出的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全流程治理改造提升,加快推进VOCs治理重点项目建设。2024年3月底前,完成596家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420家VOCs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302家无组织治理,2679个储罐及装载设施废气综合治理。加强企业运行管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全面提升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更换和清理维护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强化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要加强监管监控。
3.稳妥有序推进散煤治理。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平原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落实好补贴政策,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细化禁燃管理要求,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加大散煤复烧监管力度,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
(二)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4.持续推动锅炉、炉窑淘汰更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全面排查,完善覆盖全燃料种类、各行业领域、不同炉型的锅炉和炉窑清单。在巩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成果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35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效煤粉锅炉淘汰,完成23台锅炉淘汰任务(含高效煤粉锅炉、生物质锅炉等)。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推动砖瓦等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关停整合,完成33台炉窑淘汰任务。
5.深入推进锅炉、炉窑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加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设施运行管理。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以燃煤锅炉直接改燃类为重点,开展抽查抽测,对于污染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实施整治。以水泥、玻璃、铸造、砖瓦、有色金属冶炼、煤炭洗选、石材加工、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为重点,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持续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2023年12月底前,全省完成43台锅炉深度治理改造,132家企业完成工业炉窑综合治理。
(三)持续开展移动源综合治理
6.推进老旧高排放车辆和机械淘汰更新。依法加快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规范拆解。推进淘汰更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各市采用经济手段,推进高排放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
7.加强移动源监督检查。2024年3月底前,各市组织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严查检验过程数据异常的检测线和机构。各市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检查,严查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冒黑烟,排放污染物超标和闯禁行等违法行为,重点查验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OBD),针对国六燃气货车,重点核查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完好。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定位管控,做到应登尽登。
8.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持续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对存储、销售劣质油品的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障车用油品质量。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供油机制,由加油站等合法合规单位向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单位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供应车用柴油。严格实施在用柴油等油品的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严厉打击劣质油品。开展车船和工程机械实际使用柴油和尿素抽测,摸清本地实际使用油品质量现状,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四)着力提升大气面源管理水平
9.强化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城市降尘监测,各市、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建筑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项措施”,充分运用扬尘在线实时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推动扬尘治理成效再提升。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严格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进入城市市区主要道路(除高速外)采取设置固定式监测点位、道路积尘负荷监测等方式,开展道路扬尘监测。
10.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完善秸秆禁烧监管体系,以往年火点较多的市县、乡镇为重点,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田间地头禁烧巡查管理。加强秸秆禁烧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的市县和乡镇,以及在秸秆火点复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肃通报批评。
11.稳步推进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全面排查试点范围内养殖场现状以及氨排放控制等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建立养殖场基本情况台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以减排潜力大以及恶臭投诉集中的大型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推动氨等恶臭气体治理设施建设,做好氨排放监测监管,探索建立畜禽养殖氨排放控制技术体系。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2.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完善空气质量预报体系,不断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和解除预警。依法依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完善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做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13.强化监督检查和应对效果评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两项工作机制作用,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非现场监管手段,跟踪企业实际减排成效,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对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下调环保绩效等级。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过程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
14.创建一批大气治理标杆企业。推动基础较好、治理水平较高的企业补齐短板、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全面达到环保绩效A级、引领性企业要求,中央企业、国企及行业龙头企业要率先实施。鼓励绩效评级较低的企业,对标先进、夯实基础,加大改造力度,不断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鼓励支持新建企业对照行业标杆水平建设。
三、保障措施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建立重点任务推进定期调度机制,加快推进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各市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和七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本方案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于2024年4月8日前,将本市2023—2024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总结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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